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根据不同的标准,学理上对证据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1.所谓言词证据,即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具体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以及民事、行政当事人陈述等。
  2.所谓实物证据,即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二、按证据的出处或者信息的来源,可以分为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 原生证据,是指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或者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
  例如: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并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2. 派生证据,是指在原生证据基础之上经过复制、复印、传转、转述等方式生成的证据。
  三、按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就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也就是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称为旁证。
  四、按照对事实主张的证明功能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1. 什么是本证?
  本证就是本方的证据。凡是支持一方的事实主张能够成立,证明该主张之事实存在的证据,就是本证。
  2. 什么是反证?
  反证就是反方的证据。凡是证明一方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该主张之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就是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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