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和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各国外资法均对外国投资的安全与利益给予保护,甚至给予各种鼓励和优惠。这些保护与鼓励措施主要有:关于国有化与补偿方面的保证,关于外国投资及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以及税收优惠与其他优惠。
一、关于国有化及补偿方面的保证
对外国投资的征收或国有化问题,既关系到资本输入国的主权问题,又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与利益,向来是国际投资争议中最突出问题,也是外国投资保护的核心问题。许多国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改善本国投资环境,采取种种措施,给外国投资者提供关于国有化与补偿方面法律保证。
对外国投资者提供关于国有化与补偿方面法律保证可见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中。例如,印度尼西亚 1970 年修订的《外国投资法》规定: “ 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者之间协商解决。发达国家很少有专门的外资法,但有少数国家的外资法也含有关于征用的规定,如日本原外资法规定,收用或收购外国投资合法财产的全部或一部时。应按等价报酬付给适当金额。
我国外资立法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家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说来,资本输入国国内法的保证,较为明确、具体、稳定,在短期内较少变化,即令修改,也须经严格的立法程序,因而是一种有效而可靠的保证。较为外国投资者所信赖。但是,国内法的这种保证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这种国内法保证属于一种国内法契约关系,而不是一种国际条约关系。当一国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国有化和征用,从而不能履行自己的保证时,仅仅产生国内法上的补救义务,并不产生国际义务。因此,更为有效地保证通常还得借助于国际条约。
二、关于外国投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在于取得利润,但投资者因投资所得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益以及回收的本金,能否兑换成国际通用货币或其本国货币,自由汇回本国,关系到投资者的根本利益。若不能自由汇出,则投资者虽有收益,但其实际利益不能实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外汇资金短缺,往往都建立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外资的自由出入和自由兑换。这种外汇管制措施会给外国投资带来风险。为了兼顾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吸引外资,东道国就必须在实施外汇管制的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合法收益及原本的汇出提供保证。
( 一 ) 投资利润的汇出
各国对外国投资利润汇出的规定,大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原则上不作限制,允许税后利润自由汇出;二是在允许自由汇出的原则下,附有某种限制或条件。这些限制主要有:
1 、批准。如土耳其规定,外资本金自然增值的净利润,经财政部批准,可按官方汇率,用外资本金来源国的货币汇往国外。有的国家规定汇出额达到一定限度要经批准。
2 、时间或金额限制。如韩国法律规定,在韩国设立的分公司,经营头 3 年的利润不得汇出,后 5 年经批准可按经营资本的 20 %汇出。
3 、对不同的资本形式规定不同的汇出比例。如希腊规定,股份资本的利润及其他收益的汇出,不得超过股份资本总额的 12 %,贷款资本的利润汇出,不得超过该贷款投资总额 10 %。
4 、按投资的行业部门规定汇出比例。如巴西法律规定,奢侈品部门的外国投资,其收益和利润的汇出额,每年只能相当于注册资本的 8 %;非奢侈品部门的外国投资,其利润和收益的汇出则无限制,但如 3 年中每年平均利润汇出额超过注册资本的 12 %者,须补交所得税。意大利分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生产部门的利润和收益的汇出,每年最高不超过资本总额的 8 %。
5 、出口创汇。有的国家把利润的汇出与出口创汇联系起来。例如埃及 1974 年外资法规定,外汇实现自给的项目,允许在出口限度内将每年的纯利转移国外;对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而又无法实现出口的基础工程,允许将投资的纯利全部转移国外。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法律未规定汇出限额。
( 二 ) 投资原本的汇出
投资本金是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基础,且数额一般较大,其自由汇出会影响东道国国际收支平衡。在无外汇管制的国家,资本汇出一般无限制。而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外资法关于投资本金的汇出的保证是有条件的,但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外资法规定,外资原本必须经过一定期限后才能汇出。如埃及 1974 年第 43 号法令规定,外资原本必须在投资登记 5 年后才能汇出,特别情况例外。但更多国家外资法对外资原本汇出兼有期限、限额的限制。如阿富汗《鼓励私人和外国投资法》规定,原本可在批准投资 5 年后汇出,但每年汇出额不得超过投入资本的 25 %。也有些国家把原本的汇出与创汇相联。如菲律宾规定,为出口服务的公司,外资每年收回的资本不得超过该公司的纯外汇收入,埃及、智利有类似的规定。还有的国家以批准为条件。如马来西亚规定,除非这种资本转移事先获得批准,否则管制员并不事先给予资本回收的保证。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若要将外汇资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这就给外资原本的汇出提供了保证。
( 三 ) 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
外籍职工的工资,许多国家法律均允许在纳税后可汇出国外,但有些国家也附有某些条件,如须经批准或限额汇出。如土耳其法律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外籍雇员在交纳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及扣除生活费后,其报酬可按官方汇率,用各自国家的货币自由汇出国外。
我国法律对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的汇出未加限制。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的规定,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所谓“来华人员”包括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均可在依法纳税后汇出。
三、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各国外资法在注重保护外国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同时,还对外国投资采取各种鼓励措施,如对重点吸引外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建立经济特区等。
( 一 )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税。世界各国均以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以及实现特定的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从发展中国家来看,各国为了实现本国经济社会目标,通常按照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有重点、有选择地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以引导外资流向。
1 、对优先发展行业和先驱企业给予优惠。有些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先次序,对优先发展行业中的外国投资给予特别的优惠。马来西亚投资鼓励法规定,具有先驱地位的企业可享受特别优惠。所谓先驱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亟需的企业,所给予的优惠以免税期为主,兼以其他补助。
2 、按产业政策给予优惠。国家的各个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许多国家依据各个产业部门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税收上区别对待。一般鼓励生产投资,而对非生产性投资的税收鼓励少。至于具体对哪些产业部门以税收优惠,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异。
3 、按地区发展政策给予优惠。许多国家为了加速某些地区,特别是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在这些地区的投资给予更多的优惠。例如,巴西规定,在亚马逊地区和东北地区投资的企业分别免纳联邦所得税 20 年和 15 年。墨西哥按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将全国划为 3 个地区,各个地区的税收优惠幅度不同,而且每一个地区又划分为两类,两类的税收优惠也不同。
4 、对出口型企业给予优惠。为了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扩大出口收汇,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出口型企业提供特别优惠。如新加坡规定,对产品出口的新兴工业,自生产之日起免税 8 年,如果产品不出口,免税只有 5 年;非新兴工业一般无免税优待,但如该企业产品出口,则可享受 5 年免税期。埃及 1974 年第 43 号法律规定,企业若将产品出口,免税期可以从原来 5 年延至 8 年。
5 、对利润再投资给予优惠。利润再投资可用于本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或投入新建企业,形成利用外资的良性循环,还可因延迟利润汇出而减轻对本国国际收支的不利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对利润再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如菲律宾规定,首创企业、优先企业以及生产出口商品企业将未分配的利润扩大再投资,可以减税 25 %一 100 %。
6 、按就业政策给予优惠。有些国家对能够为本国国民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企业给予优惠。如马来西亚 1966 年投资鼓励法规定,按照雇佣职工人数确定免税的年限,雇佣职工 50 人一 100 人的,免税期为 2 年; 101 人一 200 人的为 3 年; 201 人 --350 人的为 4 年, 351 人以上的免税期为 5 年。塞内加尔规定,如投资总额在 2 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和为塞内加尔人提供 50 个工作岗位,或者仅仅提供 100 个工作岗位,就可以享受投资法典所规定的优惠。
( 二 ) 经济特区的投资鼓励与优惠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划出的一定范围的区域,对该区域的对外经济活动采取更为开放的特殊政策,提供更为优惠的措施,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以吸引外资和技术,扩大外贸,促进本地区和本国的经济发展。其名称繁多、类型各异,如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出口加工区、科学工业园、自由边境区等等。 世界各国各类经济特区,一般都有如下特征: (1) 特殊的地位。经济特区是在该区内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的区域。经济特区不是特殊的行政区域,不是政治特区,它仍是在设立国主权统治之下,受设立国管辖。 (2) 特殊的优惠。给予经济特区以特殊优惠,是设立经济特区的核心内容。这种优惠范围广泛,通常包括行政管理方面的优惠、经济方面的优惠、法律方面的优惠等。为确保能在经济特区内实行特殊政策和特殊优惠,通常要把特区与其他区域隔离开来,特区内外的人员物资不能自由流动。同时,特区还实行不同于其他区域的管理体制,通常具有较大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