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是政府所实施的一种同宏观调控相对应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政府调节方式。政府管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政府的管制措施对被管制对象具有强制约束力,政府依靠行政性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贯彻其管制措施。所谓规范性,是指政府管制是依据一定的政策法规来规范被管制对象的行为。
政府微观管制是由微观领域市场失灵引起的,管制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市场秩序。政府管制也有直接管制和间接管制之分。
直接管制是以防止发生由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信息不对称以及有害物品生产交易等导致的市场失灵为目的,依据政府(行政机构)认可和许可的法律手段直接介入经济主体决策的管制方式。按照其管制的性质,政府直接管制可分为直接社会性管制和经济性管制。经济性直接管制是政府通过认可和许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服务质量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管制,其管制的目的在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确保企业内部效率,避免收入再分配,企业财务的稳定化。经济性管制的内容一般包括:(1)在自然垄断性的产业实施进入管制,赋予特定的企业法定的垄断权,在保证经济效率的基础上,从制约企业行使垄断的市场控制能力的角度实施价格管制。(2)为保证消费者能公平地享有服务,以制约企业的歧视供给为目的的管制。(3)对消费者不能得到充分信息的部门如金融业等,为了保证消费者公平选择服务及价格,防止由于企业破产而引起的消费者损害,实行的进入管制和价格管制。
间接管制是以形成、维持竞争秩序的基础为目的,不直接介入经济主体的决策而仅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职能的行为进行限制,以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职能而建立完善的制度为目的的政府管制。间接管制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和禁止不正当竞争。
实施政府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禁止特定行为;对企业的进入、价格、执照、申报等的许可认可制度;对产品、服务的内容质量规定技术标准;
政府管制范围、管制方式、管制措施等必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70年代以后,西方一些国家开始放松了管制,这主要是因为原来的管制,导致企业内部低效率的产生,导致了管制关联费用的增加,同时管制当局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产生寻租成本。
政府管制的改革主要是在管制中引入激励和竞争,以避免传统管制的弊端,促进效率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