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4)在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后,税后利润按双方各50%分配。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对上述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上述合作企业合同中的第一项不合法。尽管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的规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十二条的规定,但董事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不得连任的规定却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及“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的规定;上述合作企业合同中的第二项不合法。一方面,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的20%,明显违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投资比例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将资本全部缴齐”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含5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以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的规定。上述合作企业合同中的第三项合法。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的规定。上述合作企业合同的第四项合法,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的规定。当然也符合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的规定分享权益、分担风险和亏损而并非按出资比例分享权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法律原则。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合作经营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