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在我国,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只有在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积极条件则有三点:(1)了解案情;(2)能正确表达一直;(3)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当想要那个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了证人资格的主体向有关机关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对于儿童能否成为案件中的证人,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观点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儿童不宜作证。儿童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认识感知事物的能力较弱,心理状况不稳定,独立判断能力较差。在严肃的法庭上让儿童出庭作证接受讯问,其证言的可靠性是大打折扣。但是,也不能将该问题绝对化,对于心智健全、年龄在10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陈述与其年龄和智力相符的事实,在具体程序上可以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作证或者经法庭允许出庭作证,以确保其陈述的稳定性,案件中的女孩,尽管年仅10周岁,但其身体和智力发育正常,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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