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国际组织概述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是纳入国际法范畴,由国际法规范来调整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本章在此意义上使用国际组织这一概念。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首先,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有一些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组织的成员或准成员资格,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阿拉伯国家联盟和伊斯兰会议组织的成员,是联合国的观察员;香港是国际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国际组织最基本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其次,国际组织不是超国家组织。组成国际组织的国家,是国际组织的主体,是国际组织基本权力的授予者。国际组织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不能违反国家主权原则而干涉本质上属于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尽管实践中,有的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The European Union)被称为超国家组织(sup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些西方学者也论证国际组织的超国家性,但什么是超国家性,迄今尚无一个被普遍承认的界定。
(2)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从国际组织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可以明白,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为谋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方面的全面合作或某一特定领域方面的合作与协调而建立的。每一国际组织都有各自的宗旨和目的以及职能范围,成员国为实现其宗旨和目的,要相应调整自己的内外政策,以使国际组织发挥单个国家难以发挥的作用。所以,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合作组织,其合作程度视成员国意愿而定。
(3)国际组织依据国家间协议而创立。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创设国际组织。该国际条约从国际法角度看,应由缔约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而且只约束缔约方;从国际组织本身来看,它被称为该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basic instruments)”,要闹明该组织的宗旨和原则、主要机构及其职权、活动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等,而且,它也是成立后的国际组织运作的法律基础和范围。
(4) 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任何国际组织为了保证本组织职能的常设性和稳定性,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作机制,这是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最大的区别。
(5)国际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尽管由主权国家组成,但组成后的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平等性,能独立地参与国际关系,享有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密切相关。国际组织的形成有一个从国家间的民间交往到正式的政府间交往,从民间国际团体到政府间国际会议,最后建立国际组织的过程。国际组织的发展又经历了从专门性国际组织到一般性国际组织的阶段。
(一)国际组织的形成
在古代,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国家,还是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封国,都有类似于国际交往的种种活动。14 世纪前后,地中海东部各国与岛屿的商业往来已很频繁。但是严格地说,早期的民间交往并不是在现代国际法原则上进行的。直到19世纪初,民间交往才以民族国家的体制作为其基础,这种交往才真正带有“国际”的性质,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民间国际性团体。 但民间国际性团体不同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根据民间协定成立的非官方团体间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红十字会等。它们的活动一方面受到各国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也对各国外交政策及对外联系产生作用,从而促进政府间的交流和联系。政府间的国际会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和接触的更高一级的形式。17 世纪中叶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会议(Congress of Westphalia)开创了国家间洒过大规模国际会议的形式来解决重大国际问题的先例。到19世纪前后,特别是1915年的维也纳会议之后,国际会议日益频繁,其范围也不断扩大,使国际会议处理国际问题被公认为是国际生活中的一种正常制度。尤其是在欧洲,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开始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100年间,出现“欧洲协调”时期(The Coneert of Europe) 。在此期间,举行过30多次大型国际会议,初步形成了一种比较连续和稳定的协商制度,在技术上发展了会议外交(diplomacy by conference)的组织形式;无疑为日后国际组织的运作提供了经验与可资效法的规章制度。
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欧洲爆发了产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制造业与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跨国界的海运、铁路、邮政电报通讯等的出现带来一系列技术性、行政性的问题,需要国家间通力合作去解决。为此,欧洲各国订立了一系列包含共同遵守的规则的国际协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1865年的国际电报联盟,1875年的万国邮政联盟,1815年的国际度量衡组织,1883年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6 年的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90 年的国际铁路货运联盟等。这类组织是以专门的、行政性的和技术性的国际协作为职能的机构,不涉及重大政治问题,通常称为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行政联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大会、理事会和事务局,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使国际组织的发展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
(二)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出现
尽管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萌芽首先出现在与社会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但为保障和平而建立国际组织的设想自中世纪始就一直存在,只是由于权力和政治色彩太浓,各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迟迟未能建立。第一次世界大战促使人类社会出现了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
1919年,英法等27 国召开了巴黎和会,签订了以国联盟约为第一部分内容的《凡尔赛和约》,建立了国际联盟(总部设在日内瓦)。国联盟约的序言规定:国联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国联的基本任务,根据盟约的具体内容可概况为:在维持国际和平方面,包括限制军备,保障成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防止战争,和平解决争端,实施制裁等;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包括国际公益事业的开展,专门机构的管理,委任统治的实施等。国联设有四个主要机构:(1)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有权处理“属于国联行动范围以内或影响世界和平的任何事项”。(2)行政院,由5个常任委员国和4个非常任委员国的代表组成(后非常任委员国增加到11个)。其职权除与大会相同者外,还具有在发生侵略时就采取集体军事行动向成员国提出建议等权力。(3)秘书处,是常设事务机关,由秘书长和600多位工作人员组成,执行国联所决定的事务。(4)国际常设法院,是国联体系中一个带自主性的机构,其职权在于审理各方提出的且属于国际性质的法律争端,并可就行政院或大会提出的事项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国联的成员国累计达63个,其中创始国42个,加入国21个。但同一时期内成员国最多的也只是1937年的58个。
国联的活动时间主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它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除了直接或间接处理若干争端并在经济、技术方面取得一些进展外,还组织缔结了1924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在组织体系上为现代国际组织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但是,国联毕竟是一个战胜国的联盟,成员国的局限性使它只能成为国际矛盾的继续,而不可能使矛盾消除。同时,其组织结构存有严重缺陷,如大会与行政院的决定须由全体一致通过,大大限制了国联的作用。国联在制止侵略战争方面也束手无策。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最终导致国联瓦解。1946年4月,国联正式宣告解散。
战争的残酷性促使人们去寻求更为有效的集体安全体制。1941年8月14日,在英美两国首脑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中推出了建立“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的建议。1942年1月,中苏美英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约定尽其力共同对法西斯作战,第一次使用了“联合国家”(United Nations)这一名称。
1943年10月,中苏美英代表在莫斯科发表《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提出有必要于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为联合国奠定了据以建立的方针和基础。创建联合国的具体步骤是: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和美英中先后在华盛顿敦巴顿橡树园召开会议,提出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1945年2月,美英苏三国在克里米亚的雅尔塔会议上,就橡树园会议没有解决的安理会的表决程序问题达成协议,通过了所谓“雅尔塔方式”。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50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会议,制定并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51个国家先后签署了宪章并交存了批准书(波兰没有参加制宪会议,但后来作为创建国在先章上签了字)。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完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联合国在众多国际组织中起着核心作用,联合国体系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特点
“19 世纪被称为国际会议的世纪,20世纪堪称为国际组织的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新兴独立国家大批出现。它们为维护国家独立与发展民族经济,组成了各类国际组织。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的发展,促使国家间的相互依存性增强,国家间技术合作组织与经济组织剧增。此外,环境污染、灾害、贫穷等,已被视为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问题,国家之间加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合作。所以,现代国际组织迅猛发展,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
(1)国际组织数量剧增,活动范围包罗万象。目前,世界上各类国际组织与机构数以万计。这些组织90%以上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 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是军事等,上至外层空间,下至国际海底,人类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样样都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组织联系在一起。
(2)联合国是现代国际组织的核心。如此众多的国际组织并非一盘散沙,而是存在着有机联系。作为目前最具普通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不仅是如其宪章中所规定的“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且是协调各类国际组织的活动的中心。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已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依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与联合国协调合作;甚至非政府间组织也依据《宪章》第71条,与经社理事会进行磋商。所以,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组织通过其基本文件的安排,已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组织网,而网络中心是联合国。
(3)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尽管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对全球各类事务负有广泛责任,但并没有阻止或妨碍国际合作与一体化在地区层次上的开展。 在欧、美、亚、非各洲都建有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这些区域组织有一般性的,如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及东南亚国家联盟等;也有专门性的,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投资银行、西非经济共同体、亚太经合组织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区域组织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凝聚力更强,其一体化程度更高。欧洲联盟在这方面是一个突出实例。
三、现代国际组织的类型
现代国际组织名目繁多,宗旨不一,其参加者、组织形式、活动程序和职能也不尽相同。目前,很难提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国际组织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法如下:
(1)根据国际组织的活动宗旨和职权范围,可将其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前者的活动宗旨和职权范围较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等各个方面,如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后者则只具有专门性职能,限于某一特定领域,如国际海事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
(2)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待点,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前者是对世界所有国家开放的组织,其活动范围不受地区限制,如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等。后者则是某一地区国家参加的,活动范围也以该地区为限的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等。有些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地域条件不是很严格,如美英法就参加过东南亚条约组织。
(3)根据国际组织对成员资格条件有无限制,可以分为开放性国际组织与封闭性国际组织。前者对一切国家开放,后者只对特定国家开放。一般说,全球性国际组织是开放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封闭性的。但封闭性国际组织的成员不以地区特点为准,而是以若干国家的政治、军事利益为背景,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与已解散的华沙条约组织;或以共同经济利益为准,如石油输出国组织、香蕉出口国联盟、可可生产者联盟等。
此外,依据与联合国的关系,可以分为与联合国有关的国际组织和与联合国无关的国际组织。美国学者享金(Henkin)等主编的《国际法——案例和资料》根据国际组织的职能,把国际组织分为四类: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国际组织;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国际组织;技术、社会和文化合作方面的国际组织及区域经济共同体》。
可见,对国际组织日前并不存在统一的分类方法或标准。像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既是一般性国际组织,又是全球性国际组织,酒常称为普遍性国际组织。而区域性国际组织既可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专门性的。
四、国际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国际组织法——国际法的分支
国际组织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组织法既包括外部法也包括内部法。外部法主要涉及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法律池位,同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交往中应遵守的规则等,内部法则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规则,包括国际组织内各机构的职能分工、议事规则、财政制度及人事制度等。由于国际组织由国家政府组成,其内部法律规范产生的基础是国际条约,所以与一国的国内法不同,国际组织的内部法也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法的渊源应与国际法本身的渊源基本一致,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如它不像海洋法、外交关系法、条约法那样具有较完整的成文法,而是散见于条约、习惯、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或咨询意见中。(1)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国际组织法最重要的浏源。此外,国际组织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包括与国际组织的东道国)交往而签订的条约也散见于大量国际组织法规范,如《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2)国际习惯。尽管国际组织的历史不长,但在国际组织的大量实践中仍形成了一些国际习惯,如每一组织都应基于和平与发展的目的;国际公务人员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等。(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根据其基本文件作出的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的决议及建议大多构成国际组织法渊源。(4)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和咨询意见。一些国际组织设有常设司法机构。尽管司法机构所作判决“只约束本案和其当事国”,但判决对国际法规范的闹释对国际组织同样意义重大。尤其是一些司法机构为弥补国际组织无起诉权的缺陷,而有咨询管辖权,其发表的咨询意见有的甚至对国际组织具有法律拘束力。此外,一些国际组织的东道国为履行与国际组织的协定的义务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如《英国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法》《美国国际组织法》《美国保护外国官员和美国正式外宾法》等,也可以成为国际组织法的参考性渊源。
国际组织法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中外学者研究国际组织大都以联合国为主要对象,但方法各异。例如在我国,有学者分国联、联合国、区域性国际组织、专门性国际组织来研究。有学者则综合研究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参加者、组织结构与职能、议事规则、特权与豁免、法律秩序、内部争端的解决、经费与预算等。
(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也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但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本身并无主权,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基本文件授予的,或是从基本文件引中出来的,所以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
而各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一,所以在国际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还是有一些共同性内容的,如缔约权、特权与豁免权、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权、承认与继承的权利、国际求偿权以及在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同际责任等。此外,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还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向其职员颁发旅行证件,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或徽志等。
(三)国际组织的成员
国际组织的成员是国际组织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已经明确国际法主要研究政府间国际组织,所以国家是国际组织的成员。但在特定情况下,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政治实体,甚至国际组织本身也可以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之分。正式成员包括完全成员和部分成员;非正式成员包括联系条件和程序也不相同。 成员及观察员等。它们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不尽一致,其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及职能
依据国际组织基本文件设置的机构以国际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分工负责并作出决议,这是国际组织得以运转的关键所在。19 世纪中叶的国际行政组织大多由大会和事务局组成,前者为议事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后者为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如1874年成立的万国邮政联盟、1884年成立的工业所有权同盟等。20世纪初,国际组织为提高活动和决策的效率,还设置由特定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兼具决策与执行职能,如1905 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协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则还设置了国际司法机构,如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联合国的国际法院等,而且内部还有国际行政法庭。由于国际组织的性质不同,活动领域和方式存在差异,不同组织的内部机构也千差万别。在对国际组织进行理论研究时,人们对国际组织内部机构的分类标准也无统一认识。但国际组织有三大标准的主要机构(the standard principal organs):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秘书处,则是得到公认的。
(五)国际组织的表决
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履行其职能,其主要机构需经常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这类决定可以以决议、宣言、建议、规则等不同形式表现。各类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同,有的只具有建议性质,有的则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视各组织各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而定。决定的产生需经过成员国表决。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各机构的议事规则都对表决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表决权在成员中的分配,即是一国一票还是一国多票;通过决定时的可决票数,包括全体一致、简单多数、绝对多数、特定多数等。近期,国际组织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成为一种趋势。
3.1.2联 合 国
联合国是所有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 依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全球性的专门性国际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一般性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与联合国建立协作关系。而联合国会员国目前是193个。所以,联合国是名副其实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建立了庞大的体系。
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这表明了联合国各会员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他们要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
《宪章》第1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这申明了联合国存在的依据并要达到的共同目标。
《宪章》第2条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伴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7)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于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些原则规定了联合国努力完成上述共同目标所应遵循的准则和方法。
宪章的序言、宗旨和原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了宪章的总纲,有机地、完整地闹明了联合国的理想、目标、任务和应遵循的准则。宪章把防止世界战争作为首要任务,关注基本人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的尊重,重视社会和经济问题,把促成国际合作、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作为崇高目标,这充分体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而且,联合国近60年的实践表明,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再仅仅是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指南和行为规范,而且是整个国际关系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石。
二、联合国的会员国
《联合国宪章》第2章“会员”共4条(第3、4、5、6条),分别是关于创始会员国,接纳新会员国的条件,会员国权利的停止,以及会员国的除名。
截至2014年,联合国会员国共有193个。其中创始会员国为51个,它们是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并签署和依本国宪法程序批准宪章的国家(第3条)。其余的接纳会员国是凡爱好和平,接受宪章所载之义务,经联合国认为能够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国家。接纳的程序是经安理会推荐,由大会以决议决定(第4条)。
依据《宪章》第5条,安理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的会员国,大会经安理会建议可停止会员权利及特权的行使。依据《宪章》第6条,对屡次违犯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大会经安理会建议可将其除名。南非 1990 年前因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和非法占领纳米比亚,遭到联合国经济制裁及武器禁运,并实际上被停止行使会员权利。依据《宪章》第19条,如果会员国不履行财政义务,其拖欠会费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丧失在大会的投票权。
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联合国还可依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构。宪章特别规定男女均可平等地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任职。
(一)大会
大会是联合国最具代表性和职能及权限最为广泛的机关。
1. 大会的组成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任何会员国在大会中行使同样和平等的权利。每一会员国在大会的代表不得超过5人。此外,非会员国经联大批准,且至少是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可以以观察员资格出席联合国大会。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民族解放组织可以应邀参加联大会议。观察员在联大无投票权,但经大会主席允许,可就其有关问题发言。
2. 大会的职权
大会职权广泛,包括:(1)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的职权。大会可以就这些问题或事项,对会员国或安理会或兼对两者提出建议,但对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非经安理会请求,大会不能提出建议。
(2) 大会可以就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进行合作的方面,包括裁军及军备管制方面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大会可以讨论会员国、安理会或非会员国向其提出的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可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或兼向二者提出对该项问题的建议。但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事项除外。大会对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3)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出建议:a.以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b.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实现。
(4)大会可以就它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事项除外。(5)大会收受并审查安理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以及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6)执行宪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的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的核准。(7)审核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分配各会员国应摊付的经费,并审查各部门机构的行政预算。(8)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经社理事全部理事国,选举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经安理会推荐委任秘书长,通过秘书处规章,经安理会建议决定会员国的接纳、停止和除名,以及参与修正宪章。
3.大会的表决程序
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决定;对于其他问题的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2/3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国过半数决定。重要问题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建议,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经社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依宪章规定选举托管理事会须经选举的理事国,接纳新会员国,会员国权利的停止和会员国除名。施行托管制度的问题,以及预算问题。近年来大会还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决议,且这类决议所占比例不断提高。
4. 大会的机构及运作程序
大会下属7个主要委员会,各会员国有权参加所有主要委员会。大会1993年第47/233 号决议把主要委员会精简为6个: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大会每届常会还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
此外,大会还设有若干特别委员会及附属机构。依据《大会议事规则》,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下旬休会。如有需要可在年后复会,但须在下一届常会前闭幕。大会还可召开特别会议(特别联大)和紧急特别会议(紧急特别联大)。每届常会开始时,由全体会议选出主席1名、副主席21名和大会所属主要委员会主席。
(二)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关,在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关中。占有首要的政治地位。
1. 安理会的组成
安理会由15个成员国组成(1965年前为11个),中国、法国、俄罗斯(原为苏联)、英国和美国为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为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出④,任期两年,不能连选连任。安理会主席由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轮流担任,任期一个月。
2.安理会的职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各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安理会的职权规定在宪章第五章安理会,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第八章区域办法及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关于安理会在和平解决争端特别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将在关于集体安全保障部分加以论述。
在其他方面,安理会在战略防区的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与大会分别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参加宪章规定的修正程序。
3.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对五大国来讲无疑是种特权,战后一些中小国家要求取消和限制否决权的呼声很强烈。
4.安理会的机构及运作程序
安理会设有专家委员会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两个常设委员会,由安理会全部理事国的代表组成。依据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安理会一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此外,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决定召开常会。任何安理会理事国可请求召开会议。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和任何会员国都可因出现国际争端或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请求安理会举行会议。依据《宪章》第28条,安理会应持续不断地行使其职能,故其会议十分频繁。
(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1.经社理事会的组成
经社理事会由大会选举54个理事国组成,任期3年,每届联大改选1/3,可连选连任。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1人。其席位按地域分配:非洲14名;亚洲11名;拉丁美洲10名;东欧6名;西欧及其他国家13名。从1971年起,中国一直是经社理事会理事国。
2.经社理事会的职权
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以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机构,其职权包括:(1)就有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并向大会、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建议案:(2)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并作成建议案;(3)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和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4)与各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5)可向安理会供给情报,并因安理会之邀请,予以协助;(6)经大会许可,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构的请求,为其服务;(7)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3.经社理事会的表决程序
经社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每一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
4.经社理事会的机构及运作程序
依据《经社理事会议事规则》,目前经社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包括9个职司委员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统计委员会、联合国森林论坛;5个区域委员会:非洲经济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欧洲经济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3个常设委员会:与政府间机构谈判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方案和协调委员会。此外,还包括特设机构、由政府专家组成的专家机构、成员以个人身份组成的专家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 所有上述各种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分别研究与处理同它们有关的问题,并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根据1991年第45届联大通过的第45/264号决议,经社理事会改变了过去每年召开春、夏季两次会议的安排,规定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组织会议,会期4天;每年7月举行一次为期四周的实质性届会,地点在纽约和日内瓦之间交替举行。届会包括高级别会议、协调会议、业务活动会议、人道主义事务会议和常务会议。其中高级别会议是为部长、国际机构执行首脑和高级官员,以及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代表举办的论坛,借以讨论国际议程上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等重要问题。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为经社理事会规定的一项新的任务,就是举行年度部长级审查和发展合作论坛。在高级会议结束时,将通过一个部长级宣言,为行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建议。在2010年高级别部分,经社理事会组织了第二届发展合作论坛,其第四次年度部长级审查侧重于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主题。
5.经社理事会的改革——加强理事会
自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有人提出改革经社理事会的建议。这些建议有的已经见诸行动,比如大会第32/197号和第50/227号决议,两者分别对1975年和1988 年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做了回应。改革的结果是增加了理事国,制订了新的议事程序,以提高经社理事会的效力。目前,关于拟定经社理事会综合改革决议一事尚待达成一致。
(四)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是联合国为执行其国际托管制度而专门设立的机关。
1.托管理事会的组成
由三类国家组成:管理托管领土之会员国;非管理托管领土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大会选举任期3年的必要数额之其他会员国,以使托管理事会中管理托管领土和非管理托管领土的理事国的名额保持平衡。由于托管领土和管理国数目减少,理事国也相应减少,目前只有5个理事国,美国(管理国)、中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
2.托管理事会的职权
托管理事会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托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其职权主要是:审查管理当局所送的报告;会同管理当局接受并审查请愿书:与管理当局商定时间,按期视察各托管领土;依照托管协定条款,采取其他行动。
原有的11块托管领土,随着美国管理下的最后一块太平洋岛屿托管地帕劳共和国1994 年正式宣布独立后,已全部独立或与他国合并。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完成其使命。1994 年 9月,加利秘书长在向第49 届联大所作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中已正式建议,大会应根据《宪章》第108条规定的修正条款着手采取步骤撤销这个机关。1994年11月1日,托管理事会停止运作。
(五)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构成部分”,其组成、职权及运作程序等,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一章中论述。
(六)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合国行政部门。宪章将其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一方面是为了使秘书处成为高效率的行政机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秘书长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1. 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若干人及其他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而任命,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和高级官员,一般均由各国政府根据习惯分配办法向秘书长推荐后,正式由秘书长委派。其他职员均由秘书长依照大会所定规章聘任,除考虑工作效率、才干和品德外,还应注意地域上的普及。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只对联合国负责,各会员国承诺尊重他们的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影响其职责的履行。截至2012年6月30日,秘书处有来自世界各地的约43,000名工作人员。
2.秘书处及秘书长的职权
秘书处作为联合国的行政管理机关,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订的方案和政策。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在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之一切会议中,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执行各该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大会提交关于联合国组织工作之常年报告;秘书长可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通过斡旋协助解决国际争端。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秘书长在预防与和平解决争端领域的作用有扩大的趋势。如联大1991 年通过的《关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事实调查的宣言》,强调了秘书长拥有原本只被认为安理会才有争端调查权。
四、《联合国宪章》的修正、审查及联合国改革的问题
联合国已走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经受住了考验。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中间有过曲折、错误和失败,存在着诸多需要改革的问题。联合国迄今对宪章作了三次修正,但重大问题仍然存在,审查宪章、进行改革的呼声持续高涨。
(一)《联合国宪章》的修正(amendments)
依据《宪章》第108条,宪章的修正案需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才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联合国成立后,由于会员国不断增加,联合国各机构成员亦应随之作必要的调整,因此,联大三次对宪章有关条款作了修正。
(二)《联合国宪章》的审查(reviewing)
《宪章》第109条规定了联合国会员全体会议对宪章的重新审查的修正程序。据此,1955 年第 10 届联大把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查宪章的问题列入议程,并通过决议成立了一个由全体会员国组成的审查宪章会议筹备委员会。从1957年至70年代初,几乎历届联大都审议过该筹委会的报告,但全体会员国审查会议并未得以召开。“
1983 年第38届联大通过决议,调整对宪章特委会工作的授权,要求在“宪章范围内”研究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特别是联合国在预防和减少国际冲突方面的作用。
(三)联合国改革问题
尽管宪章的重大修正及审查难以实现,但由于自1945年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联合国今天面临的任务与创建时有了很大不同。联合国会员国从51 个增加到193个,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与60多年前大不一样。因此,联合国改革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联合国会员国、联大六委及宪章特委会长期以来讨论的联合国改革问题,涉及面极广。如解决联合国财政危机、扩大联合国大会权限、考虑秘书长的推选程序及其职权、改进和完善经社理事会系统、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确定托管理事会去向等。其中大家最关心、议论最多的是如何增强安理会的集体安全体制、扩大安理会的组成及大国否决权问题。应注意,上述几乎所有问题都会涉及宪章的修正及审查程序,故联合国改革与宪章的修正、审查密切相关。
目前,联合国正着力于持续的改革进程,以增强其适应新变化及提供最高效服务的能力。并力求做到增强透明度、责任性、整体性、高效性与灵活性;创造倡导完善、乐于创新的环境。加强联合国的主要目的与措施包括了以下三方面:
(1)向最广大需要的人交付成果(Delivering Results)。如给予处于人道危机的人生命援助,帮助在冲突地区建立并维持和平,帮助政府及其居民发展、战胜贫困等。
(2)使已有资源最大化(Doing more with what we have)。联合国在这一方面需要做到:第一,提高运作的高效性,如2010年联大通过了“全球领域支持战略”(the Global Field Support Strategy);第二,优化联合国结构,经过多年的努力,联合国将原4个机构合并为1个——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又称妇女署);第三,建立一个全球的充满活力的员工体系;第四,创新具有最大影响力的方式,如2010年联合国建立了“全球脉冲”(Global Pulse),通过新技术向决策者提供对弱势群体具有全球影响的实时数据;第五,其他正在着手的承诺。
(3)增强问责制(Sieneihening Accountabitity)。这方面,联合国为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2008年成立了“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以协助大会履行监督职责;为加强透明度与整体性,2010年制定关于“来自政府与非政府间荣誉、勋章、优惠、馈赠和报酬的报告、保存与处理“政策等。四
五、中国与联合国
中国是联合国的主要创始国之一,而且是首倡组建联合国。中国国民党在1939年11月20日召开五届六中全会时通过《宣言》,首次提出在“此次东亚与西欧战事结束之时,诚能产生一种包括全世界之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则人类和平共存之光明,度几随战争之终结而开始”,并呼吁“世界一切爱好和平的力量,皆为此一崇高目的,即建立一有效的集体安全组织而努力”。这种文字上的描述与《大西洋宪章》的描述基本相同,但比它早了整整两年,而且中国方面的描述更为全面和详细。战后的实践证明,联合国基本上是围绕者中国政府的最初构想而建立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中国政府多次向美英苏诸大国提出自己的设想,这无疑对联合国最终建成起了重要作用。
1943年10月,中、美、苏、英四国签署《普遍安全宣言》,中国第一次平等地与世界大国共同宣布,一致赞同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1943 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举行了开罗会议,发表《开罗宣言》。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中国代表参加了第二阶段会谈,虽未参与签署《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但为该建议案的形成与完善作出了努力。1945年,中国与美、英、苏、法一起作为联合国发起国参加了旧金山制宪会议,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宪章》,并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共产党代表萤必武参加了旧金山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中文成为联合国正式语言之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新中国理应享有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但由于美国等国的阻挠,新中国的合法席位长期被剥夺。从1950年至1970年(1964年除外),历届联大都讨论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问题,提案却未被通过。尽管如此,支持中国的票数却逐年增多。终至1971年第26届联大,以76票赞成、35 票反对、17 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决议。 合法权利和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第2758号决议。
中国全面介人联合国的工作,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重要力恨。中国核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坚快维护世界和平,再坚持要消除不事冲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行全面、公平、合理地裁不和裁诚军备;中国支持不扩散核武器微则,并于1992年加人了《不扩散核武器公约》,多次教促超级大国率先承担核裁军受务;中国政府积极参与联合国解决中东、非洲、亚洲、欧洲及拉丁美洲的“热点”问禽,在大会和安理会上维护正义,反对侵略,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并支持和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同时,中国在联合国强烈要求建立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消除国际上的贫富不均状况,努力缩小南北差距;中国作为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参与了该理事会的决策、管理以及有关活动,为协调国际经济社会领域中的矛盾,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中国作为亚洲大国,在经社理事会下属的区域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占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成为该委员会及其活动的强有力的支持者和积极的参与者,为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社会合作与共同繁荣作出了重大努力和贡献;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开发计划署的各项活动,在会议上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观点,积极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3.1.3 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专门性国际组织按其地域特点来分,可以分为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专门性国际组织。前者如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等。后者如西非经济共同体、南非关税同盟、比荷卢经济联盟,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成为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的重要形式,并被纳入到联合国的组织体系之中。它们或与联合国签订“关系协定”(relationship agreement)或依据联合国的决定而设立,从而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被称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所以,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合作关系的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7条及第63条,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1)它们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由各国政府根据正式协定成立的。它们不是非政府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可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询地位,但不能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它们也不是联合国附属机构,而是各有自己的成员、机构和财政预算,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2)它们是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特定业务领域负有责任的专门性组织、这种特定的专业性是专门机构区别于一般性国际组织的重大特征。
(3)在成员组成上具有普遍性。专门机构在经济社会领域的某一方面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因此成员国众多,是全球性而非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4)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专门机构通过与经社理事会签订协定,订明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条件,该协定须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一般地说,专门机构有完全的内部自治权,联合国承认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而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并同意每年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 此外,宪章授权联合国大会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以便对它们提出建议。
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类型
依据《宪章》第57条及第63条,通过缔结关系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的专门机构目前是16个。 其中,国际原子能机构情况较特殊,它不是通过经社理事会同联合国发生关系,而是直接同大会达成关系协定,并直接向大会提交报告,在适当情况下,也向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但这种区分在实践中无多大意义,因为经社理事会是大会权力之下的一个机关,况且由它具体负责与各专门机构所订的协定最终也还需要经过大会的核准。 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一般被放在联合国专门机构中。
联合国专门机构依据其职能特点可分为四类:(1)社会文化方面的专门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旅游组织;(2)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机构,包括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3)工农业方面的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4)金融贸易方面的专门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
四、各专门机构简况
(一) 社会文化方面的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该组织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1919 年4月和平大会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系统内的一个自主机构成立。 1946 年 12月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国际行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正义而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或拟定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和建议书;二是开展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截至2013年11月,劳工组织有成员国185个,由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组成。 1984 年6月,中国恢复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1946年6月至7月在纽约举行建立国际卫生组织的国际会议,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法”,该法 1948年4月7日正式生效,世界卫生组织宣告成立。同年9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1977 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宣布该组织的首要工作是实现到2000年人人身体健康,此后并制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全球战略。世界卫生组织充当国际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协助各国政府加强卫生业务;提供适当的技术援助和必要的救济,促进消灭流行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提议国际公约、协定和规章的签订;提供卫生领域的情报、咨询和协助:发展建立食品、药物等的国际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有194个成员国,其主要机构是世界卫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 1972年8月,世界卫生组织第25届大会恢复我国在该组织中的合法席位。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该组织 1946年11月4日成立,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巴黎。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国间在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促进对正义、法治及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为实现其宗旨,该组织建议订立必要的国际协定,以促进思想的自由交流;与会员国协作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推动教育的普及和文化的传播;通过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文化交流,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随着2009年10月法罗群岛成为准成员国,教科文组织有195个成员国,9个准成员国。其主要机构是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1971年10月,该组织执行局第38届会议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世界旅游组织(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该组织成立于1975年,其前身是1925年成立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官方旅游联盟”。2003年11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联合国与世界旅游组织协定》。至此,世界旅游组织正式成为第15个联合国专门机构。该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国际性旅游公约、规则,研究全球旅游政策,收集和分析旅游数据,定期向成员国提供统计资料。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及地区委员会。 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目前共有正式成员国156个,准成员国6个,观察员2个,附属会员400多个(多系非政府组织或企业实体)
(二) 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silaus)。该机构成立于1957年7月,11月14日联合国大会核准了它与联合国的关系协定。总部设在维也纳。其宗旨是:加速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以及确保其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要活动是促进并指导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发展,确立核保障和环境保护的标准,通过技术合作援助成员国,促进关于核能的科技情报交流。截至2014 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有162个成员国。 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1984年1月1日,我国政府递交了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 1984年10月,该机构第28届大会批准中国为该机构理事会的指定理事国。
世界气象组织(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MO)。其前身为1873 年成立的非政府间的国际气象组织。1947年9月,在华盛顿通过《世界气象组织公约》,该约1950年3月23日生效,世界气象组织成立,并于1951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气象组织的宗旨是:促进气象服务和观测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气象情报的迅速交换、气象观测资料的标准化,以及观测和统计资料的统一发布。此外,它还推动气象学在航空、航运、水利、农业和其他人类活动中的应用,促进实用水文学,并鼓励气象学方面的研究和培训。气象组织有185个成员国及6个准成员(领土成员),其主要机构是:世界气象大会、执行委员会、区域气象协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1973年1月,中国恢复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st)。国际电信联盟的前身是1865 年设立的国际电报联盟。1934 年国际电报联盟改称国际电信联盟。1947年改组并于1949年1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国际电联的宗旨是:维护和扩大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电信;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和最有效地运用以增加其效能,并尽可能使它们为公众普遍利用;为实现这些共同目的协调各国的行动。国际电联活动主要包括分配无线电频谱并对全世界各种目的的无线电频率进行登记;促进电信的标准化,防止对无线电通讯的干扰,以及同提出要求的国家合作发展其电信设施。国际电联有 193 个成员国以及超过 700 个私营实体和学术机构。其主要机构有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及行政理事会。1972年5月,电联行政公约》。 理事会第27届会议通过决议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0月,我国加入国际电信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ngal Union)。万国邮联的前身是1863 年成立的国际邮政委员会,1874年它更名为邮政总联盟,1878年又更名为万国邮政联盟。
1948年7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伯尔尼。其宗旨是组成一个单一的各国相互交换邮件的邮政区域,组织和改进邮政业务,促进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参与提供联盟各成员国所寻求的邮政技术援助。其活动主要是通过定期修改邮联法规,协调成员国邮政管理在国际邮政服务方面的工作。万国邮联有192个成员国,其主要机构是大会、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D1973年2月,我国恢复在该联盟的合法席位。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MO)。国际海事组织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59 年1月13 日成立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1982年5月22日改为现名。总部设在英国伦教。其宗旨是:作为各国就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航运技术事项进行合作和交换资料的机构;鼓励在有关海上安全、航运效率和防止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的事项中普遍采取最高的可行标准,并处理与这些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鼓励各国政府取消影响国际贸易中航运的歧视性行为和不必要的限制。其主要活动是制订和修改有关海运方面的公约和规定;交流经验;向会员国提供活动方面的情报和科学报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海事组织有170个成员国,3个准成员。其主要机构是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以及4个主要委员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问题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1973年3月,我国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的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1CAO)。国际民航组织1947年4月成立,同年10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是确保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安全而有秩序的发展;鼓励用于和平目的的飞行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以及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线、机场和导航设施的发展;满足全世界人民对于安全、高效率和经济的空中运输的需要。民航组织有191个成员国,其主要机构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1974年2月,我国恢复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该组织依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公约而建立。依据1883年巴黎公约而成立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依据 1886年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批准了1967年公约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该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国际合作,集中管理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行政事务以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促进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该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援助,传播信息并办理国际注册登记。该组织有187个成员国,其主要机构有理事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1980年3月,我国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三)工农业方面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该组织 1945年10月16日成立,1946年12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罗马。该组织的宗旨是提高人民的营养和生活水平;改进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的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状况,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其主要活动是向成员国提供粮食形势的分析情况和统计资料,提供政策建议,负责对发展中国家组织援助项目,促进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及推广和组织新技术、科技交流等。该组织有194个成员国,其主要机构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1973年4月,我国恢复参加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活动。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FAD)。国际农发基金1977年11月成立,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罗马。农发基金是联合国在粮农领域为农业和乡村发展,特别是为最穷困的农村人口提供资金而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缺粮国家提供优惠货款和赠款,来为它们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发展项目筹集资金。该组织有172个成员国,其机构是管理理事会和执行局。”1980年1月,我国加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UNIDO)。工发组织作为联合国的附属机构设立于1967年1月1日。1986年6月1日正式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工发组织的目标是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以有助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促进工业发展的合作。工发组织从三个基本方面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涉及直接援助的现场业务活动;组织研究会、讨论会、专家小组和培训方案等的支援活动;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商界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机构建立直接联系。该组织有172个成员国,其主要机构有大会、工业发展理事会、方案预算委员会和秘书处。1972年,中国参加该组织并于次年当选为该组织的理事国。
(四)金融贸易方面的专门机构
这方面的专门机构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世界银行集团,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DA)、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多边投资保证机构(Mutilating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o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它们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一章介绍。
案例:
1、实现和巩固了国家的独立和外交上的自主,在国际舞台上赢得平等与尊严。
原因:新中国已成立就确立“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的外交目标,以及“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2、1953年,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周恩来总理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
原因: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3、中美关系的改善
(1)1971年7月,基辛格秘密访华,与周恩来总理会谈。
(2)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双方在上海签署《中美联合公报》。
(3)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意义:中美两国对抗结束,两国关系开始走向正常化。
原因: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和国际形势的变化。
4、1996年,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元首在上海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原因:国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
5、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这个组织的决定。
原因:我国外交事业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成就,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指调整各类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目前的世界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作为全球性的最大的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截止2012年,联合国已经有193个会员国。还有两个观察国。当然这还不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全部。国家也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国际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关系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国际法越来越复杂,本课件也基于此对国际法的体例进行了重新的整理,力求简单的让学员学习国际法学。
自古以来,部落间就已经开始了交往,很多国家之间的交往规则都是一步步从古代演化而来。而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法律就成为规范国家与国家交往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从各国之间外交关系来看,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和常设使馆的建立,必须要有国家之间的协议。 也就是说,当国与国之间的协议不在,可能一天前还在任的大使,下一天就回国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就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除了协议,还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有关国家在外交关系方面的具体行为。比如接受国的税务人员,是不是可以随意进入使馆呢?他们是不可以随意进入使馆的。为了保证使馆的正常工作,维也纳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的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公约第22条)。
国际法除了具体的规则和制度外,还有原则,特别是基本原则,比如主权平等,不干涉肉政和和平解决国际争。这些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部门。这就需要有国际法的规则来调整国家之间在这方面的关系。如果没有一套规则、制度,就不可能合理地、有秩序地利用海洋,甚至会引发国际争端、冲突。国际海洋法就是由于有这种需要而在实践中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最有力的保障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但这是国内法。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保障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而国际法则没有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当然,国际法的实施也并不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一般和总体而言,国家按照国际法行事,对自身也是有利的。(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知识点1案例1
WTO上诉机构刚停摆,美国就挥起制裁大棒,矛头直指第二大经济体
自从特朗普上台以来,美国在国际上是各种退群的退群,制裁的制裁,搅起了无边风雨。近日,美国更是将矛头对准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最终美国也是得偿所愿,成功使其陷入停摆状态。失去了WTO限制的美国则是更加肆无忌惮,直接对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欧盟挥起了制裁大棒,列出清单要求加税100%。要是以前欧盟还可以在WTO对美国的征税行为提起上诉,可是现在由于其上诉机构停摆的原因,欧盟目前处于上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据美联社消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近日发布一份清单,正考虑对清单中欧盟产品加征100%关税。不过白宫似乎也在试探欧盟的反应,以最终决定将这些商品的税率提高至100%。据悉,之前排除在外的一些产品也在这份清单之中,包括威士忌和干邑白兰地等欧洲酒类,西班牙橄榄油、法国奶酪、德国刀和葡萄牙鱼排等。对此,外部普遍认为,鉴于美国之前绝大部分考虑事情都成为决定。美国的这份加税清单应该很快就会得到落实。
英国《金融时报》17日也援引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的发言对此事进行了报道,莱特希泽称,美欧贸易一直处于一种“非常不平衡的关系”,而且欧盟的贸易壁垒很多,这不利于双方的贸易往来,更不利于总统所关心的削减美欧贸易赤字。同时他还表示,“很多”跨大西洋贸易是“非常积极的”,但双方的商业分歧依旧存在。鉴于总统正在积极致力于降低美国的全球贸易赤字,明年初不得不对赤字最严重的美欧贸易作出“相对有利”的解决举措。对于莱特希泽公开表态,英媒解读称,莱特希泽这是在暗示白宫正在制定一份新的对欧盟加征关税方案,并且这一方案最早将会在明年一月份出台实施。而一旦这项法案实施之后,势必会使欧美双方关系降至冰点。
要是以往,国家之间产生了贸易纠纷之后,还可以借助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协调。但是在12月9日举行的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上,由于美国方面的阻扰,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只剩下了一名法官在任,因为人手不足无法再受理任何新案件,该机构于本月11日正式宣布停摆。而这也让美国在挥舞制裁大棒时再无后顾之忧,欧盟届时也会处于上诉无门的状态,只能被迫接受惩罚性关税。
实际上,因为波音与空客之间的竞争关系,美欧之间的贸易争端由来已久。早就今年十月的时候,美国就已经向欧盟挥起了制裁大棒,在WTO的“帮助”下,美国赢得了与欧盟关于空客非法补贴的贸易官司,随后美国立马采取行动,宣布对欧盟输美产品开出75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按理说,WTO判美国赢得了这场官司,美国应该投桃报李才对,但事实却并非如此,WTO毕竟是一个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争端的重要平台,是要对全球人民负责的,不可能每次都“帮助”美国。而美国可能也觉着自己作为世界老大,不应该被一个组织所限制着,现在WTO上诉组织成功停摆,可以说是正中美国下怀。
虽说欧盟是目前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每年都被这么制裁两次,换做谁都无法接受,但是目前因为WTO上诉组织停摆欧盟也只能吞下这个苦果。不过美国的这种行为,也被全世界人民看在了眼里。在利益面前,哪怕是盟友也可以随时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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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国际法的由来
一、古代国际法的发展
中世纪之前的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范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这就是说,国家之间不可能有联系密切的、世界性的交往,也就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像春秋时期有些人只知国名,不知地名,人与人之间联系非常少。就是因为生产力低下。
世界各国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以后,各国间和平的或暴力的交往才开始有,并且逐渐增多。
历史事实表明,在古代,凡有列国并存(或有诸多类似政治实体并存)并形成一定国际关系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古代文明中心,例如地中海一带、亚洲东部和中部,小国林立,往往有萌芽状态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的出现。这是因为,只要有较经常性的国际交往,就会有对这种交往的规则和制度的需求,就会逐步形成这种规则、制度。在中国春秋时期,就是这样。古代印度、古代希腊、古代罗马,也是如此。当时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以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为最多见。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外国人地位和海洋的规则。
到了中世纪,在国外是指欧洲的封建时期。中世纪并不存在适合国际法正常发展的条件。在欧洲主要是由于国王们在国内并没有最高权力,对外则需要向教皇和罗马皇帝表示某忠诚,概括地说,当时西欧还没有产生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这时期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仍以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为最多见。值得一技是,在海洋地位方面有一些实践,在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产生了领事和常驻外交机构。不过总的看国际法没有重大的发展,规则比较少,尚未自成体系,关于国家也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观念。 而中国由于这一时期经常对外交往,但由于中国当时在全世界处于万国来朝的地位,所以一般来我国的外国使节等也都称臣,并不存在平等的国际条约,更多的是“天朝恩典”。
二、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发展起来,并且与此相伴随,出现有系统的国际法学著作,是从近代欧洲开始的。16世纪,随着地理大发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发生并迅速发展,西方国家开始了海外殖民扩张之路,中西方贸易越来越紧密。随着公司的诞生,解决了有限责任问题后,无论从西欧的国家统治阶级还是资本家们纷纷开始了逐鹿世界。东西方之间和各大陆之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之间的隔绝状态被打破。整个世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逐步形成为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的一体,成为统一的、日益发展的国际法的基础。
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1618-1638年)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当时欧洲主要国家都被卷入这场战争。和约规定了欧洲各国的边界(这是欧洲秩序稳定的法律基础),承认所有参加国家有“领有权和统治权” ,确认欧洲各大国不分宗教信仰和国家制度,一律平等,承认了瑞士和荷兰的独立。原来处于帝国统治下的约三百个封建诸侯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成为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但是各诸侯国同非德意志国家缔结条约的权利受到限制)。这样,和约建立了近代欧洲国家体系,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知识点1案例2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国际关系演变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指1648年五月至十月间在威斯特伐利亚地区内的奥斯纳布吕克市和明斯特签订的一系列条约,标志着欧洲著名的三十年战争的结束。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由两个条约构成:一个是《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神圣罗马皇帝和瑞典女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奥斯纳布吕克条约》;另外一个是《威斯特作利亚条约—神圣罗马皇帝和法兰西国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明斯特条约》。《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体系对三十年战争后建立新的欧洲国际秩序有着重大影响。
两个条约的第1条均明文规定了签订和约的目的,这一目的是“保持……普遍的和平、永恒、真正和诚挚的和睦关系”,并且“这种和平和和睦关系应……予以遵守和培养。”
学者普遍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主权概念的现代国际系统的开始。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开始了以外交会议订立和约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和约签订后的三百多年来,以这种方式处理各种国际争端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所涉及的内容也从单纯的政治问题扩展到各专门领域里的问题。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开始,到1815年的维也纳和会、1878年的柏林会议,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巴黎和会、第二次界观大战后的旧金山会议等一系列国际会议,可谓是以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为样板,随着召开国际会议经验的积累,逐渐完善的国际会议体系。这一体系有效地处理了历次国际性战争后遗留下来的问题,对于维持和促进欧洲乃至全世界的和平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促进了外交关系法的发展《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家主权的承认,使外交活动在各国公开承认的统治阶级成员之间进行成为可能。常驻外交任节的活动开始超越陆海疆域的限制,既受习惯又受法律的约束,进而促进国家之间的交往。
《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对《国际法》的影响《威斯特伐利亚约》,如德斯蒙德·帕克南所评价的那样,是“国际法漫长发展过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标志着一个实际的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国际法的存在。”和约涉及许多以后需要解决的国际法问题,其条款内容的详尽是以前任何条约所不能比的,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个方面。例如,《明斯特条约》中有关通过强制或恫吓手段订立的契约无效(第37条)、国际河流通航自由原则(第89战)、归还被占国家的档案文件(第114条)等条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强制遵守,这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言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近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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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随着20世纪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一大批民族国家从斗争到最后独立,国际法取得了很多新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保留了近代国际法的一些规则的同时,也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则。比如在外交方面,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就保留了近代国际法的许多制度、规则。而现代国际法在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发展:
(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战争作为国家推行其对外政策的工具被废弃,或者说非法战争是被禁止的。违反国际法而从事战争应受到制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判定德、日首要战犯的罪行之一是发动侵略战争,就是明证。当然对于一个所谓的传统西方大国,特别是美国,在近20年发动的一些战争,师出无名。甚至2018年单方面宣布制裁伊朗,不顾世界各国的反对,这也是国际法面对的一个新难题。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世界著名的戴维营会谈就是用和平的手段,在了解和满足各国根本利益的情况下,能够停止战火。
(3)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这是因为,大批亚非原殖民地国家和附属国相继独立而成为国际法主体,打破了以欧洲国家为主,把亚非国家排除在外的国际政治格局,使国际法真正成为世界各国之间的法。
(4)国际组织的崛起和影响力越来越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对国际法的全方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组织,在促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上曾起过或正起着重要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已经确立。
(5)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地出现,例如国际环境法、外层空间法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原有部门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例如海洋法、航空法,在近代国际法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而仅在领土部分有所涉及,但现在已成为国际法的部门。
(6)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影响全球的共同问题的产生,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例如禁毒、防止空中劫持。这种合作大都通过多边条约的形式进行,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知识点1案例3
1、12个字带你看懂《巴黎协定》
北京时间2015年12月13日凌晨2点半左右,一份历史性协议在法国巴黎诞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近200个缔约方达成新的全球气候协定——《巴黎协定》。这份协议长达12页,包括29个条款,它将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与会各方普遍认为,巴黎大会成为气候谈判的历史性转折点。
各方将把“全球气温控制在升高2℃以内”作为目标,并为把升温幅度控制在1.5℃以内而努力。2020年后,各国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发达国家将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解决各国“自主贡献”力度不足以实现控温目标等问题,从2020年后,每5年将有一次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行动力度。虽然之前懂行的人们都认为巴黎气候大会达成协定的几率很大,但当这一刻终于到来时,全球还是被震动了一下,巴黎现场的人们还是欢呼、拥抱和流泪了一番。“彻夜长谈、锱铢必较”,早就是全球气候谈判的常态。这个大家“玩儿命谈”出来的协定,更需要接下来大家“玩儿命干”。专业而枯燥的《巴黎协定》文本里 埋藏着这样12个字:
“都参加”——近200个国家,这次“一个都不少”。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轨迹上,达成这样的“全家福”可实在是不容易。之前诸如《京都议定书》等,总是有关键国家缺席。而这次,人全在,都同意。这在全球治理中是罕见的局面。
“搭桥梁”——《巴黎协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搭起了一座由共识垒砌的桥梁。全球气候谈判多年来的最最难点,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谈不拢。也难怪,大家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屁股决定大脑,各有各的核心利益。而经过“玩儿命谈”,特别是中美的积极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带头谈出了共识,这份《巴黎协定》在核心目标、基本原则上形成了最大共识。
“各担责”——《巴黎协定》比较好地兼顾了各方利益诉求,体现在各国各自承担责任。不仅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的主基调,而且在若干个争吵多年的关键问题上,确定了各自的责任。发达国家今后要“多出钱”,以千亿美元量级的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而后者今后也得“多出力”,更主动地落实低碳发展。
“待完善”——历史性的一步,并不意味着十全十美。《巴黎协定》当然也留下了一些未解的难题。各国今后承担了各自的国际减排义务后,怎么核查落实情况?在申报与核查中怎么体现对各国主权的尊重?怎么监督发达国家“多出钱”?怎么鼓励发展中国家“多出力”?有待完善之处,意味着刚在巴黎松了一口气的谈判代表们,来年仍然闲不住,继续“玩儿命谈”是他们的“宿命”。
中国:积极谈、埋头干、做表率、不盲动
《巴黎协定》已成为全球治理中的合作典范。它提出的诸多目标和要求,意味着以石油、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将更快地、不可逆转地退出历史舞台。它不仅有助于解决气候问题,也深刻影响着未来若干年里全球的投资机会、技术创新机会、商业模式变化等等。
所以,“玩儿命谈”之后,各国还得“玩儿命干”。这么多年来,中国就一直奉行“积极谈、埋头干、做表率、不盲动”的原则。一方面积极推动全球气候谈判,另一方面,甭管谈得怎么样、谈得成谈不成,我们自己都埋头追求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中国经济的转型,很大程度上是用能源消耗结构的调整、节能减排等新生产方式的推行,来促进甚至倒逼的。
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已经轻易解决了从“高碳”转向“低碳”的过程。我们的煤炭消耗占比仍然过大,每一次雾霾天的到来,都提示我们要面对这个难堪的现实,做出更积极的转型努力。
其他国家同样需要“玩儿命干”。即便美欧日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普遍在争夺“低碳时代”主导权的舞台上,不用扬鞭自奋蹄。《巴黎协定》的一个积极涵义,就是把这种竞争,尽量框定在一个全球治理的共同体系内,避免出现新的恶性竞争,避免失去各国发展权、发展利益之间的“失衡”。
如此看来,《巴黎协定》确实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接下来的奔跑中,中国会一如既往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文章摘自:http://mp.weixin.qq.com/s?__biz=MTI0MDU3NDYwMQ== &mid=403820544&idx=1&sn=2c7b85fba3cacd46bb745622516eff65&chksm=fc2b2de6cb5ca4f033366bf7bc8f47ecbb339180204ebd794776d0059f658efd864ccbc5c256&mpshare=1&scene=23&srcid=12281fJZ9DZs7VixJniy0iGR&sharer_sharetime=1577497648586&sharer_shareid=7210372845926c05c6abcdb7f5c09689#rd
2、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 霸权利用垄断破坏国际秩序
2019年11月4日,美国正式通知联合国,美国将正式启动退出《巴黎气候协定》进程,成为至今唯一一个要退出这项协议的国家。《巴黎气候协定》签订的前前后后关于气候变化的议题其实已经经历了超过20年的发展。
1994年3月2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有197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公约,缔约方涵盖了全球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公约》的终极目标是防止对气候系统“危险”的人为干扰。1997年12月11日,作为《公约》补充条款的《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它强调了发达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京都议定书》到2020年12月31日后将会失效。2015年,195个国家代表达成《巴黎气候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成为继承《京都议定书》使命、应对气候变化和适应其影响的国际性条约。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与会代表《巴黎协定》第2条指出,将通过以下内容加强《公约》:
1.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
2.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复原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
3.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签署《巴黎协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又一个关键里程碑”,美国时任国务卿克里出席签署仪式。
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认为,《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转折点”。它建立了全球应对气候危机的持久框架,传递出全球坚定致力于低碳未来的强力信号。但全球不能因该协定而自满,因为气候问题不会通过这个协定而解决。
截止到2017年5月底,当初加入《公约》的195个成员已经签署了巴黎协定,其中的148个国家或地区亦已经批准生效巴黎协定的相关内容。这其中,就包括中国,美国和印度三个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
全球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前四位分别是中国(20.09%),美国(17.89%),俄罗斯(7.53%),印度(4.1%)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 2017年6月1日,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在华盛顿宣布,美国将退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 同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声明说,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 2019年11月4日,美国正式通知联合国,美国将正式启动退出《巴黎气候协定》进程。
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原因
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
1.川普误区
美国总统特朗普是一个全球气候危机的怀疑论者。2011年以来,他一直在频频否定全球变暖的事实以及人类对气候危机所造成的影响,也曾发布不少过激的言论,例如发推文称“全球变暖的数据不真实”,“这个概念是中国人为了削弱美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创造出来的”等。在美国大选期间,特朗普就曾表示,气候行动损害了美国经济,要振兴传统能源产业。他甚至多次称气候变化是“骗局”,威胁要退出《巴黎气候协定》。并且明确提出“若当选总统将考虑退出《巴黎气候协定》”。
特朗普责疑气候报告
2016年11月20日,就任以来,就针对美国的能源问题就做出了一系列举措:他先是在对内阁洗牌时任命多位有能源企业背景的成员;要求评估修改奥巴马政府制定的,旨在减少发电厂碳排放的《清洁电力计划》,并进一步扩大美国离岸能源开采范围;紧接着在1月21日颁布了《美国优先能源计划》,并撤除了《气候行动计划》,再在接下来几天内宣布重启输油管道项目;2017年2月16日废除《溪流保护计划》,接下来大幅消减气候变化相关的经费预算;3月28日签署能源独立执行令,撤销奥巴马政府时期的气候变化政策……,为退出《巴黎气候协议》作准备。
2.美国优先
特朗普主政后所强调的重要政策之一就是“美国优先”,为了试试这一政策,对许多国际秩序,国际规定都可以不遵守,提出所谓|“美国例外”,对不少国际事务,他国内政大搞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
特朗普声称,巴黎协定将使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减少3万亿美元,并使工作岗位减少650万个。特朗普认为协定对美“不利”,特朗普说,《巴黎协定》让美国处于不利位置,而使其他国家受益。
特朗普政府认为已经达成的《巴黎协定》对美国并不公平。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下降,而此前奥巴马政府承诺在2025年之前还会降低2005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6%-28%。此外,《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之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作为“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此后到2025年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援助。特朗普政府认为美国不应该在气候行动上再承担如此多的责任,称这是“将美国的财富,重新分配到其他国家”。
因而,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议》是“美国优先”政策之必然。 白宫发布官方视频称“《巴黎协定》对美国来说是个坏交易”
3.党派之争
美国共和、民主两党,虽然其基本的立场、观点、方法,以至其路线、方针、政策的本质是一样的。但是,为了其各自党派的利益,历来不乏有党派之争,有时甚至什么激烈。10月31日,美国民主党佩洛斯主持的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32票赞成、196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一项针对总统特朗普的弹劾调查程序的决议案,就是例证。
特朗普在竞选期间,就对其前任奥巴马进行激烈的攻击。入驻白宫之后,对奥巴马所做的决定多是先责疑,后否定。就是对奥巴马执政签订的协议、协定,甚至联合国的组织,也都说毁就毁,想退就退,成了世人共知的“退群总统”。
由此可见,在现任的共和党总统特朗普主政的时候,美国退出前任民主党总统奥巴马主政时签订的,并十分欣赏赞誉的《巴黎气候协定》就不会感到奇怪了。 美国利用垄断退出《巴黎气候协定》破坏国际秩序必将触犯众怒。
《巴黎气候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的气候协议,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
美国宣布退出《巴黎气候协定》,成为至今唯一一个要退出这项协议的国家。这是美国利用其经济和技术垄断等优势,试图破坏国际秩序。
就是美国的媒体也这样评说:这一举动向世界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随着气候变化的破坏性影响越来越明显,美国将不会负起国际责任,引起国际社会广泛批评。
气候,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美国此举犯了众怒。还是用我们古人说的话预测美国行为的结局: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美国将会在全世界人民的骂声中黯然失色!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 霸权利用垄断破坏国际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