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的相关内容和知识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找到典型相关案例,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并运用学过的国际投资法律形式的内容或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1.与同学们讨论相关案例
2.运用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的内容及知识进行分析。
1.根据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的内容及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2.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
来宾B电厂位于广西来宾市,是中国电力行业第一个BOT项目。从1997年9月3日,来宾B电厂项目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到2000年11月份投入商业运行,一直到2015年9月3日正式移交给广西政府,整个BOT项目圆满结束,历时18年。来宾B电厂装机容量为两台360MW火电机组,电力主要输送到广西电网。主要设备是两台燃煤发电机组,其中,汽轮机和发电机由阿尔斯通生产,锅炉为国内生产。发电燃煤由广西建燃公司公司组织,通过铁路提供,和原来建成的来宾A电厂共用卸煤设备。根据特许权协议,每个运营年广西电网最低电 收购量35亿千瓦时,这是项目的保障。电厂的主要营业模式是从矿方购买燃料,然后经过运行发送电力卖给电网公司,在这样一个营业模式中,燃煤基本占到运营资本70%左右,因此购销电协议和燃煤的供应协议是两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整个BOT项目的当事人及参与方主要有四个:当事人广西政府(通过建立BOT办公室对整个BOT项目进行管理;当事人项目公司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法国电力亚太100%控股,前期为法国电力亚太60%,阿尔斯通40%),后来,法国电力亚太(85%)又牵头组织了包括国内两家公司(各占7.5%)的运营公司对电厂进行专业的运营维护。参与人电网公司,即电厂电力的购方,参与人建燃公司,即电厂的燃煤供货方。来宾B电厂BOT项目预算总投资额为6.16亿美元,运营15年项目公司累计收入293亿人民币,净利润45亿人民币,累计上缴各类税费达52.6亿人民币。该项目运营以来上网电量达到近567亿千瓦时,平均年上网电量约38亿千瓦时,最大年发电量达到46.7亿度。
一、 本案所触及的BOT投资方式
BOT,即建设 —— 经营 —— 转让,是指政府 ( 通过契约 ) 授予私营企业 ( 包括外国企业 ) 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其法律特征是:(1)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公司和其他的参与人(包括建设公司、运营商、贷款人及供应商等。其中项目公司是指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项目公司是BOT投资方式的当事人,项目发起人并非BOT投资方式的当事人。此外,BOT 项目谢谢会涉及一系列的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协议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
二、本案的解析
广西来宾B电厂BOT项目是近年来我国运用BOT方式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最典型也是最成功的案例之一。具体分析起来,其成功之处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作规范。项目的公开招标、特许权的取得、项目公司及运营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融资、项目的合同结构乃至最后项目设施向政府的无偿移交都基本符合BOT投资方式内容和规则要求。可以说规范运作贯穿于该项目的始终,这是该项目能够成功完成的关键。二是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本身就是BOT项目的当事人,那么没有政府的支持,BOT项目根本无法完成。当时的国家计委批准了来宾B电厂作为国家第一个BOT试点项目,广西政府设立的BOT办公室一直在工作,对该项目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协调运作,国家相关部委也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此外,在土地、供水、供电、通讯、道路及社会环境方面也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三是承担此项目的企业实力雄厚。如此项目的外方公司法国电力公司亚太是专业的公司,而中方参与的公司广西投资集团虽然投资额不高,但由于其是电力起家的,本身对这个行业有涉足,也有相应的能力。在其全程参与下,在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与各方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与勾通。四是项目制度的合理设计。项目的合同结构及合理的制度为项目中各种冲突、变化及风险的管控提供了合理的原则和沟通的框架,避免了各种变化影响项目的执行。如在合同签订时对边界条件的收益影响进行界定,为以后法律、税收、环保要求的变化预留了合理的调整空间。五是政府、外方、社会、企业等各方面形成了一个共嬴循环系统,多方利益找到了平衡点,能够保证共嬴,这也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