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原告中国外运陕西公司受陕西省进出口公司委托,《国际货协》于西安西站向向俄罗斯西西伯利亚贸易公司托运毛巾被1390条,床单20000条。俄罗斯西西伯利亚公司收到货物后,因俄罗斯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遂与陕西公司达成将货物全部退给原告的协议。1993年8月31日,俄罗斯西西伯利亚公司将货物交由俄罗斯铁鄂木斯克车站承运,货物运单注明到站为西安西站,收货人为陕西公司。运货期限为35日。运期届满后陕西公司没有收到货物。哈尔滨铁路满洲里出具证明,证明俄罗斯铁路方面未向其交付货物,只传递了运单,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也出具商务记录,证明货物并未运到该詀。陕西公司于1994年3月23日向被告哈尔滨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哈尔滨铁路局通知俄罗斯铁路国境站后贝加尔湖车站给予赔偿,后贝加尔铁路局未予答复,哈尔滨铁路局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陕西公司。原告陕西公司遂对被告诉哈尔滨铁路局提起了诉讼。请回答:《国际货协》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原告是否有权按货物灭失要求被告赔偿。
《国际货协》的规定适用于本案,然而原告却无权按货物灭失要求被告诉赔偿。理由如下:本案属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纠纷,而中国和俄罗斯都是《国际货协》的缔约国,因而本案应当适用《国际货协》的规定来处理;根据《国际货协》对于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发货人可以向发站,收货人可以向到站提出,而本案中哈尔滨铁路局既非发站也非到站,原告陕西公司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在本案中,到站是西安西站,因此如要求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原告应对西安铁路分局提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