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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跨国公司布郎国际集团有三个关联公司A、B、C,分别设在甲、乙、丙三个国家,三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和10%,A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的零部件。

现A公司以3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36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销售给B公司,经B公司组装后投放市场。为了减轻税负,A公司将该批货物以31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36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组装投放市场。请回答:1.布郎集团A、B、C三个关联公司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通过上述做法布郎集团逃避纳税多少?3.对于布郎集团的做法,税务机关应采用什么法律措施来对有关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教师解析

1.布郎集团的做法属于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来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这是纳税人通过征税对象的转移来进行国际避税的做法之一。2.本来在正常情况下,A公司应将此批零件以360万美元卖给B公司,因此,应向甲国纳税=(360万美元-300万美元)×30%=18万美元。但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把零件以310万美元卖给了丙国的C公司,所以向甲国的纳额应为(310万美元=300万美元)×30%=3万美元,而C公司再以360万美元卖给乙国的B公司,所心C公司应向丙国纳税=(360万美元-310万美元)×10%=5万美元,因此,布郎集团的避税额应为18万美元-3万美元-5万美元=10万美元。3.在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来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上,主要是采用“正常交易原则”对有关交易价格进行重新调整。通常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顺序四种方法进行审定和调整: (1)比较非受控价格法;(2)转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其他合理方法。在本案中,采用第一种比较非受控价格法,即以360万美元为作为交易价格即可。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相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