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三章 市场无形的手——价值规律与市场机制>>文本学习>>知识点一
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商品价格。在市场上,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价格,即使同一个商品,价格也经常处于上涨或下跌的波动之中。经过对这些现象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在令人眼花缭乱的价格运动背后,有一个规律起着支配性作用。这个规律通过商品的供求关系、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等一系列中介机制,左右着价格运动,调节着社会生产。这个规律就是价值规律。
1.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
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依据价值量实行等价交换。这一基本内容和要求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从商品生产方面来看是价值量的决定规律;从商品流通方面来看是等价交换规律。在生产和流通关系上,生产是首位的,并决定流通。因此,前者是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后者是价值规律的外化形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是价值规律的微观规定性。第二种含义是指社会总劳动中按一定比例用来生产某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价值规律的宏观规定性。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各类商品的价值,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究竟能实现多少,决定于社会总劳动量按比例分配给这类商品的份额。如果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社会劳动量超过了按比例分配的份额,则意味着这种商品的总量超过了社会的需求,那么超过的部分,尽管单位商品的劳动消耗符合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也不为社会所承认,其价值也就无法实现。这就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供大于求,价格下跌。相反,如果少于社会总劳动量按比例分配的份额,则意味着这种商品的供给总量少于社会需求,那么,这种商品在市场上所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大于实际包含的劳动量,即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因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实现的数量界限。
商品价值的实现途径是市场交换。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商品只有进行等价交换,才能使交换双方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得到公平的补偿,使得生产和流通能够进行下去。实行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2.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价值规律要求商品实行等价交换,而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因此,商品的等价交换也就是要求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但是,在现实的商品交换过程中,价格与价值却经常是背离的,价格与价值一致是偶然的现象。这是因为商品价格虽然以价值为基础,但它还要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某种商品在市场上供大于求时,价格就会降到价值以下;反之,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又会使价格涨到商品价值以上。这样,随着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商品的价格时而高于价值,时而低于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只有在供求平衡时,商品的价格才会与商品价值的价值相等。
商品价格围绕其价值上下波动,并不意味违背价值规律,更不能说价值规律失去作用,而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这是因为:商品价格波动的中心是价值,无论价格怎样波动,总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变动,价格波动的幅度不会偏离太远。其次,从孤立的一次商品交换来看,商品的价格可能会高于会低于价值,从商品交换的总体来看,或从较长时期来看,同一种商品价格的上涨部分和下跌部分,可以相互抵消,总体上价格与价值是一致的。价值规律正是通过价格的变化实现资源的配置的。
3.价值规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既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着局限性,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自发地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按比例的分配。任何社会化大生产,为了保证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都客观要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按一定的比例分配于社会生产各个部门。但在私有制商品经济中,供给和需求的联系只能通过市场价格来实现,市场价格的涨落是商品生产者了解市场商品供求状况的晴雨表。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到价值以上,生产者感到有利可图时,不仅会刺激该部门原有的生产者扩大生产规模,而且刺激别的部门的生产者会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转移到这个部门中来;当某种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价值跌到以下,生产者感到无利可图时,该部门就会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获转移到获利高的部门中去。正是由于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这种自发调节,才使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大体上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第二,自发地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创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如果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社会价值,但商品在市场上仍按社会价值出售,这样他就可以得到比别人更多的收入,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反之,谁生产技术上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会在交换中发生亏损,甚至在竞争中被淘汰。这种情况必然刺激商品生产者去改进生产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商品的劳动消耗,从而使整个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
第三,引起和促进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实现优胜劣汰。在私有制条件下,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是不一样的,那些生产技术条件好,劳动熟练程度高,经营管理得当,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生产者,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利较多,发展就快;相反,那些生产技术条件差,劳动生产率低的商品生产者,其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在市场竞争中就会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就会亏本,甚至破产。
同时,价值规律也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由于价值规律对社会劳动的调节是通过生产的盲目扩大或缩小自发实现的,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商品生产者往往为了保持在竞争中的优势,通常采取对新技术的垄断和保密,这又阻碍新技术的迅速传播和推广,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如果不加控制和引导,任其发展必然产生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事实上,正因为市场调节具有上述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要求并不单单是通过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实现,而是通过自发的和自觉的两种调节机制来实现的。所谓自觉的调节机制,就是前面已经论及的旨在维护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政府干预。当然,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商品生产者行为的直接调节者,市场始终居于基础的地位。政府干预应当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违背价值规律同样是要受到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