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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事业单位



知识点一 事业单位的定义及特征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国外并无与之对应的概念与社会组织类型。事业单位翻译成英文一般用Institution, Institution Unit或Public Institutions等词,但Institution, Institution Unit或Public Institutions在英语环境下是无法体会汉语事业单位这一概念的准确含义。大致上,公立教育、卫生、科研、文化、社会福利、城市公用等单位在国外属于公共机构(政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其工作人员大都属于公职人员(公务员)。

对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多种说法。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可以对事业单位做如下定义: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代表国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实体性公共服务组织。

二、事业单位的特征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事业单位是具有非政府(具体而言是非政府机关)、非营利特征,提供事业服务的公共组织。具体说,事业单位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1.公益性(非营利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宗旨上规定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举办的组织。为保证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在登记管理方面,分别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将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登记管理分别归属不同的政府部门。同时在资产性质、财务规则、人事制度等方面将企业与事业单位划分开。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2.国有制(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所有制形式属于国有制(全民所有制)。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组织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便从所有制上将事业单位与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开,前者属于公共机构(广义政府部门),后者属于民间组织(NGO,NPO等),两者适用不同的登记管理法规、在不同的政府部门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管理适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3.独立法人

事业单位虽由国家机关举办,却不在政府机关的层级体系中,而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分两种情况: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4.部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不是政府机关,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许多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防疫等在某种程度上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其次,事业单位之中有许多单位实际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在性质上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部分地方在事业单位分类统计、事业单位改革中将这些行政管理型的事业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区别开来。

5.服务实体

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实体性组织,“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服务,为生产服务,为改善人民文化生活服务,为增进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单位的服务涉及社会诸多领域,但其活动主要集中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