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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美国某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得税、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得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现该公司把成本为3000万美元原应做作价4200万美元的一批货物,以3300万美元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而香港的子公司最后以45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批货物。经过这一过程,美国某公司总共减少国际税负近158万美元。请回答:美国某公司的行为属什么样的国际避税行为?针对此种国际避税行为应怎样解决?

教师解析

1.美国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且涵盖了其所包含的跨国公司联属企业转移定价及利用国际避税港避税两种行为。一是美国某公司与香港的子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行行为,即把应作价4200万美元的货物以3300万美元卖给香港子公司的行为;二是利用国际避税港避税的行为,即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就是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得税、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的特殊优惠而设立的,实际上香港的子公司就是“基地公司”

2.针对美国某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解决方式也有两种:一是对于转移定价的行为,可以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加以解决。而对于利用国际避税港避税(设立“基地公司”性质的子公司)行为,则可以通过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比如征税法(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的运用来加以解决。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来进入总结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