【地方官制】
分封制
分封制形成于夏商时期,西周时得到进一步发展。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让他们建立诸候国,拱卫王室;诸候要服从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贡献财物,并随从作战。分封制是西周长期的“国策”和普遍推行于全国范围的政治制度,是西周巩固王朝统治的战略措施;并且与宗法制紧密结合,形成了以周王为首的等级制度和从属关系。
郡县(州、道、路)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采纳李斯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全国分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并建立地方官僚机构: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郡守定期向丞相汇报工作。县的长官称县长或县长,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和县令、县长都由皇帝直接任命。秦朝通过郡县制,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直接有效的控制。这套从中央到地方金字塔般统治机构的建立,把全国的每个地方、每户人家都纳人国家政治体制之中,加强了中央集权,为历代王朝所采用。
行省制度
元朝时期则一改前代的地方官制,推行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除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外,将全国划分为十个行省,由中央直接管理。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
督抚制度
明代在三司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地方行政制度,督抚制度。明洪武二十四年始设巡抚。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清代承袭明朝制度,在地方沿袭明朝的督抚制度,并且督抚制度成为了地方正式的军政长官。但是中央朝廷对督抚们在工作活动中的控制极严。一切较为重大的政务都必须奏报皇帝,等候批示。同治年间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朝廷允许地方兴办团练,曾国藩都湘鄂皖苏四省军务。从此督抚称为地方诸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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