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出的陈述。它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以该术语径直表达的证据种类,以及刑事诉讼中 的非以该术语径直表达的刑事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种类。
  当事人基于诉讼利益而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所作出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作为证据来的当事人不仅向法院陈述她所知晓的、对案件具有法律意义或证据意义的事实材料,而且还提出清酒,对应当解决的一切问题提出意见等各种各样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2)对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3)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4)对西政实施的法律评判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在当事人的陈述中,这些性质各不相同的陈述常常结合在一起,以达到对诉讼起不同的作用和影响的目的。但是可以被当作证据看待的并不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谈到的一切,而只是她向法院所做出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即上述第一项的内容。因此,应对但是人陈述的内容加以严格的区分,只有对当事人所作的对案件具有证据意义的事实陈述才能适用“当事人陈述”这一术语。
  关于本案原告梁玉洁的诉讼称,其中“我的土地使用证是由政府颁发的权属凭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诉讼”属于对系争事实的法律评判和适用法律的意见:“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侵占的土地,回复徒弟原状,消除危险”属于对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因此这些内容不适用“当事人陈述”这一术语。关于本案被告王化菊的辩称,其中王化菊称原告诉称的有关内容为“歪曲事实胡言乱语”、“不是事实”等属于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而“请求人民法院查明,实事求是,公证司法,严惩破坏安定团结的幕后操控者。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属于对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因此这些内容也不适用“当事人陈述”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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