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感就是美
(一)美感经验是美的现象的根源
美感经验是一切美的现象的根源和萌发之地。这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1、美或美的现象都起于美感经验的形成,没有美感经验我们无从作出美或者不美的判断,这样,也就没有所谓美的现象的出现。所有的美的现象都只有在形成了美感经验的情况下才形成的。
2、一个对象只有进入审美活动过程并卷入美感经验之中时,才能就它作出美的判断。美感经验是一种综合体,它是在审美者与对象之间通过审美活动而达成的,因此,美感经验中虽然关涉到一个对象,但这个对象是在审美活动中才被关涉到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个对象只能通过审美活动所形成的“物”与“我”的关系而得到解释,否则它就还只是一个自然的或物理的事实,还未与人的审美活动发生关系。一个没有进入到审美活动中的事物,我们可以通过理性来认识它,也可以通过知觉来了解它,但我们却无从说这个对象本身是美或者不美。任何一种美的现象都只有在形成或产生了美感经验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3、既然一切美的现象都形成和萌生于美感经验的形成过程中,那么,美就是美感经验的结果,或者说是美感经验所形成的一种品质。没有超出或独立于美感经验的美。
凡是涉及到美或美的现象的,都只能从美感经验的奠基意义上加以理解。
(二)美只是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性体验
既然美感经验是美或美的现象的根源和奠基,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解释美或美的现象呢?
如果我们严格追问并检讨我们所进行的审美判断的过程,那么就会发现,我们作出“美”或“不美”的判断,并不是就对象的性质作出的判断,而是就我们与对象之间达成的关系性体验而得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与对象形成了审美关系、并产生或形成了美感经验时,这个美感经验使我们作出了美或不美的判断。因此,美或美的现象,就不是先已存在于对象之中的品质,也不是对象的自然的或物理的属性,然后被我们认识到的;相反,它是一种在我们与对象之间所形成的审美关系所具有的一种关系性体验,这种关系性体验的快乐、自由、直觉表现性质,使我们作出了“美”这样的判断。所以,美或美的现象并不是别的任何东西,它就是我们与对象之间达成审美关系时所形成的关系性体验。这样,美或美的判断,就既不是审美者的纯粹主观所为,也不是简单出自人的单方面的决定,而是建立在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上。
那么,什么是这种“关系性体验”呢?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的关系,既不是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也不是刺激与被刺激的关系,而是人的内在生命与对象之间所形成或建立的投射关系,即一个对象成了人的生命活动的投射,这种投射关系,或者是以契合、渗透的方式出现——人与对象之间形成了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关系,或者以表现、象征的方式出现——外在对象作为人的内在生命构成了象征或显现的关系。正是在这些关系中,“美”作为一种关系性体验被形成或达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美”或“美的现象”,其实就是这样一些关系性体验。
这就向我们展示了美的判断的基本性质:美的判断或美感经验在严格意义上,就不是一种理性认识和逻辑推断,而是人的整个都卷入其中的与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性体验。
(三)一个对象的“美”是美感经验在对象上的附着
如果美或美的现象只是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之间达成的一种关系性体验,我们为什么通常会说一个对象“美”,如一片风景“美”,或一幅画“美”呢?我们为什么常常把“美”归属于对象本身呢?
其实,这个问题非常简单。一个对象被称做“美”,并不是这个对象本身“美”,而是在审美活动中人与它达成了一种关系性体验——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关系或作为情感或内在生命的象征和表现的关系时,我们才说这个对象“美”。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美”并不能严格地归属于对象本身,这个“美”确切说来是归属于这种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的关系。我们之所以把这种关系性体验归属于一个对象本身,是因为我们把这种关系性体验所形成的品质——“美”,反过来附加或转接到了这个对象身上,把关系性品质归为关系中的一个对象的品质。结果,我们就误以为“美”是这个对象的品质或属性,以为是这个对象美,然后才在我们的心理上激起了美感经验。这种将人与对象的关系性体验所形成的品质转接或附加到关系中的对象上,在心理活动中就叫做“投射”。它的最简单的例证,就是“情人眼里出西施”。
这种将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的关系性体验所形成的“美”“投射”或附加到对象身上,使我们将一种形成于人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性体验误解为是对象本身的品质,表面上看来是一种简单的主观的任意行为,其实确是有深刻的审美活动的根据。这根据就是,在审美活动或美感经验中,人与对象之间所达成的审美关系的关系性体验本身,就是一种人与对象之间的相互直接渗入的关系,是“物以貌求,心以理应”的关系,是“神与物游”的关系。在这种关系性体验中,或者准确地说,只要这种关系能够达成,对象要不是具有一种“合目的性形式”、并与人的生命活动或情感活动相契合,要不就是对象的形式具有投射人的内在情感和生命的因素、并成为人的情感和生命的表现和象征。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象的形式方面就成了将人的内在情感和生命外化为可见的符号和形象的基础,这样一来,事物的形式方面其实已经不单纯是自然的形式或物理的形式,而成了生命活动的象征或表现,其自然的或物理的性质已经改变,自然的或物理的对象演变成了表现的形式或象征,人们也就很容易地认为,对象本身具有美的性质了。
但是,大家应该弄清楚,这种作为表现或象征的形式,已经不再是自然的或物理的形式,而是作为情感或生命活动的表现或性质的形式,它们已经经过了审美活动中表现或生命外化的投射的作用和改变。也就是说,作为表现或象征的形式与作为自然或物理的形式,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经过审美活动的直觉或表现的赋形活动而形成的形式,后者却只是自然的或物理的事实。
(四)作为美感经验的美的特性
美就是美感经验,就是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之间形成的美感经验所凝结的关系性体验。
美作为审美活动中人与对象之间形成的美感经验所凝结的关系性体验,它具有什么独特的特性呢?
1、美不是客观的、物理的或自然的事实,因此,它也就不是一种事物意义上的客观的东西。企图把美当作物理的或自然的客观事实,只是一种误解,并会导致理论上或实践上的困境。
2、美也不是纯粹主观观念。美既不是想象力的结果,也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而是在审美活动中所达成的我与物、神与形之间的关系性体验的凝结。因此,美作为美感经验,并不就意味着美就是纯粹主观的,或是纯粹的观念。
3、美感经验中人与对象的关系是一种生命关系或存在性关系,因此,就美感经验本身作为这种关系的凝结而言,“关系”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心理的或主观的过程,它也不是单纯主观的臆断,而是一个人的整个生命都参与其中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本身既有人的参与,也有对象的参与,并形成了人与对象之间的独特的存在意义上的客观关系。
就人的参与来说,也不是只有人的主观的、心理的或想象力的参与,而是人作为一个整体的生命体参与其中。我们受过去哲学的误导,往往把人分裂为历史的、实践的人和观念的、意识的、精神的人,并将两者对立起来,认为在美感经验中卷入的只是分裂出来的观念的、意识的和精神的人,人的历史的、实践的那部分是不参与审美活动的。这也就导致了将美感经验归诸纯粹主观的领域。但这种分裂的人,只有在哲学或理论的分析中存在。在历史中活动的人,从来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美感经验中卷入的人就是这样一个未被分裂的浑然的有机整体。
就美感经验中的对象的参与方面来说,它具有不可忽视的物的物性,正是这个不可忽视的物性的方面构成了人的审美活动一个基础。这个物性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的或物理的异己元素,而是历史性的人进行活动的奠基,这个奠基成就了历史性的人的活动总是体现为物与我的关系,并使人的活动的呈现成为可能。
因此,就美感经验中人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来说,这种关系既不是认识的关系,也不是利害的关系,而是人的生命(人的方面)与现实存在(对象的方面)所达成的投射关系,这种投射关系或者是契合的,或者是表现的,或是象征的。就这种投射关系而言,它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物理的,而是存在性的,即人在自身的“去成为什么”的历史性构成中所形成的一种非认识的、非利害的生命显现。因此,美的客观性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而是存在的或历史意义上的客观性。
4、基于上述分析,“美”这个术语,从语义的使用上说,就既不能用于去指称一个物理的、自然的属性,也不能用于指称一个纯粹主观的判断,而是一个关系性术语。“美”这个术语的正确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指一种人与对象(世界)之间的独特的存在性关系。任何将“美”这个术语单纯地指向事物方面,或单纯地指向主观判断,都是对这个术语的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