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罗马法,我们不得不提及罗马的社会结构。罗马社会中。注重家庭和血缘:注重遗产/子嗣(注重嫡出),过继;注重道德 :“妇德”。从属于丈夫,但在家庭内当家;要求贞洁,但男性与贞洁无关,也有惧内者。家长、“家法”、父威、“子不教,父之过”。当然也注重国家:家族(家指子、孙;族gens指后代)有自己的门客;保甲制,十户一族,十族一保,十保为一社团,三团。爱国:对罗马人来说,离开爱国,就没有德善可言。这些的基础建立在父和王上:他们是家庭唯一有权者,有事时开家庭会议;也是国家唯一有权者,王出城战,则留守任责。父和王下命令,但不征询意见则不可。罗马法律的演变与之密切相关。
一般认为,罗马人留给后来文化的1份宝贵遗产是其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12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12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罗马是一个农业建国的国家;农业的稳定性是其国家稳定的基础;农业稳定性需要稳定的环境;也就是稳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局势;以家庭为基础,构成单元,进而构成国家的模式是最具稳定性的,而这种传统是意大利部落时期的传统。罗马的法律一开始是习惯法,就建立在这些传统之上,后来才有的成文法。
在2-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5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万民法不管民族如何,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的法律。它是使奴隶制和财产私有权神圣化,并维护买卖、合作和契约原则的法律。它不是凌驾于公民法之上的法律,而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因为它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罗马法最重要的分支是自然法。这个法律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斯多亚派发展了正义和公理化身的自然呈现1种合理秩序的思想。他们断言,所有的人就其天性而论都是相同的,他们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政府无权违背。然而,作为1项法律原则的自然法之父并不是希腊化的斯多亚派,而是西塞罗。他宣称真正的法律是广泛流传于一切人之中的、永恒不变的、与天性相一致的正常理智。这个法律对国家本身尤为重要,任何擅自蔑视它的统治者行将变成1个暴君。作为1项法律原则,这种抽象司法概念的发展,是罗马文明最为可喜的成就之一。
从3世纪起,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陷入危机,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律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因而着手进行法律汇编工作。3世纪末和4世纪初,法学家编纂了《格里哥里安法典》和《赫尔摩格尼安法典》,这是帝国最早的1部官方法典,它包括4世纪以后皇帝的敕令。后来,东罗马皇帝在前述基础上编成了集罗马法大成的《民法大全》。
本来在罗马社会中,自由民免于其他自由民和国家侵犯;居留者可以渐渐获得自由权利。而罗马公民人数由BC265年30万-BC28年406万,随着罗马共和时期的的征服,罗马的社会结构由混合政体向君主政体转变。我们可以看到,在罗马法大发展时期的社会变化。举例:农庄:贵族别墅,内有连绵的花园,沟渠、淡水/咸水池塘可养河鱼、海鱼;蜗牛、鼻涕虫养殖场;兔子、鹿、野猪的猎场;有鹤与孔雀在内的禽类场。如大城市的商品供应:养禽场、养鱼池,规范化繁殖与喂养;一亩百里香的养蜂场,一年卖10000塞斯特,一个罗马士兵一年的收入不过为3000塞斯特;果树,蔬菜,花冠等;小店、纺织厂、砖厂;酒和油都能输出。钱庄:罗马利息6分,比其他地方低半分。农村贵人财富60万塞斯特。庞培7000万塞斯特,艾波斯(演员)2000万塞斯特,克拉苏先欠700万,后除去花销,剩1亿7000万。这一时期的地主阶级渴望努力得到乡绅地位,从而获得别的利益,然而贫富分化严重,真正富裕的家庭不超过2000户。一般人接受国家救助,喜欢看戏而不是工作,所以酒家、妓院生意兴隆。妇女解放:有妇女律师,专门为富婆,遗孀处理产业及诉讼事件,娱乐界混乱不堪,第一等家庭私通都是司空见惯。还有的女性政治家,旁边站着小白脸,光溜溜的下巴,娘娘腔的声音,轻摇缓步,戴头饰,围脖,花边长袍,女人的便鞋,扮作妓女。这也导致了婚姻观的变化。如马卡斯·伽图太太被朋友看上,他大方地让给朋友,朋友死,复娶;独身,无子女变得稀松平常,财富要集中更不能多生子女——有人总结道,这是一种天性败坏。 结果共和时期晚期的罗马城周围一年比一年荒芜,农业恶性循环,疟疾日益严重,城镇乡村普遍荒凉,凯撒在成为Imperator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厉处罚离婚与通奸,禁奢侈;限制移民,规划金钱与农业关系;取消部分高利贷,规定最高税率;恢复农业,打击盗匪;扫除横征暴敛,腐败滥权;统一体制,行政,宗教,法律,币制,度量衡,行政集中,普遍调查人口与财产,这些体现在法律上,也都导致了法律的变革。
公元前 6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是罗马法由习惯法演变成为成文法的时期。公元前 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这个时期罗马法的代表,它反映了罗马早期封闭的农业社会的实际状况。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是市民法的发展和万民法出现的时期,但市民法居于主导地位。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3世纪, 是罗马法大发展的时期。这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形成了罗马私法的许多重要原则,如自然法原则。公元3世纪至公元6世纪,是系统篇纂法典的时期,查士丁尼时期编订的《民法大全》,使罗马法法典化。而在《民法大全》之前,帝国的法律体系比较混乱:罗马皇帝的敕令的混乱;东西方帝国分治,帝国境内差异明显;帝制改革以后,最高立法者主观随意性强。而查士丁尼法典,其实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罗马帝国的变迁。而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使法律传统和现实相协调。528年,查士丁尼召集10位法学家,任命著名大法官特里波尼安(Tribonian)为总策划,将历代皇帝的法令和敕令汇编,529年编订完成。现在能看到的是534年修订的版本,共计12卷,第一卷皇帝编写法典的一些列法令,第二卷宗教法、法学理论和条例。三到八私法,九卷刑法,最后三卷统治手段。又编订了《法学汇纂》,提供了裁判规则,还为学生编写了一部《法学阶梯》,提供了法学教材。立法是一个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编订了法典之后,查士丁尼还强调,以后新颁布的法律,作为《新律》,收入罗马法,而且《新律》不再使用拉丁语,而是希腊语。同时,教会法也开始扮演者重要的作用。罗马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私法极为发达,而公法却相对滞后;立法形式灵活简捷,符合实际;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相辅相成;规模宏大、卷轶浩瀚的法律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