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案情简介】
  张某居室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东侧间隔一条宽约17米的公共通道。该广告公司在其营业场所东侧外墙安装了一块高亮度电子广告牌,每晚19时至次日凌晨5点时开启。广告牌夜间开启后,强烈的光亮直射入陆耀东居室内。在黑暗中睡眠是人的正常生理习惯。一开始,张某仅仅是因为太亮而睡不着,或者容易惊醒,影响睡眠的质量,后来则逐渐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白天工作效率低下。 张某与永达中宝公司交涉,但没有协商出解决问题的办法。2006年6月,张某依据04年9月1日,上海市关于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不可射入居民窗户,干扰居民休息,向上海市某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太阳灯,停止和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被告辩称,涉案路灯系用于其经营场所的展厅及车间外的正常环境照明,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上海市《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中规定:灯光不可射入居民窗——所有面对住房的
灯具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杂散光射入临近住宅的窗户,干扰居民休息;同时,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霓虹灯亮度标准降一半——在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的灯光亮度将会降低。同时,由于霓虹灯闪烁不停,《规范》规定,对居民产生影响的闪光发光体,将限定其强度,应按正常光照的标准降低一半。夏季23时后彩灯熄灯——23时后,是市内规定夏季节日泛光灯和彩灯熄灭时间,故以此作为全市大部分居民开始进入休息状态的时间。
  诉讼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原告居室内进行了勘探,并制作了勘验笔录。根据勘验结果,被告广告牌的杂散光对原告居室的影响大大超过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法院依此判定被告败诉。
  【证据法律问题】
  勘验行为的进行和勘验笔录的制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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