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回答: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为国家的领空,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领空主权原则是确定的国际法原则。领空主权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领空不得侵犯。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没有“无害通过权”。因此,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飞人或飞越该国领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一国领空的航空器,尤其是军用飞机,构成侵犯领空主权,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其离境、迫降甚至击落。1984 年修正的《芝加哥公约》新增第3条分条规定,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于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如果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该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国家可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适当方法。但是,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必须避免。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2)设立“禁区”。国家出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的上空设立“禁区”,限制或禁止外国航空器飞行。但这种禁区应不分国籍地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民用航空器。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国家也可以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地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3)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国家有权拒绝准许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国家不得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此项特权,也不得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此项排他的特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为开发和利用本国的航空资源,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外国航空器须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这类航空法律和规章。
回答: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确立了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一切区域。各缔约国在进行和探索利用外层空间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各缔约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各缔约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在天体上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遵守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各国在外层空间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如果一国认为另一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或实验可能危害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要求就这种活动或实验进行磋商。
(6)国际责任原则。各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的发射国,及为发射物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国家,对该物休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空间对另一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
(7)援救宇航员原则。各缔约国应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在人员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不论居于何地,其所有权不受影响。
回答: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是指通过地球静止轨道上的卫星,播放电视节目。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播出国是否有对他国“自由播放”电视节目的权利,播出国在未经过地面接收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播出电视节目是否构成对接收国主权的侵犯。1982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的决议,该决议规定了电视卫星转播的原则,主要包括:利用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不得侵犯国家主权并不得侵犯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权利;从事卫星直播活动应遵守国际法;所有国家从事卫星直播的权利一律平等,并有权享受这种活动带来的利益;进行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应以国际合作为基础;广播国与收视国应进行协商;各国对其卫星直接广播活动承担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