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九章>>知识讲解>>文本学习>>单元一

第九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单元一:外国投资法概述

一、外国投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外国投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订的关于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主要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条件,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和管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然而,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社会情况不同,经济基础、经济结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外资立法体制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体制和形式:

1 、制订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2 、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制订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特别法规、法令,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法律。也有的国家开始时分别颁布若干关于外资的专门法规,后来再把这些法规融为一体而成为一部投资法典。

3 、未制订关于外国投资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规,而是通过一般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国投资关系及其活动。这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做法。

二、几种不同类型国家外资立法

( 一 ) 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

发达国家不仅大量对外投资,而且也积极利用外资。发达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具备了良好的基础设施、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稳定的法律政策等有利条件或良好的投资环境 。但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发达国家外资立法的特点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1 、始终自由开放

一部分发达国家始终对外资采取自由开放政策,外资进出比较自由,没有多少限制,无专门的外资法。这以美国最为典型。

2 、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

一部分发达国家曾一直实行开放政策,但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对外国投资开始实行程度不同的限制,有的还制订了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专门调整外国投资关系。这类国家以加拿大、澳大利亚最为典型。

3 、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有的发达国家原来利用外资态度保守,后来随着其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增长,逐步放宽限制。这以日本最为典型。

( 二 )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与立法

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体制 ( 其中少数属于社会主义国家 ) 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同属于第三世界,有着相同的经历、历史背景和发展目标。它们在摆脱了殖民主义的统治,取得政治独立之后,为改革其经济落后面貌,都积极利用外国资金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这些国家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也存在着某些共同的特点:

1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都有审批规定,以借此引导外资投入其本国亟待发展的重点行业,并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2 、与发达国家相比,其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但限制也较多。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这些鼓励与限制措施侧重点不同,并且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而改变。

3 、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历史条件、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均不相同,利用外资的态度也不同。然而,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了从限制到逐步放宽的做法,反映了旨在推动和加速外国投资流动的更加灵活而务实的态度。

( 三 ) 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

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一些东欧国家开始利用外资,相继制定了外资法或合营企业法,通过与西方公司、企业举办合营企业,引进外资和技术,加速本国经济建设。

然而,自 1989 年后,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发生了巨变,这些国家在政治上实行改革,经济上转而采用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剧变,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吸引外资,它们纷纷制定了新的外资法。如俄罗斯 1991 年的《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保加利亚 1992 年的《关于外国人经济活动和外资保护的法律》、罗马尼亚 1991 年的《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这些国家新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 、放宽了外资进入限制。俄罗斯和中、东欧国家现在均允许设立由外国公司全部拥有股权的子公司,而不再要求仅采取合营企业的形式。虽然有些部门仍然禁止外国投资 ( 如国防、能源、国内电信和银行等 ) ,但在其他部门的投资已经放宽。此外俄罗斯等国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其国有企业私有化,允许外国企业收购某些国有企业。

2 、加强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为减少外国投资的风险,这些国家的外资法均对外资提供保护。例如保护外资不受国有化的影响,若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则保证给予补偿;保证外国投资者所取得的收益汇出国外,等等。

3 、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鼓励。为吸引外资,这些国家都采用了税收优惠或鼓励措施。例如,俄罗斯对外资给予关税及货物、服务进出口优惠,对“自由经济区”的外国企业还给予特殊优惠。中、东欧的一些国家则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了各种减免税措施。

( 四 ) 我国的外国投资立法

我国自对外开放以来,采取了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此,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

由于我国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外国投资的立法上,兼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特点,并具有中国的特色。

1 、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坚持平等互利,是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平等互利原则在外国投资关系上,表现为中外双方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应对等,在经济上互利互惠,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等地受到保护。

2 、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外资法对外资也是鼓励与限制相结合,但重在保护。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外国投资者原本及利润等的汇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合理解决投资争议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明确规定。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还规定了许多较为优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如税收优惠、关税减免等。

3 、适当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我国的外资立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并以此为基点,适当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使我国外资法在一些规定上和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商业惯例趋于一致。这既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发展,又易于为外国投资者所接受,发挥其投资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可弥补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