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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同学们,请运用本单元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2001年11月23日,晟隆公司委托飞达公司空运192件货物从上海至罗马。飞达公司接受了晟隆公司的委托,并代为签发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编号为781-19164983的航空货运单一份。航空货运单注明,托运人:飞达公司转交上海忠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收货人:捷航货运有限公司,签发运单承运人的代理人:飞达公司;启运港上海,目的港罗马,承运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mu);航班:mu553/2001年11月24日;货物192件,毛重6,900公斤,收费重量6,900公斤,单位运费33。44元/公斤,币种人民币,运费预付,费用总额245,966元。次日,飞达公司向晟隆公司出具分运单一份。该分运单注明,托运人:上海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收货人:giupel.s.r.l;运费预付等。分运单没有运费记录,其他内容与总运单相同。晟隆公司托运的货物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于2001年11月 24日承运至目的港。但向收货人实际交付货物为144件。2001年12月6日,飞达公司向晟隆公司出具运费专用发票,发票记载运费金额人民币(下同)196,000元。晟隆公司收到飞达公司的发票后,对发票记载的运费金额没有异议。2001年12月10日,晟隆公司以货物空运发生遗失为由,向飞达公司提出索赔。飞达公司将晟隆公司索赔要求转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并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要求转告晟隆公司。期间,飞达公司根据其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代理协议,为晟隆公司垫付了货物的空运费用。2002年3月 25日,晟隆公司致函飞达公司,表示在货物遗失事件解决后,将给付飞达公司运费,并保证不因此事件影响运费的正常结算,同时要求飞达公司退还核销单。当日,飞达公司退还了晟隆公司核销单。2002年8月1日,飞达公司致函晟隆公司要求给付运费,晟隆公司未予回复。飞达公司遂于2002年8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晟隆公司支付运费 196,000元。晟隆公司辩称,双方已达成协议,待遗失的货物索赔解决后再行结算运费,现不同意飞达公司的请求。请回答:晟隆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如果要解决货物缺损的问题,晟隆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教师解析

晟隆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是:晟隆公司委托飞达公司空运货物,飞达公司接受委托,并向晟隆公司出具航空分运单和代为签发航空总运单,同时向晟隆公司出具了运费专用发票,晟隆公司接受了飞达公司出具的航空分运单及运费发票,没有提出异议,晟隆公司、飞达公司之间的委托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飞达公司在接受晟隆公司托运货物后,为托运货物报关、订舱、签单及将货物转交承运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承运,并代垫运费,飞达公司的行为并无过错,晟隆公司理应按运费发票注明的金额给付飞达公司货物空运费用。至于货物缺损的索赔问题,应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依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承运人即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主张。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的公约及其规则,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