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笔录
一. 笔录的概念
笔录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办案活动中所作的各种记录。司法实践中的笔录种类很多,我国法律之规定了若干特定的笔录属于证据之列。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或现场笔录的种类
1. 根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或现场执法活动的性质和方法的不同,将其分为场所勘验笔录、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或现场笔录的特点
1.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或现场笔录属于客观记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或现场笔录具有综合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所反映的往往不是课题的单方面特征,而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特征。第二,其可以综合反映有关场所中的多种证据的组合情况。第三,笔录可以通过文字记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或现场录像等多种形式反映有关客体的情况,因而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或现场笔录具有间接性,笔录必须和物证和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或现场笔录具有规范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笔录格式的规范性;第二,笔录用语的规范性;第三,笔录签名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