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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埃及苏伊士运河国有化案

1967年7月,埃及政府宣布将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的措施。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英国、美国和法国在伦敦举行会议商议对策。随后,关于运河管理等问题被提交联合国安理会。以此期间,英法以埃以战争为借口,出兵埃及并企业以武力解决此事,后来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努力下,英美同意用和平方式解决因运河国有化而产生的纠纷。1958年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埃及一揽子支付2800万英镑,不到原来求偿额10%,且分6年付清。请回答:1、埃及是否对苏伊埴运河实行国有化的权利?2、埃及政府提出对苏伊运河公司股东的补偿条件是否合理?

教师解析

1、埃及当然有对苏伊士运河实行国有化的权利。时至今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都,都不否认国家有对其境内本国或外国财产国有化的权利,国家的国有化权利已成为基本的共识,差异主要表现是否补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的问题。2、埃及的补偿条件合理。因为在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上,发达国家主张“有效、充分、及时”的补偿,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即在实行国有化国家的能力范围给予补偿,至于补偿比例并没有固化的比例。因此,本案中不到10%的比例可能恰恰是最适当、合理的比例。故我们无法否认其合理性。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来进入总结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