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八章>>知识讲解>>视频课堂>>单元四

知识点四、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福建省某台商独资公司在某地区投资经营海运、旅游、工业等项目,并获准从事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该公司自1990年5月起就开始考察某地区,先后向当地政府预约用地780亩。1992年8月,有关政府与该公司正式签订了780亩成片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并经批准生效日起30个月内累计缴纳出让金人民币1600余万元。但该公司为了尽快履行,在出让合同尚未生效下,至1993年5月,已提前交纳出让金1000多万元,占总额的70%。与此同时,为配合成片土地综合开发,该公司与地方合作经营的旅游开发公司已获批准立项,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当地旅游公司合作经营的海运有限公司已被批准立项经营;根据行业需要正在筹建的客运港有限公司已经着手进行 码头设计。截止1994年4月底,该公司累计已投入出让金、各种机械设备及其他费用开支人民币3000余万元。但当该公司敦促政府尽快履行合同,交付土地开发使用权时,政府却拒绝按法定程序和合同的约定将出让合同及时上报审批,致使该公司开发计划搁浅,股东内部分裂、重组,部分项目撤资、转移,陷入困境。其实该公司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手续规范、完整,政府的理由是由于投资项目日益增多,地价上涨,按签约时的价格成交,征地部门亏损巨大,要求台商补缴各种征地税费;另一方面,政府始终认为,该合同在经批准生效前,对双方均无拘束力,政府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政府主张合同在经批准生效前对双方无拘束力的说法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教师解析

此案触及的是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这一投资方式。在本案中,政府主张合同在经批准之前无拘束力的说法是成立的。因为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这一投资方式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开发方必须首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土地便无法进行。在本案中,双方约定自双签字并经批准生效日起开始缴纳转让金。但直至纠纷发生时,转让780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并未被批准,双方的协议也并未生效,也就是说台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台商无须交纳转让金,当然也无权进行任何开发行为。因此,台商提前主动交纳转让金并为开发进行准备行为而对其造成损失,政府也无须承担责任。当然,政府因为地价上涨,为了要求台商补交各种征地税费而拒绝按法定程序和合同的约定将出让合同及时上报审批的行为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因此而须让政府承担责任的问题也不属于这里讨论的内容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中的各种投资方式的相应内容?下面我们来进入总结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