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案例知识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案情】
原告梁玉洁向法院诉称,我与被告王化菊属近邻,我的宅基地东北角与被告原自留地相连。被告王化菊宅基地(原为自留地)在我家宅基地坎下,高差3.5米左右,1998年底,被告在平整宅基地时用推土机将原告宅基地东北角部分推掉约10立方米土方,推出的位置被其占为己有,原有的部分挡墙被损坏,构筑物材料全部遗失。更为严重的是:因坎脚底部被挖空,致使原告宅基地出现部分坍塌,部分地面和围墙多处开裂,给我和左保宁家的住房造成安全隐患。被告还通过关系在原自留地西侧无偿要得10m2左右国有地(长13.33m,宽0.8m)按该长度和宽度计算,不会挖到我的宅基地东北角的尖角处。然而被告挖掉14.2m长,2m宽,超过划给面积18m2,并且将排水位置占为己有。我的土地使用证是由政府颁发的权属凭证,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侵占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消除危险。
被告王化菊向法院辩称,1983年国有房租住户杨用祥(已去世),在我户自留地面上砌石挡墙,侵占了我户长8.45m,宽2m左右的土地,引发了纠纷,在处理国有房时政府批示,在明确国有房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时,为处理好邻里关系,解除纠纷,由建委、土地局、右甸镇土地管理所、城坡办事处等部门协调,丈量钉桩划定归还我户被侵占的地面。原告诉我通过关系,挖掉14.2m长,2m宽,并将排水位置占为已有,是歪曲事实、胡言乱语。原告诉我在平整地基时用推土机推掉她家l0m3土方,坎脚底部被挖空,致使地面和围墙多处开裂,部分坍塌,给原告和左保宁家造成安全隐患,这不是事实。原告梁玉洁伙同操纵者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捏造、诬告的目的何在?请求人民法院查明,实事求是,公正司法,严惩破坏安定团结的幕后操纵者。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
【问题】结合本案理解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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