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C
2.答:B
3.答:A
4.答:A
5.答:A
6.答:B
7.答:C
8.答:B
1、国际法 普遍性
2、组织集体 自决权 发展权
3、难民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5、47
1、非系统风险亦称"非市场风险"、"可分散风险"。与"系统性风险"相对。与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相关金融投机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非系统风险是由特殊因素引起的,如企业的管理问题、上市公司的劳资问题等,是某一企业或行业特有的风险,只影响某些股票的收益。非系统风险可通过分散投资消除。
2、经营风险是由于生产经营变动或市场环境改变导致企业未来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的可能性。企业价值的变化程度取决于变动因素对企业未来销售量、价格和成本的影响程度。
3、预期收益率也称为期望收益率,是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预测的某资产未来可实现的收益率。对于无风险收益率,一般是以政府短期债券的年利率为基础的。
4、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投资者风险增大,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的诱因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外部,企业等经济实体作为市场参与者,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本身又无法完全控制它,其带来的波动面一般都比较大,有时也表现出一定的周期性。此类系统风险是不可分散的。
1、(1)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系统由两种主要类型的机构组成:依《联合国宪章》创立的机构和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创立的机构。
1)宪章机构。依《联合国宪章》设立的人权机构有一般性和专职性两类。在前者,保护和促进人权只是其职能之一。这类机构有联合国大会及其第三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国际法院。此外,涉及人权保护和促进的许多联合国专门机构和伙伴也属于这种性质的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专门机构,由联合国大会2006年3月通过决议设立。它的前身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理事会的附属机关是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行使人权理事会及人权条约机构秘书处的职能。
2)人权条约机构。这是根据有关核心国际人权公约设立的、负责监督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状况的专家委员会。这类已设立的机构有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及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等10个,此外,人权条约机构还包括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9条设立的三人小组。
(2)特点
1)宪章机构的成员是国家代表,其职能所及人权领域广泛,作用包括制定有关促进、保护人权的公约、宣言、指南、准则,或者进行调查或报告等。
2)人权条约机构的委员是经选举的独立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不是政府的代表。各人权条约机构的职能及于所负责的人权领域,而且主要职能是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准司法”性质。
2、(1)人权的国际保护实施机制是指国际法提供的促进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制度或程序,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调查程序、紧急行动程序、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
(2)报告制度是国际人权条约广泛采用的监督缔约国履行义务的程序,它无须缔约国的特别批准而自动适用。根据这一程序,缔约国有义务向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陈述它们在履行条约义务、保障条约所确认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可分为初次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报告。报告的实质是条约机构与缔约国之间就履约情况进行对话,目的在于“帮助缔约国完成其执行公约的义务”。
(3)国家间指控制度是一些人权条约规定的一种监督程序,适用于接受条约监督机构有权受理并审议国家间指控来文的缔约国。这种程序通常建立在任择性基础上,即缔约国得随时声明条约监督机构对国家间指控来文有管辖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这方面的典型。
(4)个人申诉制度是处于一国管辖下的受害个人或其代表对该国侵害有关人权公约所载权和而向相关条约监督机构控诉的制度,它适用于承认条约监督机构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控诉来文的缔约国。多数核心人权条约建立了个人申诉制度这种制度以有关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或任择性条为基础,而且以用尽国内救济办法为受理个人文的前提条件。
(5)调查程序是几个人权条约建立的一种督程序。除非缔约国声明不承认有关人权条约构的这一职权,该机构可按照相关条约的规定行决定对缔约国违反公约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领土的访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是第一个设立这种程序的人权条约。
(6)紧急行动程序是《保护所有人免灌谢的大若兩际公药》新建立的一种处理紧急事彈的例在,按照这种程序,失踪着的亲属及其他相关,舟:均可以失露为紧急事顶,向强迫失踪同题会会提出查找失踪者的请求,缔约国应将其采然宽的情戏向委员会报告,如果委员会有确者例提果证明强边失踪观象正大规模地或有系统地爱生在一缘约国管辖的领士上,它可以通过联合面秘书长,紧急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这一事项。
(7)普遍定期审议和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是人权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授权,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决议建立的非条约机制,前着是人权理事会依据平等的通用参数及适用标准,定期公平地审查所有联合国会员函的人权记录。后者是人权理事会受理个人或非政府组织的申诉来文,以处理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和任何情况下发生的,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势。
(8)由此可见,人权的国际保护实施机制实质在于国际监督与国际合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上主要发挥辅助或补充的作用。
3、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处理人权问题的主要专门机构,由2006年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设立,是大会的附属机构。它的职贵主要是:促进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处理侵犯人权局势,包括严重和有计划的侵犯行为,并就此提出建议;通过对话、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帮助会员国遵守人权义务;充当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对话与合作的主要论坛:向大会提出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权领域国际法的建议;平等地定期普遍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提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建议。
4、不可克减条款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它是指在社会紧急状态威助到国家的生存时,该公约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赢其兹适公的所承拙的义务,但是,缔约国行使克該权受如下限制:(1)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按性车:(2)必须经正式宣布;(3)克滅的程觉以危急情势所绝对必要为限;(4)克减措施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的其他义务相抵触,并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5)克减的条款及其理由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转告该公约其他缔约国。但是,该公约规定的下列权利不得克减:生命权,免于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自由,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的自由,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法律前的人格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
1、(1)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是人权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0/251号决议的授权,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决议建立的,一种允许个人或非政府组织提起申诉的程序,以处理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和任何情况下发生的,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犯所有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情势。它的前身是联合国“1503”程序。
(2)申诉程序建立了两个不同的工作组,即来文工作组和情势工作组。来文工作组根据可受理标准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来文进行初步筛选,将没有被拒绝的来文递送有关国家,以获得其对侵犯指控的看法。所有可受理的来文和建议都需递送情势工作组。情势工作组据此以决议或决定草案的形式,向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且已得到可靠证实的做法的报告,并向理事会提出可采取行动的建议。随后,理事会就提请它注意的每个情势作出决定。所有申诉程序都是保密的。
(3)申诉程序将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一,它是一种非条约程序,有助于实现对
所有人人权的保护。第二,它主要面向受害人,且能及时启动,有助于预防和阻止一贯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的发生。第三,可以减轻政治因素干扰,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
2、(1)国家根据国际法负有尊重、保护和实施人权的义务。
(2)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履行其保护人权的义务。
(3)国家法律明确人权的内容、相关方行为规范、预防与惩治侵犯人权机制和人权受害者补救机制。
(4)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人权的享有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