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
一.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词和叙述。
(二)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种类
1. 根据陈述倾向性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确定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前两种均属于利己陈述,后一种属于利他陈述。
2. 根据陈述的形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将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以文字等书面方式记载下来,递交司法机关的陈述。口头陈述,是指由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叙述。
3. 根据陈述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原告陈述、被告陈述、第三人陈述、共同诉讼人陈述与诉讼代表人陈述。
(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1.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有双重性。
2.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有事后性。
二.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二)被害人的概念和种类
——被害人的概念:
1.被害人即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这里说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关权益。
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可以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被害人的种类:
1. 根据年龄的不同,可以把被害人分成未成年被害人、青壮年被害人和老年被害人。
2. 根据性别的不同,可以把被害人分成男性被害人和女性被害人。
3. 根据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权益不同,可以把被害人分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和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等。
4. 根据被害人在犯罪形成过程中有无过错或责任,可以把被害人分为无过错被害人和有过错被害人。
5. 根据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与加害人是否相识及相识情况,可以把被害人分成不相识被害人,相识被害人和搭识被害人。
(三) 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 被害人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都是特定的,都是不能由他人代替的。
2. 被害人陈述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3. 被害人陈述经常带有倾向性。被害人陈述往往容易情感、情绪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4. 被害人陈述往往带有综合性。即其陈述的内容不仅是对犯罪侵害事实的叙述和说明,还可能包括对作案人的职责,对犯罪的指控,对社会或有关人员的抱怨对司法机关的要求等等。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口供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可以简称为口供。
对于概念的理解:
1. 口供的主体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指控或者发现犯有罪行并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的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高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个人提起自诉并受到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2. 口供的内容主要有三种:
(1) 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罪行较重的陈述,即供述
(2) 否认自己又犯罪行为或说明自己罪行较轻的陈述,即辩解
(3)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即攀供。
(二)口供的种类
1.根据形式不同,可以把口供分为口头供词和书面供词。
2.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口供分为供述、辩解和攀供。
3.根据主体是初犯还是累犯,可以分为初犯口供和累犯口供。
4.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
(三)口供的特点
1.口供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2.口供中有很多虚假成分。
3.口供很容易出现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