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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实践是检验真理问题的唯一标准,运用你们学到的知识实践检验一下能力提升了吗?

实践主题: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国家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及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内容和知识

实践目标: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找到典型相关案例,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并运用学过的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及WTO多边贸易管理体制的相关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实践任务:

1.与同学们讨论相关案例

2.运用国家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及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实践要求:

1.根据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及WTO多边贸易管理体制的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解析

2.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

分析样例:

案例:

AT﹠W有限责任公司是M国一家跨国公司。2004年,AT﹠W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种植芦荟,用芦荟加工化妆品的企业。经过研究后,AT﹠W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这一项目采取非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并在J国设立一家子公司,将投资主体改为该J国的子公司。M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8%,而J国则为40%/

AT﹠W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这一决定是因为,芦荟从种植到加工成具有商品价值的化妆品约需四年时间,这会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采取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的企业在M国和J国均视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亏损只能在合资企业内部弥补。如果按M国和J国法律,没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负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亏损可以在M国总公司内弥补。通过美国总公司弥补亏损,不仅可以减轻企业开办初期面临的风险,而且还可以使公司通过减少应税所得的方法,来减轻AT﹠W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

在2005年度纳税申报时,M国税务当局在审核AT﹠W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后,认为AT﹠W有限责任公司有逃税的嫌疑主。AT﹠W有限责任公司则辨称:自己完全遵守了M国、中国及J国三国的税法,由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理的商业行为而不是逃税行为。最后,由于没有发现更多的证据,M国税务当局认可了AT﹠W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

请对本案触及的国际逃税与避税问题、为什么在中国设立非法人的合作企业而让AT﹠W有限责任公司及后来所得税率更高的J国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等问题进行解析。

教师分析:本案所触及的国际逃税与避税问题的解析

一、 本案所触及的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概念及相关内容

1.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概念。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2.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行为的手段与各国国内法上逃税行为的手段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手段:一是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二是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三是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行为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二是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此种方式又通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或利用国际避税港避税两种方法来实现。三是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四是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二、本案的解析

1.从本案来看,AT﹠W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显然不是国际逃税行为,因为正如其辨称的,并未违反M国、中国或J国三国的任何一国的税法,而且M国的税务当局也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违反了税法。但其行为却实实在在可以合理地减轻其税负(具体可见下一点的解析),起到避税的效果,所以其行为属于避税行为是无任何疑问的。更有甚者,其避税的方式也并非属于前面所述的常见的四种方式,而是极为稀少的利用了公司形式来避税的方式。

2.正如案情中所描述的,在本案中,AT﹠W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在中国选择组建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外合营者既可以组建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组建非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而承担了无限责任,不仅可以减轻合作经营企业开办初期的风险,而且还可以通过减少应税得税额来减轻总公司的税负。也就是说,既使总公司因无限责任承担了合作经营企业的一部分亏损,但同时也因为其亏损额应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减轻了其税负。我们不妨假设某一纳税年度AT﹠W有限责任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那么按M国28%的税率,其纳税应为1000万美元×28%=280万美元。如果因合作经营企业亏损而为合作经营企业承担了100万美元的亏损,那么其纳税就变成了(1000万美元-100万美元)×28%=252万。即其纳税减少280-253=28万美元。也就是说,其为合作经营企业承担的亏损是必须的,但也因为亏损的承担而减少了28万美元的纳税。同理,其之所以最后由税率更高达40%J国子公司作为合作企业的投资也是因为J国的子公司所得额肯定比AT﹠W有限责任公司少,因此其应纳税额的减少更明显,尽管所得税率高,但少纳的税款会更多,我们不妨假设在J国的子公司的所得额为500万美元,按40%的税率,其年度纳税额应为500万美元×40%=200万美元,如果其为在中国合作经营企业也同样承担了100万美元的亏损,那么其纳税额就是(500万美元-100万美元)=160万美元。实际上就减少纳税200-160=40万美元。正是由于由J国的子公司对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投资在亏损时可减少的纳税额更多,或者说可以避更多的税,所以AT﹠W最终是由J国的子公司对在中国的非法人式合作经营企业进行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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