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二章 商品和货币——商品世界的两极>>文本学习>>知识点一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尽管商品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了非常广泛的发展,但也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是商品。如自产自用的产品,互相馈赠的物品,自然提供的物品如阳光、空气等,都不是商品。一种物品要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第二,必须是劳动产品;第三,必须是通过交换来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一文中指出,商品是劳动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社会形式”。劳动产品的“特殊社会形式”,也就是劳动产品通过交换这样一个社会过程才能进入消费,而不是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经过分配过程就直接进入消费的形式。
1.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
(1)使用价值
凡是商品都必须具有二因素或两个属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一件东西要成为商品,就必须有用,如它没有任何用处,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对谁也没有用,那么其就不能成为商品。商品具有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
不同种类商品,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因而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例如,粮食可以充饥,衣服可以御寒,机器可以用于生产,自行车可以满足人快速行走的需要等等。产品具有的使用价值,是由它本身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的,或生物学的性质决定的。同一种商品由于具有多种的自然属性也可以具有多方面的使用价值,如玉米既可以用来制作食品,也可以作饲料和多种工业原料。商品的多方面的使用价值,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被发现的。
与一般物品的使用价值相比,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为满足生产者的自身消费需要而生产的,是通过交换满足别人需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社会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也就是交换的前提条件。
(2)交换价值
劳动产品要成为商品,必须通过交换让渡给别人使用,成为社会的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要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什么是交换价值呢?交换价值首先是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和比例。例如,1只绵羊换50公斤粮食,这50公斤粮食就是1只绵羊的交换价值。在市场上一种商品可以和其他多种商品相交换,因而可以有多种交换价值。同时,在商品市场各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会因时因地不同而有所变化。例如,今天在长春20斤大米可以换 10尺布,后天可能会少于这个数量;在长春20斤大米可以换10尺,在通化可能可以换12尺。但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商品的交换的比例关系大体总是一致的。
交换价值具有“谜”一样的性质。这里面就存在着问题:第一,就其自然属性来说,完全不能比拟的两个东西的相等以为这什么?第二,为什么正好是一种商品的一定数量交换另一种商品的一定数量?商品交换的数量比例即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什么决定呢?对此,有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商品的效用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决定的。他们认为,商品的效用越大,其交换价值越大,反之效用越小。效用其实指的就是使用价值,即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它们的质是不一样的。没有质的同一就没有量的可比性。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能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
(3)价值
我们知道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不同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同的质,不同的质的东西在量上是无法进行比较的。比如说长度和重量是两种不同质的东西,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点,因而在量上不能进行比较。只有同质的东西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千差万别的不同质的使用价值可以相互比较、从而能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换,说明在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共同的或者同质的东西。那么一切商品中所共有的某种同质的东西是什么呢?这种同质的东西决不是它们的自然属性、物质属性。
如果我们抛开大米和布的自然属性,把它们的使用价值舍弃,我们就会看到不管什么商品,它们都不过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都凝结着一定数量的人类劳动即生理学意义上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交换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10尺布可以和20斤大米相交换是因为生产他们时花费了同样多的劳动,具有同量的价值。所以,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4)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辩证关系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二者的统一性表现在物品必须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因素,才能成为商品。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人类花费再大的劳动,也不能形成价值,因而不是商品。反过来,一件物品虽然有用,具有使用价值,如阳光、空气、雨露等,但它们不是劳动产品,也不具有价值,也不是商品。使用价值构成商品的肉体,交换价值构成商品的灵魂。
生产者用来满足自己和家庭需要的产品,农民缴纳给封建地主的实物地租,虽然具有使用价值,甚至是供别人需要的使用价值,但不通过交换过程,而是无偿提供的,耗费在其中的劳动也不形成价值,因而也不是商品。商品必须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缺少任何一个因素,物品就不能成为商品。
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性表现在:二者是互相排斥的,他们不能同时存在于卖者或买者手中。商品生产者为实现价值,就必须把使用价值让渡出去;商品购买者为了得到商品的使用价值,为此就要支付商品的价值,无论生产者还是购买者,都不可能既占有某商品的使用价值,又同时实现它的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这一内在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解决。但在私有制的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往往不能顺利进行。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不能卖掉自己的商品,那么使用价值就不能转让出去,价值也就不能实现。
2.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两个因素,归根到底是因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两个属性所决定的。
具体劳动是人们为了创造使用价值而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多种多样的,要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就必须从事各种特殊性质和具体形式的劳动,做家具需要木匠的劳动,做服装需要裁缝的劳动等等。各种具体形式的劳动,其劳动目的、劳动工具、劳动对象、操作方法和劳动结果都是各不相同的,这种在一定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就叫做具体劳动。
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永恒条件。具体劳动反映人和自然的关系,与社会形态无关。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体劳动种类和形式不断发展和日趋增多。尽管生产各种商品的具体劳动千差万别,但是,它们创造出来的各种商品可以相互交换,这表明,在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背后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劳动者在生产商品的劳动中都消耗了劳动力,即,消耗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如果撒开生产商品的具体形式和有用性质,那么,不论是木匠的劳动,还是裁缝的劳动,都是人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这种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叫做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使商品具有相同的质,可以相互比较并按一定比例进行交换。抽象劳动反映着商品生产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属性,是商品经济特有的范畴。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两重属性,但不是两次劳动,或是两种不同的劳动,而是统一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
3.商品的价值量
(1)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那么商品的价值量无疑应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来决定。衡量劳动量的自然单位是劳动时间,因此,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计量时间的单位有年、月、周、日、时等。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越长,所耗费的劳动量就越多,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反之,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
社会上同样的商品通常有许多生产者生产,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技术条件好坏不一、劳动熟练程度有高有低,劳动强度也各不相同,生产同种商品所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也是不同的。既然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那么,是不是生产者的生产条件越差、技术越不熟练,生产者越懒惰,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时间越多,他所生产商品的价值就越大呢?当然不会这样。因为,如果商品价值量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将不利于社会奖勤罚懒。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商品生产者耗费在一种商品的各自的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已经达到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例如,在纺织工业部门,大多数生产者都使用机器纺纱织布,只有少数仍使用手工工具纺纱织布,那么使用机器生产就是纺织工业部门所达到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此时必要劳动时间就要以机器生产出一匹布的时间来计算。在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由于劳动者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不一样,生产同样一匹布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只能是社会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如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同样一匹布有的用6小时,有的用8小时,有的用10小时,其中耗费8小时的人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社会的平均水平,那么这8小时就是生产一匹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是在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用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某一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可以看作紧张的程度,指的是劳动的强弱程度。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时间决定的,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不变;必要劳动时间变了,商品的价值量也要起变化。但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不变的,它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
(2)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
所谓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即劳动者生产某种产品的效率或能力。它通常是以同一劳动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衡量的,也可以用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同一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多,则表明劳动生产率越高,反之,则越低。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劳动生产率是不断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有劳动者的劳动平均熟练程度;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组织;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自然条件等。
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从而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劳动生产率越低,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就越少,从而平均物化到单位产品中的劳动量也就越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反之,劳动生产率越高,则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多,包含在单位产品中的劳动量也就越少,生产同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但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只是单位产品中价值量的变化,而不是指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全部产品价值总量的变化,这是因为在8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不管生产多少产品,这些商品的价值总量永远是8小时,只不过是生产商品的数量增多了而使每一件产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减少了。
(3)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在谈到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时,必须区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是指不必经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每一个正常的人都能从事的劳动。比如:挖沟、砍柴、担水等。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要具有一定技巧和知识,才能从事的劳动。如:生产航天飞机、电子计算机、电视的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是相对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同一时间内,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大于简单劳动的。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的价值量是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复杂劳动可以折算为多倍的简单劳动。也就是说,少量的复杂劳动产品可以和较多的简单劳动产品相交换,不过这种折算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进行的,经过无数次交换自发形成二者之间的比例。
4.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如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其中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私人劳动是指商品生产者按照私人利益进行的劳动。社会劳动是指作为社会总劳动组成部分的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与形成商品经济的两个条件即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相联系的。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一方面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每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都是私人的事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如何支配都由他们自己决定;商品能否卖出去,是赔还是赚,也由他们个人承担风险。这就使得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的性质,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和发展,商品生产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生产的商品都是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因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社会总劳动中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劳动具有社会性,属于社会劳动。生产商品劳动的社会性质,要求劳动产品的数量和品种都应是符合社会需要的,但劳动的私人性质却使生产的产品经常不能与社会需要相一致,这就产生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生产商品的劳动是以直接私人劳动形式存在的,它社会劳动的性质不能直接表现出来。要解决这一矛盾,私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就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商品交换成功,则表明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为社会所需要,他的私人劳动得到了社会的承认,私人劳动也就转化为了社会劳动。
为了交换就必须比较和计量交换双方商品的劳动量,但劳动的具体形态是无法比较的,这就要求把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还原为同质的抽象劳动。由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归根到底,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的,都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在不同层次上的表现。
另外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的命运。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劳动,是关系到简单商品生产者成败兴亡的大事。由此可见,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随之发展,推动了简单商品经济规模的扩大,从而使简单商品经济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也发展成为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