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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外资进入的条件



同学们,请运用本单元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 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双方的合营协议规定::(1)合营企业总投资为3000万美元,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 900万美元,其 中中方出资 680万美元,美方出资 220万美元; (2)经双方协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仲裁地的法律。请回答:上述几项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并请说明理由。

教师解析

上述合营协议第一项不符合我国投资的投资比例的规定:一方面,注册资本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1987年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该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本案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在3600万美元以下,但注册资本却为900万美元,低于1200万美元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美方的投资比例为24.44%(900/220)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25%下限规定。上述合营协议的第二项也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合营期间,注册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规定。上述合营协议的第三项:“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也不符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外资进入的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