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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政策监控和终结



知识点四:公共政策的终结障碍和公共政策创新


4.4.1公共政策的终结障碍

一、 政策终结的障碍

政策终结通常会受到许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妨碍政策终结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一项政策的终结可能会遇到的障碍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上的抵制

政策制定者不愿意承认政策的缺陷或失败,一方面,他们认为现有的政策是通过周密考虑精心制定出来的,另一方面,他们感到若承认政策失败则等于承认他们工作中的错误,因而造成心理上的包袱。政策执行者也同样不愿承认政策的失败,因为在政策活动中凝聚着他们的智慧和劳动。尤其是当政策能使他们获得某些既得利益时,这种心理上的抵制就更为强烈。对政策终结存在抵触心理的主要有三种人:(1)政策受益者;(2)政策制定者;(3)政策执行者。政策制定者不愿意承认他们制定的政策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更不愿意承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政策执行者不愿意看到政策的被终止;政策受益者不愿意既得利益受到损失。这三类人的心态,往往成为政策终结的首要障碍。这种心理障碍的存在,又使人们在解释政策失败时,常常倾向于从环境因素中去寻找原因,而不愿检讨政策本身的失误。

2、现存机构的持续性

政策执行机构有如其他社会政治组织一样,都具有寻求生存和自我扩张的本性,哪怕它已经无事可做,没有再存在的必要,情况也一样。这就给政策终结带来很大的困难。机构的持续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机构的惯性。当不同的机构相互配合并开始执行某项政策时,一种惯性就油然而生了。机构的惯性使政策执行一旦开始就很难停止。如果要想修改其方向或让其停下来,必须从外部施加很大的力量才能做到。这是因为机构所固有的惯性,使它本能地反对任何变化的要求。(2)某一机构存在时间越长,它被终止的可能性就越小,经过一定的时间,会形成对它的继续存在的条件和支持。当政策终结危及到组织机构的生存时,它会千方百计减轻所面临的压力,或改变策略,或调整结构,想方设法地延续政策终结的进程,给政策的及时终结带来消极影响。(3)机构本身却有一种动态的适应性,可以随环境和需要的变化而产生变动,甚至能针对政策终结的各种措施来调整自己的方向,使终结计划夭折。

3、反对势力的联合

当政策终结前,反对终结的势力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联合起来以抵制终结。那些反对政策终结的力量一旦“结成一个共同体,就能极为有效地威胁政策终结行为”,妨碍政策终结的顺利实施。

4、法律上的障碍

任何政策的确定和组织的组建,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的,同样,政策的终止和组织的撤消,也必须经过一套法定的程序。政策制定要通过法定程序,政策终结也要通过法定程序。程序上的复杂性往往影响政策终结的及时进行。立法机关在考虑终止某项政策或法律时,往往顾虑重重,举棋不定。因此,许多政策经终结行为因此受阻于法律的滞后性。

5、终结的高昂代价

政策终结高昂的成本也是影响政策终结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政策终结的成本有两种:一是终结行为本身要付出的成本。比如终结执行者要为裁减下来的人员安排新的岗位和就业机会,或者对政策的受益者进行利益的补偿。二是现有政策的沉淀成本。沉淀成本是指投入决策、某个计划或某个项目的时间、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无法弥补的花费。它限制了目前投入的选择范围。也就是说已经在政策上投入的资金人力制约了决策者下一步的行动计划。这是错误政策终结的障碍。政策终结者总是进退维谷,进即追加投资,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退即不追加投资,要面对的是已投入的资金由于政策终结无法收回的结果。现行的政策或组织机构已经投入了巨额成本但没有得到回报,政策决策者面对投入的沉淀成本,往往进退两难;而政策投入的成本越高,终结者下决心终结的难度就越大。此外,终结有风险,对终结一项政策后的结果不确定。事实上,政策终结后采取的新政策并不能保证一定带来更好结果,使终结者难以下终结的决心。

6、行政机关的联盟

执行某项政策而获既得利益的行政机关,往往会在政策面临终结时结成联盟,共同反对政策终结。这些反对终结的行政机关,一方面会要求其内部成员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终结;另一方面则互相团结、拉拢和接近政府内外有影响的人士抵制终结。这种执行政策既得利益的行政机关“一旦它们结成一个共同体,就能有效地威胁政策终结行为”,使政策终结无法进行。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比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更有便利条件进行政治活动,利用自身有利的地位影响公共政策。

7、利益集团的阻碍

由于公共政策大多涉及利益与价值的分配,因而各利益集团必然努力影响公共政策。当政策终结迫在眉睫时,反对政策终结的利益集团为维护既得利益,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如游说或行贿等,以阻止政策终结。西方公共选择理论证明,利益集团的力量很大,他们总能左右公共政策,他们和政治家、政府官员互相利用,形成一个“铁三角”。利益集团的存在,使得公共政策终结更为困难。

8、社会舆论的压力

“公共舆论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范围和方向。”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舆论,不能不对政策终结产生影响。在当代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公共舆论借助于新闻传播媒介渗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社会冲击力。如果某一项需要终结的公共政策受到舆论的广泛支持,无疑会受到极强的阻力。

二、针对政策终结的障碍采取的对策

作为一项困难重重,十分复杂的政策行为,政策终结要求决策者运用聪明的智慧和高超的技巧,采取灵活的策略,加以妥善处理,否则,将带来不良的后果。针对政策终结的障碍,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以促进政策终结的实现。

1.重视说理工作,创造和谐的政策终结的气氛。

为了缓和对政策终结的不安全感或不习惯,创造一个和谐的政策终结的气氛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应该通过有效的说理工作,让人们明白:政策终结并不一定是某些利益的丧失,而是改变劣势,寻求发展,迈向成功的象征,并认识到及时终止那些无效或不必要的政策是为了充分运用有限的政策资源,以求获得更好的绩效。从根本上说,是于国于民都有利的事。只要人民能够正确认识到政策终结的意义,就能够促进政策终结的顺利进行。

2.立场分析。

立场分析是一种目标诊断和解决问题的技术。在任何政策的终结过程中,都存在着积极的推动力和消极的阻力。立场分析就是要对这两种力量加以比较判断,以寻求顺利实现政策终结的途径。一般情况,当推动力大于阻力时,政策终结易于实现,反之则难以实现。因此,为促进政策终结的实现,应该采取措施以改变推动力和阻力之间的对比关系。常见的做法有:1.增加推动力;2.减少阻力;3.增加推动力和减少阻力并举。一般认为,第三种方法最有效。第二种次之,第一种效果最差。因为简单地增加推动力的方法如行政命令,将大大增加政府中的紧张和压力气氛,导致更大的不稳定和成员的消极心理或过激反应,使得政府的努力往往付诸东流。

3.公开政策评估结果,积极争取支持力量。

政策终结支持者的态度和人数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终结的成败。政策终结的倡导者必须想方设法争取各种力量的支持,以推动政策终结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适时的公开政策评估的结果,以争取潜在的支持者。通过公开政策评估的结论,揭露某项政策的抵消或无效,让人们了解继续这种政策将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转变人们对政策终结的态度,转而理解和支持政策的终结。此外,政策终结者还可以利用公开评估结果,提出政策终结的立论依据,出因环境的变化和相关条件的改变,原有的政策已不适应环境需要,从而引导人们更新观念,改变对旧政策的态度,以争取到更多的支持者。

4.鼓励参与,加强沟通,促进政策的终结。

让与政策相关、尤其是直接相关的成员参加关于政策终结的讨论和决策,可以收到广纳贤言的效果,也可以使政府成员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同时,这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因而这是一种减少阻力的有效措施。此外,加强组织间的沟通也显得十分重要。关于政策终结的正确的、及时的、广泛的信息沟通有助于人们全面了解和把握政策终结的必要性、目的和方式,避免和消除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可能产生的误会和抵制。及时、必要的工作沟通有利于使相关的政策主体在政策终结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共识,从而形成政策终结的合力优势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良好的变革环境。

5.加强法制建设,为政策终结提供法律保障。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由法定的主体依据相关的法律通过相应的程序加以制定和实施,并因此而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样,政策终结也要求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就我国当前的现状而言,法律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从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政策终结的实现。因此,各级立法机关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及时地进行相关的立法活动,以便为政策终结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6.旧政策的终结和新政策的出台并举。

政策终结往往使某些人员和集团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愿意接受政策终结,但人们不会反对一项新的、较佳政策的出现。因此,为缓和政策终结所带来的压力,采用旧政策的终结和新政策出台并举的方法,及时用新的政策来取代旧的政策,使人们在失去对旧政策的期望的同时,得到一个新的希望,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平衡,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大大减少关于政策终结的争议和阻力。不过采用这种方法对立法操作部门来说要求较高,因为它必须同时作好终结旧政策和落实新政策两方面的工作,安排不当往往会顾此失彼,反而影响政策终结的进行。因此,在实施这种方法时,必须作好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旧政策的终结与新政策的实施顺利进行。

4.4.2公共政策创新

一、公共政策创新的内涵

对于公共政策创新内涵的研究,不同的学者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公共政策创新视作政策要素的重新组合

宁骚教授通过对比政策变动与政策创新的内涵,提出“政策变动和政策创新都是政策系统对政策内部要素和外部环境变化所做的适应性调整”,但是积极有效的政策变动才体现为政策创新,具体而言,“政策创新是公共政策主体根据政策环境变化的需求,主动改变现存政策要素的组合形态或功能,创造新政策的行为和过程。”这种解释简单地将公共政策创新局限于现有政策要素的重新组合,未免有些狭窄,或者只能称得上是狭义上的公共政策创新。而广义上的公共政策创新,笔者以为除了政策要素的创新组合以外,还应该包括政策要素本身的创新以及政策执行的创新。

2、将公共政策创新视为解决特定公共问题的过程

卞苏徽教授认为:“公共政策创新是指打破观念、制度和程序上的陈规,规定、执行与完善有创意、有价值的公共政策,有效地促进公共问题的解决的过程。”她还特别指出,衡量公共政策创新最重要的标准在于是否有效地解决了特定的公共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公共政策不能有效地解决其针对的公共问题,即使政策方案再完善、再有新意,也不能称得上是公共政策创新。由此也可以推出以下结论:新出台的政策不一定是创新性政策。卞苏徽教授抓住了公共政策的根本目的,即为了解决公共问题,所以在她看来,一切的政策创新都是围绕解决公共问题而产生的。但是,这种理解容易让人产生另外一个误解:不能够解决特定公共问题的政策就不是创新性的公共政策。而实际上,有些公共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单一政策的创新就能解决的,也不是立即就能见效的,它的有效解决需要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需要时间来见成效。

3、将公共政策创新视为一种独特的决策过程

王学杰教授认为:“公共政策创新是由科学、民主、艺术三大要素围绕利益的创造和分配所形成的平衡结构,三大要素相互作用形成规则、方法、权力三大实现机制。”三大要素是政策创新的基本属性,而三大实现机制是政策创新活的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说,“政策创新是科学化、民主化、艺术化的决策过程”。不难看出,王学杰教授所理解的公共政策创新是一种“三素制衡”的平衡结构,它不仅要体现科学、民主,还要彰显艺术之魅。这就为公共政策创新构筑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但是,笔者以为,如果将公共政策创新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决策过程(尽管有科学化、民主化、艺术化来修饰),显得片面。虽然说“管理就是决策”,但公共政策创新不仅仅是一种管理过程或决策过程,它还包括政策工具的创新、政策问题构建的方法创新等等。

4、将公共政策创新视为知识与行动相互建构的产物

吴小建和王家峰从知识与行动的聚合视角来理解政策创新,他们将政策创新视为“政治系统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行为,是目标与过程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他们还认为政策创新本质上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是社会上层建筑创新的组成部分。

综合上述观点,公共政策创新就是公共政策主体为了有效解决特定的公共问题,根据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对现有公共政策进行科学优化和完善,或者通过民主方式重新制定公共政策的行为和过程。它不仅包括现有政策的要素重组,还包括政策问题构建方式的创新、政策议程设置的创新、政策高效执行的创新以及政策评估与监控等一系列创新活动。

  二、公共政策创新的影响因素

  公共政策创新的影响因素,有积极的推动因素,也有消极的阻碍因素。不同的学者根据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其选取的主要影响因素也各不相同。

  胡宁生教授从中国政策创新的实践活动和理论的研究成果两方面综合考虑,将我国体制转轨阶段公共政策创新过程中起根本性、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确定为三个:利益分化与协调、初始政策设计或发动、规则与组织的变换。

严荣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例,分析得出,经济变量是影响政策创新的最大因素,其次是政治因素,而社会因素混合在他们中间。

  李庆钧教授则提出:民众需求的牵引力和政府间的竞争力构成了公共政策创新的外部动力系统,而官员考核的激励力、组织变革的驱动力构成了公共政策创新的内部动力系统。

韩丽丽通过对当代中国社会政策创新的研究,提出:“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叠加和民众福利需求的增长是社会政策创新的外在驱动力,社会政策缺陷是社会政策创新的内在要求,触发机制是社会政策创新的催化因素,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是社会政策创新的主导推动因素,经济持续发展是社会政策创新的根本保障。”

综上可见,影响公共政策创新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对公共政策创新的影响因素进行不同领域的分类,从理论上讲便于人们理解以及学者们的研究,但在现实当中,公共政策创新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共同影响,这些因素不仅可能同时发生,还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正如“蝴蝶效应”所反映的,原本是某地的一类事件,很可能会导致其它地方另一类事件的发生,这些都会造成让人难以估计的公共问题,也为公共政策的创新提出了挑战。

三、公共政策创新的模式

尽管公共政策创新的内容、形式和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同类别的公共政策创新具有一定的共性。学者们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将我国的公共政策创新模式进行了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分类:

胡宁生教授根据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实践经验,以转型的阶段为标准划分出解构型、转轨型和整合型三种政策创新模式;以行动主体为标准划分出强制型、回应型和自治型三种政策创新模式;以突破层次为标准划分出“中央示范、基层跟进”型和“基层突破、中央规范”型两类政策创新模式。

宁骚教授则根据政策创新过程中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将政策创新分为政府强制型创新、政府被动型创新和回应型创新三类;根据政策创新的效果,又将公共政策创新分为加强型创新和破坏型创新两类。

吴小建和王家峰通过分析发现,“当将政策创新视为一项致力于实现公共领域变迁的规划行为时,公共领域中不同的规划传统将导致政策创新形成不同的风格。”具体包括在政策分析传统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理性推进风格、在社会学习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自发演进风格、在社会改革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宏大计划风格以及在社会动员传统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政治变革风格。

  四、公共政策创新的实现

  对于公共政策创新的实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理念先行,全方位实现公共政策创新。

公共政策创新必须坚持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创新公共政策理念,在此基础上再创新公共政策目标体系、公共政策工具和公共政策运行机制。

2.开发资源,不断提升公共政策创新能力。

其中,要注重三种资源:一是人力资源的开发,造就创新潜能不断提升和充分发挥的政策主体;二是文化资源的开发,营造政策主体创新潜能不断提升和充分发挥的社会风气;三是制度资源的开发,建构政策主体创新潜能不断提升和充分发挥的激励结构。

3.实现公共政策创新方式的多样化。

我国某些公共政策创新失败的原因是忽略了政策网络的存在,忽略了政府对政策网络中个人和组织的依赖属性。所以要重视政策网络在政策创新中的作用,通过培育网络主体的公共理性,构建协商民主与政策网络的良性互动,加强政策网络的学习机制等,从而形成合理、优良的创新政策。

案例4-4-1:

为何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屡禁不止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发泡剂会破坏大气臭氧层,高温下使用易产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使用后随意丢弃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回收和处理难度相当大。

  2018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国家经贸委连续两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各行业协会也联合发出倡议要求:立即在餐饮经营和食品生产、流通各环节中停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餐饮企业不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送餐、打包,生产、流通企业不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食品;不进不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包装的任何食品;各地要尽快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降解的替代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各地相关协会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新型替代品的推广工作。

  尽管通知和倡议要求一再宣传,还是有一些企业仍在生产、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由此造成的污染仍在加重。看来,若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还须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根据上述材料,联系政策终结的有关知识,分析政策终结中会遇到的障碍,并针对本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

解答:

本案例中政策终结的障碍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方面的障碍。政策受益者能够从原政策中谋取极大利益时,他们当然会反对政策终结,形成一道巨大的屏障,有时个别政府机构也将因政策终结失去部分利益,这两个方面的心理抵触有时很强烈。

2.社会方面的障碍。当政策终结时,争取公众的支持也非常重要,为此要进行充分的宣传和政府舆论导向。另外政策终结有时还存在法律方面、资源方面、组织方面的障碍。

本案例中要迅速终结旧的政策,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环保观念,并运用科学的评估数据争取多数公众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动用政府权威对违规者实行惩罚。(本案例来自于百度文库)

案例4-4-2:

农业税的终结

2005年12月29日下午3时零4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顺利通过了关于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是历史的分水岭,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娘国税”——农业税。

为什么会出台农业税这一政策?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开始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他颤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这三种形式。

为什么要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政策为国家在短期内积累社会财富建设完整的工业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推进我国发展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国家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其制度绩效和合理性已经日渐式微,无论是中央政府、基层政府和理论界,还是置身其中的农民,都认识到农业税制度是禁锢三农发展的一条坚固铁链,已经成为横亘在城乡之间的一条巨大鸿沟,取消农业税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中央政府在这个时候及时终结这项低效、过时的政策,解民苦、顺民意、得民心,可谓天时、地利、人和。

农业税的取消为农民带来了什么?免征农业税减轻达到千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本案例来自于百度文库)

案例4-4-3:

舟山市普陀区免费婚前检查

案例描述:

据2003年5 月23 日《人民日报》报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率先在全省施行免费婚前检查,婚检的实际费用由政府承担。据了解,普陀区免费婚检的项目包括肝功能、血常规、小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X 光胸透、梅毒、艾滋病血清学检查(HIV)等,每对夫妇检查费用为213 元,全部由政府承担。除了免费婚检,普陀区还对准妈妈们的孕前检查实行免费服务,费用也由政府承担,并承诺为新人保密。在一定意义上说,普陀区政府部门的做法为由新《婚姻登记条例》所引发的全国范围内的争论画上了句号。

案例背景:

自2003 年10 月1 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取消了强制婚检,婚前医学检查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结婚不必出示婚检证明,公民欣喜的是隐私权得到保护;而随之产生的忧虑是一些人将婚检变为“不检”,减少了一道筛查疾病的关口,给下一代的健康留下隐忧。一年间,全国各地的婚检率下降到了令人忧虑的地步,卫生部初步统计显示,目前全国婚检工作量不足往年的十分之一,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零婚检”。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普陀区婚检人数大幅度下降。据普陀区妇幼保健所统计,今年1~3 月前来婚检的只有5 对,占实际结婚数的5%以下。同样,杭州的婚检率为2.3%,浙江全省的婚检率仅为1.94%。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舟山市普陀区推出了“婚检费用政府埋单”的新举措。

社会效应: 政策出台后,社会反响强烈,得到大多数民众支持。虽然每对夫妇婚检所需费用不过213 元,但由政府承担后,立即产生收效。从简单的数据对比看:“免费婚检”前3 个月只有 5 对夫妇进行婚检;“免费婚检”后,11 天时间就有6 对夫妇接受婚检(5 月24 日《新京报》),增幅可谓惊人。当婚检作为结婚的前置条件时,新婚夫妇感到的是义务;当婚检变为自愿,而且免费,新婚夫妇感到的是权利,而且是由政府贴钱的权利。在这样的义务与权利之间,人们的选择取向是不言而喻的。作再多的宣传,讲再多的道理,都不如掏213 元钱来得干脆。一两百元的费用影响了许多人(主要是文化水平不高、素质较低的国民)参与婚检的积极性。不仅是农村青年,一些新闻报道中还提到,许多城市青年表示,要等到新《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才去登记结婚,以节省下婚检费用。 由此可见,今后婚检费用将是婚检推广的一大阻碍,所以免费婚检成为国民福利,由公民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婚检是推广婚检的有效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一个即将领结婚证的新人,可能面临这样的尴尬境遇:依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婚检将不再成为领取婚证的必要条件;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又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10 月1 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外的任何证件和证明材料。从两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时间来看,《母婴保健法》在前,新《婚姻法》在后,按照我国的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关系原则,如果发生冲突,应适用新《婚姻法》条款。 不管是《母婴保健法》还是新《婚姻法》,针对的都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它们实施的效果,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新《婚姻法》的诸多规定,实际上都是让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求一个公民成为守法公民,普遍具有某种意识观念,不是强制他去做什么,而是为他完成这些责任提供保障。从一点上讲,提供免费婚检服务比强制婚检更有意义。

分析: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么样的政府?

1.责任政府。

从近来的“问责制”到普陀区政府部门为婚检费用“埋单”,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正在向责任政府迈进。从积极发挥政府作用的角度来说,“问责制”只是一种消极的、事后的责任理念和制度。而普陀区政府部门为婚检费用“埋单”,主动承担政府应尽的社会责任和应该履行的政府职能。可以说,这从更高的层次很好地诠释了责任政府理念,即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不但要为自己的不良行政行为负责,更应该富于公共管理者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勇于担责、善于担责”,努力为广大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进而在比较的意义上促进本地区、本国的全面发展。

2.政府责任。

婚检制度由强制改为自主选择以来,政府执政责任经历了两次递进。第一次,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强制性婚检在鼓掌声中悄然下课。但是随后不久,由于婚检率急剧下降,婚前医学检查作为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丧失,导致了医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的担忧。在今年三月召开的全国“两会”,甚至出现了强制婚检“重返” 婚姻门槛的提(议)案。第二次,是今年5 月,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率先在全国施行免费婚前检查,实行婚检的实际费用由政府承担的政策,使大家看到婚检争论终于找到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现在,随着国内有更多的地区实行免费婚检制度,舆论呼唤政府能够进行第三次递进,把免费婚检作为政府给百姓的超额“福利政策”,转变为政府的一项基本执政责任。

3.创新能力。

普陀区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创新方面为所有行政机关提供了优秀的范例。不管是责任政府理念,还是处理公共管理问题的高超能力,体现到政府行为上,都必须表现为该政府有效地制定和执行、适时地创新公共政策的能力。普陀区政府部门面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出现的婚检人数锐减的尴尬局面,为了合法合理地实现当地社会发展的目标,毅然抛弃过去行政命令的固有模式,转而采用经济优惠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的集体行动。这在事实上为地方政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行政权力的灵活性进行适当的公共政策创新作出了良好的示范。

4.以人为本。

取消强制性婚检的意义在于强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不能强行进入私权利调整的范围内。但在私权利的领域内却强调的是自我责任,要不要婚检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但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也要由当事人双方来承担。普陀区政府部门为婚检“埋单”,引导公民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反映当地政府在处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平衡,既保护婚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又保障人口的质量、实现社会发展的目标。普陀区政府部门并没有回到以往的“直接管制”老路上去,而是采取“政府埋单”的方法,运用间接的行政引导方式实现调控社会发展的目的。这体现出普陀区政府处理多元社会中利益冲突、价值冲突的复杂公共管理问题的高超水平,也表明其行政行为方式已经实现了从“划桨行政”到“掌舵行政”的转变。(本案例来自于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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