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三章>>知识讲解>>视频课堂>>单元四

知识点四、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加拿大A公司与泰国B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B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B公司获悉加拿大A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A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A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B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B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B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教师解析

此案触及的是违反合同救济措施中的先期违约的问题.案中泰国B公司的做法并不妥当理由如下;当泰国B公司发现加拿大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当然有权根据公约71条1款的规定向对方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但当加拿大A公司向其提供书面保证后,则泰国B公司则不能再坚持中止履行合同,因为71条3款的还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的救济方法?下面我们来进入总结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