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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单元三: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到人、财、物、供、产、销等各个方面。由于各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条件的管制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大多数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倾向于采取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投资企业与当地企业同样的待遇,使其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发展中国家对此一般有着某些限制,如要求利用当地物资、产品出口,雇用当地人员等。计划经济国家则必须使外国投资企业与计划经济相协调,保证外国投资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条件,使其享有足够的经营自主权。

一、购销业务管理

外国投资企业的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是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利润的实现,因此,有些国家外资法对企业的购销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

( 一 ) 物资采购

外国投资企业所需物资,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元器件、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企业有权从国内或者国外市场购买。

1 、国内采购。许多国家,包括某些发达国家,为了充分利用本国资源,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劳动就业等问题,注重以政策和法律手段促使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地在当地购买所需物资,如优先利用和加工国内原料与自然资源、增加制造业计划中的当地成分、依靠本地供应等等。我国外资法也规定,外国投资企业采购物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但须注意的是,这种当地成分要求可能会被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看作是对贸易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而予禁止。

2 、国外采购。上述优先在当地购买物资的要求,一般是以当地物资与国外同类物资相比时,在品种、规格、质量等方面相同或者有竞争力为条件。如果国内市场无所需物资,或国内物资在品种、规格、质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作价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外国投资企业则可以在国外购买,这是各国的通行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 二 ) 产品销售

外国投资企业的产品,无外乎通过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进行销售。但产品内外销的比例问题则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它不仅取决于国内外市场对某项产品的需求程度,而且涉及到一国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和对该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目前各国奉行的共同原则是,鼓励外国投资企业产品外销,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内销或者以内销为主。

1 、产品外销。许多国家外资法都把外国投资对本国的出口创汇能力及对本国国际收支的积极作用作为审批外国投资的标准之一。我国外资法也鼓励举办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企业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这不仅是为了解决企业外汇平衡问题,也是为了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 、产品内销。许多国家虽都鼓励外国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但并非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必须全部外销。有的国家规定合营企业产品首先应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如前苏联、古巴的法律有此规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外国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其产品。这些条件包括:替代进口型产品,国内市场上急需的产品等等。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如果属于技术先进产品或者能够替代进口的产品,也允许其在国内市场销售或以内销为主,即实行“以市场换技术”、“以产顶进”的政策。至于产品内销比例,我国法律未作规定,只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行平衡。

二、劳动雇佣与管理

关于外国投资企业的劳动雇佣与管理,有些国家通过制定单一的劳动法典或单行法规来调整,如一些发达国家制定有劳动法、就业保障法、工会法等等。有些国家通过外资法对劳动雇佣问题作出规定。这里主要从外资法的角度介绍关于劳动雇佣涉及的有关问题。

外国投资企业要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雇佣一定数额的职工。劳动雇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雇佣;二是非技术人员的一般职工的雇佣。基于社会、经济、劳动政策和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考虑,各国外资立法和劳动立法大都对在国内外雇佣职工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限制。

( 一 ) 雇佣外国人员的限制

许多发展中国家限制外国投资企业雇佣外国人,特别是限制对外国非技术人员的雇佣。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雇佣,要考虑到企业本身的经营需要和所在国利用外资的目的这两方面的情况。外国投资者为保证企业经营的效率、企业产品的质量控制等,通常希望从国外聘用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育国内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而强调当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雇佣和培训,限制外国人的雇佣。因此,有些国家外资法对雇佣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予以限制。这种限制大致有三种情况:

1 、规定只有当地国民胜任不了的管理职务和专业职务,才能聘请或雇佣外国人,如当地人中胜任这些职务,则须聘请或雇佣当地国民。

2 、内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雇佣规定一定的比例。

3 .雇佣职员逐步当地化,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间内逐步让当地国民担任各种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均有此规定。

对于非专业技术人员,许多国家外资法和劳动法都要求雇佣当地职工。有些国家规定了必须雇佣当地职工的比例,如埃及为 90 %,哥伦比亚为 90 %,加蓬为 90 %,智利为 85 %。这限制主要是为了解决所在国的劳动就业问题,充分利用国内的人力资源。

我国法律未明确对外国投资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加以限制,但也规定,合营企业职工,除其中的外方合营者的代理人外,凡中方能够提供并胜任工作的,应招收中方人员。

( 二 ) 当地职工的雇佣

依据各国法律与实践,企业雇佣职工,一般是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这种合同可以由企业与劳动者个人订立,也可以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中应订明雇佣、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

对于雇佣的当地职工,有些国家外资法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对于雇佣的当地职工须进行培训,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了强制性培训的要求,如沙特阿拉伯规定,凡拥有 1000 名职工以上的合营企业,必须按该国劳动社会部制定的培训计划,对该企业 50 %以上的沙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一般来说,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职工自身的表现,有权辞退职工。但辞退职工必须符合法定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并应依法提前通知及支付补偿金。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至于被雇佣职工的工资,一般是由劳动合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许多国家还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国家保险计划,有关企业也可以自行安排保险计划。这些保险通常包括健康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等。我国也规定, 外 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支付国家在住房、基本生活品、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给予职工的各项补贴。

外国投资企业还必须遵守所在国的劳动保护法规,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得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