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住国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实际已缴税额,如果低于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抵免限额,虽然可以全部得到抵免,但对纳税人实际已缴来源地国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居住国仍要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纳税人补征这部分所得税款。这样,在来源地国为吸引外资实行减免税优惠而实际征收所得税额低于跨国投资人居住国规定的抵免限额情况下,来源地国的减免税优惠并不能使跨国投资人实际受惠,其所放弃的税收利益只是转送进投资人居住国的国库,并没有收到鼓励外国投资的效用。因此,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由于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所以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
严格地说来,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对来源地国的投资。因此,税收饶让抵免一般需要有关国家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作出规定安排,才能得以实施。在大多数国家采用抵免方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形下,争取资本输出国方面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对那些鼓励吸引外资的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对实行饶让抵免的居住国而言,也并不影响其原有的权益。因为居住国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这部分税收,本来是属于来源地国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而未征的税额。从消除南北贫富差距,发展国际合作和促进资金向不发达国家转移这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目标要求来看,实行饶让抵免也是那些发达的资本输出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基于上述这样的认识,加上发展中国家在税收谈判中的努力坚持,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以配合发展中国家的吸引外资税收优惠政策持积极态度。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含有饶让抵免条款,只是具体协定中给予饶让抵免的范围有所不同。通常的做法是对来源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减免优惠给予饶让抵免,有些国家也同意扩大到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认为,税收饶让抵免会造成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的税负不平衡,有悖税收中立原则,因而拒绝在税收协定中实行饶让抵免。
居住国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亦有直接饶让抵免和间接饶让抵免的区别,其计算原理和方法与没有饶让条件下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相同,差别仅在于确定居民纳税人已缴来源地国税额和子公司已缴所在国公司所得税额时,应包括实际缴纳的税额和视同已缴的减免税额在内。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