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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刘某是美国某跨国公司中国公司A的软件开发工程师,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刘某的出色表现,A公司便出资送刘某到该跨国公司母公司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了3年的服务期协议,即培训结束后,齐某应再为A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培训结回国后的第一年,刘某就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与A公司协商无果后,遂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A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提前解约。刘某便不辞而别,跳槽到一家国内动漫设计公司B。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发现刘某跳槽到B公司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某和B公司对A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请回答:1、从劳动雇佣和管理维度解析A公司和刘某的行为2、A公司要求B公司对刘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

教师解析

1、在本案中,A公司并无任何违背劳动雇佣和管理规则和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行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服务期协议也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反刘某在提高职位和薪水的要求没有获得满足,并在A公司不同意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而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他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A公司要求B公司对刘某的违约行为是合理的。也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是《劳动法》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都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尤其是劳动雇佣和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