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概 述
军备控制与裁军是国际安全和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国际法从近代国际法转变到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宣布侵略战争为非法,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以此为出发点,国际社会制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促进这一宗旨的实现,宪章规定“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建立军备管制制度”。《国际法原则宜言》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也明确指出,“所有国家应当认真地进行谈判,以便尽快地缔结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普遍性条约”。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实现以在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为最终目标的军备控制与裁军措施,已成为减少和消除战争危险、维护和平的重要手段和根本方法之一。国际法的现状为确定军备控制与裁军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提供了根据,使之成为现代国际法一个重要而复杂的内容。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军控与裁军作为国家安全政策的组成部分和减少战争危险的有效措施之一,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一、军备控制与裁军的概念
军备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所拥有的常备军和武器装备的统称。
军备控制( arms control)是指国家或国际上对军备发展状况的监控和限制活动,包括对军事力量的规模、发展和武器系统的研制、生产、部署、保护、转让与使用进行限制和管制。
裁军(disarmament)是指国家或国际上削减军备的活动,主要是对常备军和武器装备的数量进行削减。
从严格意义上讲,军备控制与裁军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对武器装备或武装力量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是对武器装备或武装力量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冻结;也可能是规定一个上限,允许武器装备或武装力量在一定程度内的发展。裁军则要求削减武器装备或军队。它可以采取“零点方案”,即全面消除某类型武器装备,如美国与苏联于1987年签订的《美苏中导条约》,就是要求全面消除中程和中近程导弹;也可以是削减至一个下限,如1993年签订的《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军备控制与裁军虽然有区别,但二者都是军领域里的限制性措施与活动,并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包含关系。通常,军备控制一词可以包括裁军,而裁军一词一般不包括军备控制,尽管裁军条约经常包含了许多军备控制的措施。军备控制与藏军的实施可以是强制性的,如对战败国采取的强制性军备限制措施;也可以是一方主动的,如一个国家或军事集团单方面采取的军备控制与裁军措施。
二、军备控制与裁军的意义
军备控制与裁军作为国家安全政策的组成部分和减少战争危险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和平时期的外交和军事斗争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促进世界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一般认为,军备控制与裁军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可以调节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战略关系,稳定和降低军事对抗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战争诱因的增长,从而防止战争、增进安全、减少和消除战争危险;二是限制战争的损害程度,一旦战争爆发,缩小战争的规模和破坏程度;三是调节军备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水平,使之具有某种可控性,减少军费开支,“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联合国宪章》第26条),节省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源,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三、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基本方式
军控与裁军条约以及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宣布的军控与裁军措施,通常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这些方式各不相同,但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1)限制(limits)。指对武器的类型、装备数量、性能和武装力量的规模进行限制。
(2)冻结(freezes)。指停止某一武器装备领域内所有新的活动。冻结与限制的区别是:限制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武器系统进行改进,乃至发展新武器;而冻结则不允许对武器系统进行改进,更不允许在该领域发展新武器系统,但却允许继续使用现有的武器系统。从实质上来看,全面禁止核试验就是核武器领域的冻结,试图通过禁止一切核试验以冻结研制新型核武器。
(3)削减(reductions)。指对现有武器装备和军事人员的数量进行削减。例如,1990 年签署的《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和 1992年达成的《欧洲常规武装力量员额协定》,对北约组织和前华约组织的常规武器和军事人员数量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削减。
(4)禁止(bans)。指禁止某种或某类武器或武器系统的使用及相关活动。可以是单项禁止,如禁止某种武器的使用或某种材料的生产;也可以是全面禁止,如全面禁止某类武器系统,包括禁止研制、生产、部署和使用这类武器以及销毁现有库存的这类武器。以前的军控条约中规定的禁止措施大都适用于当时尚不存在的武器系统及其有关活动,以回避复杂的核查问题。例如,1967 年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禁止在外空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在签约时尚无任何国家有这类武器的部署计划。后来随着军控形势的重大变化,禁止措施已经针对现有的武器系统,如1993年达成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面禁止了现存的这类武器系统。
(5)销毁(destruction)。是最彻底的一种军控措施,通常在全面禁止一类武器的条约中均规定销毁这类武器。例如,1975 年生效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就要求彻底销毁一切生物武器。
(6)改组武库构成(restructuring of the arsenal)。指改组对抗双方武库的结构,以增强危机稳定性,如取消高精度的分导式多弹头导弹,因为它具有第一次打击能力;或者淘汰生存能力差的系统,如分导式多弹头导弹固定发射架,因为它是对方发动第一次核打击的重要目标。
(7)建立信任与安全措施(confidence and security-building measures)。指国家之间为消除猜疑和恐惧、缓解紧张局势以及防止引发战争而采取的措施。这类措施虽然不直接涉及军控与裁军,但却有利于增强军事稳定性。例如各大国之间建立的“热线”,核国家之间的核导弹互不瞄准,欧洲的“开放天空”以及预先通报军事演习,联合国建立的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册和各国填报军费报表的制度等,都属于这类措施。
上述军控与裁军措施在军控与歲军条约中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组合采用。如1993 年签署的《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除对武器进行削减和限制以外,还包括冻结和改组武库构成等内容。
四、军备控制与裁军的范围
从军备控制与裁军国际法律文件的谈判及实施所涉及的领域来看,军备控制与裁军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核军备控制与裁军,禁止核试验,禁止为核武器生产裂变材料,禁止化学武器,禁止生物武器,防止外空武器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常规武器裁军,建立信任措施,核查技术,等等。
五、联合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机构及其活动
自1945 年成立以来,联合国一直把推动普遍裁军、维护世界和平作为主要任务之一。《联合国宪章》对裁军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把军备控制与裁军事务正式纳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议事日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联合国裁军机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国际军控与裁军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 联合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机构
1978 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合国大会召开后,联合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军备控制与裁军工作体制,主要由审议、执行、谈判、研究和核查机构组成。
(1)审议机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以及安理会都具有审议裁军议题的一般职能。1978 年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决定成立的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United Nations Disarmament Commission,UNDC),是联合国审议各种裁军问题的专门机构。裁军审议委员会由联合国全体成员组成,其前身是1952年设立的裁军委员会,其职权是审议裁军领域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建议,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2)执行机构。联合国裁军事务部(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for Disarmament Affairs)是负责联合国裁军工作的职能机构,1982 年根据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的决议建立。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合国大会及所属的第一委员会以及裁军谈判会议提供服务;编写有关裁军问题的出版物;跟踪、评估国际裁军形势的发展;管理裁军研究基金,提供有关的训练和咨询服务;为全球有关裁军宣传活动提供指导并进行协调;管理区域裁军中心。
(3)谈判机构。联合国裁军谈判机构是设在日内瓦的裁军谈判会议(Conference on Disarmament,CD),简称“裁谈会”。裁谈会是当前国际上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机构,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60年的十国裁军谈判委员会,1984年2月根据联大第A/38/27号决议于 1984 年2月由原裁军谈判委员会更改为现名。其宗旨是促进在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裁谈会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但与联合国关系独特。它有自己单独的议事规则,独立决定一些重大事项。同时,它也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确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向联合国大会报告工作。裁谈会秘书长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派,并为其私人代表。裁谈会的会议服务和设施由联合国提供,经费从联合国正常预算中支出。裁谈会现有65个成员国,分成不同的集团,即西方集团、东欧集团和 21 国集团(又称不结盟国家集团),中国为独立一方。裁谈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工作和通过有关决定,实质性的谈判工作洒常在裁谈会下设的特设委员会中完成。
20 世纪 60至70 年代,联合国裁军谈判机构达成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外空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海床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军控条约。冷战结束后,裁谈会日趋务实,于1992年谈判达成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谈判达成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国际军控法律文件。裁谈会在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在外空军备控制谈判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已连续二十余年以压倒多数通过决议,重申裁谈会在谈判缔结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多边协定中应发挥主导作用。然而,自1996年谈判完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后,由于裁谈会成员国在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核裁军、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障四个议题上分歧严重,无法在设立特委会和确定工作计划问题上达成共识,裁谈会基本上陷入僵局,至今没有任何重大成果。
(4)研究机构。联合国的裁军研究机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专家组。由联合国裁军事务部根据联大决议邀请有关国家派出政府专家进行专题研究,研究报告由联合国秘书长提交联合国大会;二是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UNIDIR)。该所是联合国下属的裁军研究机构,1980年在日内瓦成立,专门负责研究裁军及有关的国际安全问题。此外,联合国裁军事务部还与有关地区和国家合作,组织地区性的裁军研究活动。
(5)核查机构。联合国本身没有设立专门的军控核查机构,在军控核查方面常常是委托有关的国际机构对一些军控条约的实施进行核查。1957 年成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IAEA)是从事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以及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对其成员国的和平核活动实施保障的政府间组织,属于联合国体系下的专门机构,本身并没有核查的职能,但定期向联合国报告工作,并承担联合国交办的事项,受联合国的委托,也承担有关的军控条约的核查工作。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加速和扩大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保证在其保障监督下的核设施和核材料不被用于任何军事目的。1968 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签订后,国际原子能机构成为保障监督与核查该条约的机构。1991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受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对伊拉克的核武器生产能力进行了调查并监督销毁。此外,它还承担了1967年《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特别视察职能。
(二)联合国的军备控制与栽军活动
联合国成立以来,在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1.提供裁军论坛,促进国际裁军运动的开展
联合国是当前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裁军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审议机构。联合国大会一直对裁军给予高度重视,为国际社会提供裁军论坛,作出了许多关于军控与裁军问题的决议。1946年1月24 日,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个决议就是敦促有关国家消除原子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确保把原子能完全用于和平目的。1959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全面彻底裁军决议,同年成立了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多边裁军谈判机构——十国裁军委员会,以后几经改组和更名,扩大为裁军谈判会议,一直承担着国际裁军谈判工作。
2.宣布三个“裁军十年”,召开三届裁军特别联合国大会
1969年,第24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以全面彻底裁军为主题的决议,宣布1970年代为“裁军十年”,吁请各国政府早日制定停止核军备竞赛和进行核裁军的有效措施,缔结一项在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条约。在此十年中,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藏军协定。1978 年召开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合国大会,这是联合国第一次专门为裁军问题召开的大规模、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会议。会议通过的《裁军特别联合国大会最后文件》被视为国际裁军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全面阐述了裁军领域的目标、原则和优先事项。
1979 年,第34 届联大又宣布 1980 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要求各国制止和扭转军备竞赛的趋势,根据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最后文件规定的优先项目缔结裁军协定。1982 年召开的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重申了第一届特别联大最后文件的有效性,并决定发动一场世界裁军运动,以宣传、教育和促进公众了解和支持联合国在军控与裁军领域中的目标。1988年又召开第三届裁军特别联大,这是规模最大、代表性最广泛的一次裁军特别联大。
1990年,第45届联大通过决议,宣布1990年代为第三个“裁军十年”,决议号召国际社会通过裁军实现真正的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的这些裁军会议和裁军运动虽未取得实质性成果,但对动员国际舆论、促进世界栽军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
3. 促进达成双边、多边和地区性的军控与裁军条约
在联合国的积极促进下,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达成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它们是:
(1)1959年《南极条约》,这是第一个在部分地区禁止核试验的国际条约,使南极洲及其周围海洋实际上成为无核武器区。
(2) 1963 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部分禁试条约》)。
(3) 1966 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
(4)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5)1971 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海床条约》)。
(6)1972 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这是第一个禁止和销毁一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军控条约。
(7)1979 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和其他天体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
(8) 1980 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9) 1992 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这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
(10)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此外,联合国还促进一些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双边和地区性军控与裁军谈判,达成了一些区域性国际条约。主要有:①1967年《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无核区条约,得到了五个核国家的支持,推动了无核区的建立。②1985年《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③ 1995 年《东南亚无核区条约》。④ 1996 年《非洲无核区条约》。
5.1.2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历史发展
国际军控与裁军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有了国际间的军事和外交斗争,军控与裁军就成为这种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军控与裁军协议在古代中国、美索不达米亚、印度、罗马和希腊的历史中就有记载。但在18 世纪中叶以前,军控与裁军在国际军事和外交斗争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科技的进步和工业的发展,武器杀伤力的提高和军备的不断扩大。
裁减或限制军备已成为国际军事和外交斗争的重要手段。18 世纪中叶以后,国际社会签署了一系列军控与裁军的协议。1787 年英法两国签订的《英法条约》规定,双方应限制建造军舰的规模和相互通知军舰的配备。1809 年法国和奥地利缔结的《维也纳和约》规定,奥地利军队应缩减至15 万人。1817 年英美结结的《拉什—巴格特协定》,对当时部署在英国属地加拿大与美国边界的五大湖区和尚普兰湖的双方军舰数量、吨位及舰炮类型进行了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举行了一系列限制军备的谈判,并缔结了一些条约。1919 年《凡尔赛和约》之第一章《国际联盟盟约》提出了在世界范围内裁减军备的三项原则:一是会员国承允“缩减其本国军备至适足保卫国家安全及其共同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少限度";二是由国联提出裁减军备计划,供各国考虑施行,并研究私人制造军火及战争器材所引起的流弊,提出处理办法;三是在裁军计划通过后,非经国联同意,不得超过限额。此外,会员国须将有关本国军备水平、陆海空军计划以及可以为战争服务的工业“互换最坦白最完整之情报”,以得悉军备事项的秘密性所包含的危险。1922年2月,美、英、日、法、意在华盛顿会议上缔结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该条约对五国的海军主力舰和航空母舰的总吨位等进行了限制。1935 年英德两国签订的《英德海军协定》放松了对德国海军的限制,使德国海军实力的限额大幅度超出了《凡尔赛和约》的规定。一战后不平等的国际格局决定了军备控制与裁军不可能取得积极成果。在国联的所有裁军会议上始终没有提出裁军计划,军火买卖也从未受到监督,会员国之间更没有交换有关武装部队和军事工业的情报,这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有了充足的物质基础。国联时期的裁军谈判以彻底失败而告终。
二、冷战时期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苏联等国都进行了裁军。美苏一方面为争夺军事优势,各自发展了远远超出实战需要的庞大核武库;另一方面,他们又无法承受核武器的巨大毁伤力而要求设法控制核武库的规模。双方都认识到,需要防止核战争,需要对军备竞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形成了军备竞赛与军备控制并行的局面。
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军控与裁军条约,主要有:《南极条约》《部分禁试条约》《外空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美苏反导条约》(1972 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赫尔辛基会议关于建立信任与安全措施的文件》(1975 年)、《美苏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1979 年)、《联合国关于各国填报军费报表的制度》(1980年)、《斯德哥尔摩文件》(1986年)、《美苏中导条约》(1987年)、《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1990年)、《美苏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1991年),等等。
这一时期军控与裁军的特点是:
(1)军控与裁军已成为国际安全与国际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2)以美苏为代表的两大军事集团基本上主导了国际军备控制的进程;
(3)核查日益成为军控与裁军条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4)建立信任措施开始成为军备控制的一个重要形式。
三、冷战后时期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冷战结束后,国际安全形势趋于缓和,军备控制与裁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核军控与裁军方面,1993 年签署了《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通过该条约无限期有效,199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此外,禁止为核武器生产裂变材料的谈判已经列入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的日程。
在常规军控与裁军方面,1991 年联合国建立了《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册》,1992 年北约组织与原华约成员国达成《欧洲常规武装力量人员上限协议》,1995年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审议会通过了《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1997 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同年121 个国家在加拿大湿太华签署了《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这一时期军备控制与裁军的特点是:
(1)在军控与裁军协议中,裁军的比重增加,世界主要军事大国相继削减军队和武器数量,同时继续争夺军备质量和技术优势;
(2)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掌握了军控与裁军的主动权,尤其是美国通过军控与裁军条约以及北约东扩,确立了美国对俄罗斯的核与常规力量的优势;
(3)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军控与藏军的重点逐步转向热点地区,由过去的防止核战争转向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强化核、生、化武器和弹道导弹不扩散机制,并将防扩散作为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拓展其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手段,军控与裁军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扩散与反扩散的斗争;
(4)军控模式从传统的美苏对抗转向“合作安全”,其措施包括对话、增加军事透明度、加强防扩散机制、建立信任措施和安全机制等;
(5)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军控与裁军活动中的作用有所增强,军控和裁军斗争的国际化趋势日渐明显。
5.1.3 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内容
一、常规军备控制与裁军
近代以前的常规军备控制与裁军,主要是指战胜国在战后强迫战败国单方面实行削减或限制常规军备。20 世纪后,常规军备控制与裁军已发展为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为各自安全利益而彼此削减或限制常规军备,也包括各国为适应本国内外政策的需要主动采取的削减或限制常规军备的措施。
常规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内容包括限制常规武装力量的数量与质量,削减或禁止某类常规武器,限制相关的常规军备活动以及控制常规武器的转让等。相对于核、生物、化学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言,常规武器是以化学能及其转化的动能毁伤目标,牵连损伤较小的武器。
(一) 常规军备控制与裁军的主要活动及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西方国家军备竞赛的不断加剧,谈判与缔结军控与裁军协议就成为调整国家关系和划分势力范围的重要手段。当时结结的国际军控与裁军协议主要涉及海军军备领域,主要有美、英、日、法、意于1922年签订的《限制海军军备条约》,1930 年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国际条约》(也称《伦敦海军条约》),1935年英、德签订的《英德海军协定》等。
冷战时期,以美苏为首的两大军事集团一直在进行大规模的军备竞赛,国际常规军控与裁军未能取得大的进展。但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常规军控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是联合国大会 1980年12月通过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直至1980年代后期,东西方关系缓和,两大集团军事对抗程度下降,尤其是冷战结束后,国际常规军控与裁军有了突破性进展,达成了多项常规军控与裁军国际条约。
1. 普遍性的常规军控与裁军条约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80年10月10日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一致通过,1983 年12月2日正式生效,无限期有效。这是冷战时期国际多边范围达成的一项有重要影响的常规军控条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属于国际人道法的范畴,是目前基本的最重要的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其目的旨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不分青红皂白、引起不必要痛苦和过分残酷的作战方法和手段,强调战争中的人道原则,对减低战争的过分伤害和加强战争中的人道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公约生效之初包括三个议定书,即《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1996年进行修订,形成《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号议定书)。1995年9月增加了《禁止使用激光致自武器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2003年11 月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年会通过《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第五号议定书),2006年11月12日生效。《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是国际军控领域的一大突破,对预防和减少遗留爆炸物、清除现有和将来可能产生的遗留爆炸物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该议定书被认为可以较全面地解决战争遗留爆炸物引起的人道主义问题。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雷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生效后,在各种武装冲突尤其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滥用公约及其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武器尤其是地雷的情况越来越多,给平民造成了严重伤害。国际社会对禁止滥用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的呼声日益高涨。虽然《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中的《地雷议定书》首次对地雷的使用作了限制,但由于有关限制性规定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地雷的使用形成有效的约束,在1993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生效10周年之际,一些缔约国提出对《地雷议定书》进行修订。1996年5月3日,《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通过了对《地雷议定书》的修订,形成了《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并于1998年12月3日正式生效。但是,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并不满意,要求全面禁止和销毁杀伤人员地雷。
第 51 届联大于 1996 年11 月通过 51/45S 号决议,要求成员国“积极寻求一个有效的、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国际公约”。于是,这些国家于1997年9月17日在挪威奥斯陆召开国际禁雷会议,通过了《禁雷公约》。同年 12月3日,在加拿大首都浑太华举行《禁雷公约》签约大会,148 个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出席会议,其中121 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公约在得到45 个国家批准后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2010年11月,共有156个缔约国。印度、巴基斯坦、俄罗斯、美国、中国等39 个国家没有加入该公约。《禁雷公约》的宗旨是立即、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规定,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发展、生产、获取、保留或转让杀伤人员地雷;现存的所有杀伤人员地雷应在公约生效后的四年内予以销毁,现有雷区在十年内清扫干净;各缔约国应将本国执行公约的措施、库存和境内布雷的详细情况及销毁计划等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年度报告;如缔约国之间就履约问题产生疑问,可提出澄清要求,甚至可要求赴该国进行“实情调查”。
《禁用集束炸弹公约》2008 年 12月 3 日在挪威奥斯陆由 107 个缔约国签署通过,2010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公约规定,禁止缔约国生产、使用、储存或转让集束炸弹,并给缔约国销毁已有的集束炸弹、清理受污染地区设定了8年的最后期限。该公约是10年来最重要的裁军和人逍主义条约。美国、俄罗斯、以色列没有加入该公约。
2.区域性的常规军控与裁军条约
在欧洲,1990 年 11 月 19 日由北约和原华约组织的 22 国在巴黎签署《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该条约于1992年11月9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西方达成的唯一的一项区域性常规裁军条约。条约规定了缔约国在欧洲的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火炮、作战飞机和攻击直升机的限额,各国应至迟于条约生效后的40 个月内分三个阶段完成上述五类武器的削减,并建立包括情报交换及现场核查在内的条约核查机制。1992年6月,北约和原华约组织的 29 国达成《欧洲常规武装力量人员上限协议》,对双方常规部队的规模作了限制。
在亚洲,1990 年中国和苏联达成《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和加强军事领域信任措施的协定》。1997年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五国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栽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协定规定:五国将边境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到与睦邻友好相适应的最低水平,使其只具有防御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谋求单方面的军事优势;裁减和限制部署在边界两侧的军事人员和主要种类的武器数量,确定裁减后保留的限额;确定裁减的方式和期限,交换边境地区军事力量的有关资料,并对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
这是联合国为促进各国军备透明和安全领域互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在各个国家中树立信心和安全感。1992 年1月1日由联合国秘 书长根据第 46 届联大 1991 年12月9日通过的题为《军备透明》第46/36L.号决议设立。该决议指出,增加军备透明有助于制约军备生产和武器转让;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制定并在联合国总部设立常规武器登记册,以登记国际武器转让的数据以及成员国提供的军事资产、武器采购与生产及有关政策情况;决议吁请成员国每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上一年度列入登记范围的常规武器进口情况,包括赠予、信贷、易货或现金支付等各种方式的武器转让;决议鼓励成员国提供本国武器进出口政策、有关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情况。决议附件中,将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舰艇、导弹或导弹发射系统等七类武器纳入登记范围,规定了每类武器的技术参数。截至2009 年,已有164 个国家向《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作过一次或多次情况报告。联合国虽然建立了常规武器登记册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武器出口大国政策的影响仍然十分有限。
(二) 常规军备控制与裁军的特点
1.以限制发动大规模或突然进攻的军事能力为重点
常规军备是各国的基础军备。对大多数国家来说,常规军备也是它们唯一的军备,是这些国家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基本手段。国际社会计对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所普遍倡导的“全面禁止、彻底销毁”的目标,对于常规军控与裁军并不适用。但常规军备竞赛,尤其是潜在冲突地区的进攻性常规武器竞赛,则是加剧国际与地区紧张局势的重要原因。因此,限制有关各方发动大规模或突然进攻的能力就成为常规军控与裁军的重点。在核武都与弹道导弹出现之前,远洋海军曾是最重要的战略投送力量,限制发展成列親、航空母舰、巡洋想等重型军舰,成为当时军控的重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成为冷战对峙的地区,裁减与限制作战坦克、大口径火炮、装甲运兵车、攻击直升机、作战飞机等重型武器,成为欧洲常规裁军的重点。《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也列人了上述五类重型武器以及军舰和导弹系统。
2.军控条约难以限制先进常规武器装备的发展
与限制兵力和武器装备的数量相比,限制发展或转让先进的武器装备难度更大。现有的或可能达成的常规军控与裁军条约主要是限制武器数量,并不能制止或有效制约以提高武器质量为重点的军备竞赛。从已经达成及生效的一些常规羲军条约来看,削减的往往是相对过时的武器装备,其中部分武器装备即使不削减也会被淘汰,而对保留及发展先进的武器装备,条约难以作出严格的限制。虽经国际社会多年努力,激光致育武器、杀伤人员地雷等一些具有滥杀滥伤作用的“非人道武器”已受到有关条约的禁止或限制。但是,由于拥有最先进常规武器装备的国家不愿使其军备发展计划受到国际法约束,已达成的常规军控与裁军条约难以有效限制高精尖常规武器装备的研制与发展。
3. 中小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在常规军备控制中的作用不断增强
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历来是强国、大国的舞台。1997 年,中小国家以及非政府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加拿大湿太华达成了《禁雷公约》。在国际藏军史上,这是首次在没有主要军事大国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军差条约。受此影响和鼓舞,在多边军护每城,尤其是在推动控制和销毁小型武器(通常指便于个人携带的常规武器,包括于格步枪、冲锋枪、机枪、道击炮、榴弹发射器、移动式高射炮以及反坦克炮等),建立信住措施和增加军备透明度等问题上,中小国家及非政府组织正在寻求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核军备控制与裁军
核军备控制与裁军是指一切与核武器有关的控制与裁减活动,主要是对核武器的限制、削减和禁止,同时也包括禁止核试验、禁止为核武器生产裂变材料、建立无核区、防止核扩散、建立核领域的信任措施等。
核军备控制与裁军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苏联的核军备竞赛。随着美赤对抗日趋严重,核军备竞赛日益加剧,双方都难以承受这种无止境的军备竞赛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同时由于核武器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双方逐渐认识到,核战争中无胜利者,需要制定一定的竞赛规则,于是就产生了核军备控制,并将防止核战争作为核军控的目的之一,开始了核军控谈判和进行核裁军。
(一)核武器的限制、削减和禁止
核武器是利用能自持进行的原子核裂变或案变反应瞬时释放的能量产生爆炸作用,并具有大规模杀伤破坏效应的武器的统称。核武器的限制、削减和禁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活动。
(1)通过政府间磋商和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核军控条约与协议。冷战时期,由于美国与苏联拥有庞大的核武库,当时的核军控都是在美苏间进行的,两国签署的双边条约主要有:《美苏热线协定》(1963年),《美苏反导条约》和《美苏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定》(1972 年),《美苏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1979年),《美苏中导条约》(1987年),《美苏第一阶段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1991年),《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1993年)。这些双边条约对于裁减双方的核武库,防止发生核战争起到了一定作用。冷战结束后,英、法、中三个中等核国家开始介入核军控与裁军的某些活动。
2008年4月,美俄宣布将结结一项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军控条约。自2009年5月始,美俄双方进行了10轮谈判。2010年4月8日,美俄两国元首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签署了新的《削减进攻性战略核武器条约》,同意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核武器,以替代2009年12月5日到期的《美苏第一阶段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条约规定,美俄将在条约生效7年内将各自己部署核弹头削减至1550枚,将已部署和非部署战略武器运载工具削减至总计800件水平。虽然该条约被称为“近20年来最为全面的军控协议”,但这只是两国在履行“核大国率先裁减”的国际责任,对于核裁军进程和全球的核安全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联合国在国际核军控与裁军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影响。联合国大会及所属或相关机构就核裁军问题作出各种决议,从奥论和法律上促进了核军控与裁军。由联合国促进达成的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核军控与截军条约有:《南极条约》《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士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条约》等。
(二)禁止核试验
核试验是使用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在预定条件下进行的爆炸试验,它是研究发展核武器和保持核武库有效性的必要手段。全面禁止核试验是防止核扩散和全面禁止与彻底销毁核武器的重要步骤。从国际上禁止核试验的历程来看,大致上经历了部分禁止核试验、限制地下核试验和全面禁止核试验三个阶段。
1. 部分禁止核试验
20 世纪 50 年代到 60 年代初,美国和苏联为争夺核优势,开展了激烈的核军备竞赛,进行了大量核试验,主要是大气层核试验,对全球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放射性污染。1954年2月,美国在比基尼岛上空爆炸了当量为1500吨的热核装置,产生的大量放射性尘埃使日本渔民受到放射性伤害,引发了世界范围的反对核试验的浪潮。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美、苏、英三国同意从 1958年10月31 日起在日内瓦开始禁止核试验的谈判,并宣布暂停核试验一年。1963 年8月5日,三国在莫斯科签订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即《部分禁试条约》,三国政府并表示希望其他国家参加这个条约,之后有124个国家加入这一条约。法国和中国虽然没有签署这一条约,但分别于 1975年和1986年宣布中止大气层核试验。
2. 限制地下核试验
由于法国和中国分别在 1960 年和1964 年成功地进行了核试验,成为第四和第五个核国家,《部分禁试条约》签订后,美苏把军控谈判的重点转向防止核武器的扩散。1968年7月,美、苏、英三国签订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规定,无核武器国家不谋求核武器,并事实上禁止了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试验。1974 年美苏达成《美苏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规定两国进行地下核试验的当量最高限额为15万吨。1976 年两国又签订《美苏关于和平目的的地下核爆炸条约》,对和平核爆炸的最大当量进行了限制。
3. 全面禁止核试验
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苏两国的核武器技术都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双方的核武库均已达到超饱和状态。国际社会在核战争阴云的笼罩下越来越强烈要求美苏停止核军备竞赛,禁止一切核试验。1977年,美、苏同意就缔结一项全面停止核试验条约进行谈判,但谈判不久就处于停顿状态。冷战结束后,军备竞赛的动力大大削弱,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创造了条件。1996年9月10 日,联大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该条约的主要内容,一是每一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二是为保证条约的执行,将建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并建立条约的核查体制;三是自条约附件二列明的所有国家全部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第180天起条约生效。条约附件二列明的是44个有核能力的国家,其中既包括核武器国家,也包括所有核门槛国家。截至2000年12月5日,已有160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69个国家完成了批约手续。《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签订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通欢迎。它一方面排除了核试验对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限制了核武器的发展,抑制了核军备竞赛,加强了核不扩散的体制。但是,由于条约并不能禁止非成员国进行核试验,印度和巴基斯坦分别在条约签订后进行了核试验。条约还规定,只有包括印、巴在内的44 个国家签署和批准条约,条约才能生效。美国等一些有核能力的国家至今拒绝批准条约。因此,要使条约生效并得到全面执行,还需要艰苦努力。
三、禁止生物武器
生物武器原称细菌武器,是以生物战剂杀伤人员和毁坏植物的一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生物武器由生物战剂、生物弹药和运载工具三部分组成。在古代战争史上,就有使用生物武器的战例。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生物战剂种类的增多,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及施放手段的发展,生物战剂得到了较大范围的使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等战争都使用过生物武器,给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一) 国际社会禁止生物武器的努力
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9 世纪末开始纳入国际条约,1899年《海牙公约》(第二公约附件和第二宣言)就已规定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生物武器在战争中的使用和扩散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备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禁止生物武器成为国际军控领域的重要议题。1925 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管制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国际贸易会议”上达成了《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及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简称《日内瓦议定书》),第一次提出了在战争中禁止使用生物武器问题。但由于当时认识上和技术上的限制,《日内瓦议定书》存在许多缺陷,一是没有对生物武器作出法律定义,致使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含糊不清;二是许多缔约国以不同方式保留了对非缔约国和违约国“报复使用”生物武器的权利,使议定书实际上成为只禁止“首先使用”生物武器的战争法规;三是未涉及库存生物武器及其生产和储存,客观上为违法使用保留了物质基础;四是没有规定核查条款,对缔约国的履约行为缺乏监督机制。这些缺陷的存在,是议定书达成之后仍然发生违约使用生物武器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使用,再次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多边裁军谈判机构开始就禁止生物武器进行谈判。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 12 国向联大提出《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同年12月16日,第26 届联大通过《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效后,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不少国家已具备了研究、发展、生产生物武器的能力,生物战的潜在危险性增加了,生物技术有可能被滥用于生物战。此外,《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虽然解决了《日内瓦议定书》存在的问题,但主要缺陷是没有规定核查措施。因此,为了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又开始谈判公约的核查措施问题,并提出了核查议定书。核查议定书将弥补《日内瓦议定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存在的缺陷,进一步加强禁止生物武器的使用、研究、发展、生产、转让与储存。但是,由于生命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平利用和军事应用的界限难以区分,进攻性生物研究与发展和防御性生物研究与发展的界限难以区别,生物武器核查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越来越大,甚至有些方面无法核查。
(二)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公约于 1972年4月10日在华盛顿、伦敦、莫斯科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无限期有效。截至2002年11月,已有146个缔约国。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是全面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首个国际条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获取(转让)不属于和平利用的生物战剂或毒素,以及为敌对目的而设计的武器和设备或运载工具;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尽快销毁生物战剂及武器或转用于和平目的;缔约国之间交换有关和平利用生物战剂和毒素的设备、材料和科技信息等。
公约对拥有生物武器能力的国家有一定制约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没有规定具体、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措施,对违约事件也缺乏应有的制裁措施;二是只规定“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生物武器,而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生物武器的研究和使用;三是只规定销毁生物武器,却没有规定销毁生产这类武器的工厂和设备;四是没有列出生物战剂的清单和阀值。公约缔结后,截至2002年,举行过五次审议会议和多次缔约国专家组会,讨论修改部分条款和加强核查机制。
四、禁止化学武器
化学武器是以毒剂的毒害作用杀伤人员和牲畜、毁坏作物和森林的武器。它通过毒剂的多种中毒途径,及在一定的染毒空间和毒害时间内所产生的战斗效应,杀伤、疲惫和迟滞敌方军队,以达到预定的军事目的。在战争中使用毒物自古有之,古代的毒烟和毒箭就是最原始的化学武器。现代化学武器由化学战剂、化学弹药和运载工具三个部分组成。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化学工业的发展,化学武器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极具实战价值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在近代战争中被大量使用,给人类造成了深重灾难,因而国际社会不断进行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努力。近年来,使用某些剧毒化学战剂制造恐怖事件已成为一些恐怖组织和邪教团体的犯罪手段,这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禁止化学武器的强烈关注,从而促进了化学武器裁军。
(一) 禁止化学武器的裁军进程
近代化学武器裁军源于禁止将毒物用于战争的传统习惯法。1675 年法、德两国签订的《斯特拉斯布瑞条约》是已知最早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的法律文件,条约第57 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毒物用于战争,不论对水源投毒、毒化食物还是毒害军队。凡使用者则置自身于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之列。”从 19世纪后半叶起,由于欧洲一些国家已能由工业生产剧毒物质,使毒物大量用于战争成为可能,从而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禁止将毒物用于战争的习惯法逐渐被纳入更多的国际战争法律文献中。1874年《布鲁塞尔宣言》禁止使用“毒物或染毒武器”,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签订了《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这是国际上为禁止将化学战剂用于战争的第一次尝试。1907 年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再次确认了这一宣言,在《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中规定:“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使用毒物或有毒武器”。然而,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性物质的战争习惯法,未能制止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爆发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化学战。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大规模毁灭性作战方法和手段,化学武器第一次在现代战争中被正式使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交战双方大规模使用了氯气、光气等化学武器,产生了巨大的战场效果,造成了约130万人员死伤。
化学战再次受到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从而重新提出有关国际禁用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达成了一些新的单纯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协议。1919年《凡尔赛和约》、1922 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又称《华盛顿会议五国条约》)、1923 年《中美洲国家限制军备公约》等国际条约均对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有毒物质作了规定。
1925 年在日内瓦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首次为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毒性物质作战方法规定了单项的法律机制,成为国际化学武器裁军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日内瓦议定书》存在许多缺陷,主要是:没有明确化学武器的定义,议定书适用范围含糊不清;许多缔约国保留“报复使用”化学武器的权利,使议定书实际上仅仅禁止“首先使用”化学武器;议定书未涉及库存化学武器及其生产和储存设施,客观上为非法使用这些武器保留了物质基础:议定书没有核查条款,对缔约国的履约行为缺乏有效监督。这些缺陷的存在,是议定书达成后仍然大量发生违法使用化学武器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表明,要彻底废止化学武器,必须在《日内瓦议定书》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的法律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以及海湾战争中,日本、德国和美国等国家多次大量使用化学武器,给人类生命和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灾难。建立全面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法律机制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1968 年,禁止化学和生物武器问题被正式列入当时的联合国18 国裁军委员会议程,从而开始了禁止生化武器的多边国际谈判。1969 年,联合国秘书长向第 24 届联大提交了《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及其可能使用所产生的效应》的报告。自此,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同时开始了全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多边国际谈判,化学武器裁军由此步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此后,国际社会关于建立“无化学武器区”的建议,1989 年巴黎禁止化学武器大会,以及 1990年《美苏关于销毁和不生产化学武器及促进多边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措施的协定》,都有力地推动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经过长达10年的艰苦谈判,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于 1992年9月13日通过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于1992年11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标志着一百多年来化学武器裁军取得了历史性成果。
(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于 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无限期有效。截至2009年5月,已有188个国家批准公约,另有以色列、缅甸2个国家已签署公约尚待批准,仅有埃及、安哥拉、朝鲜、索马里、叙利亚5个国家既未签署公约也未加入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由序言、24条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附件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禁止绪约国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为此种使用而进行的军事准备;禁止缔约国支持、鼓励和诱使任何国家从事公约禁止的一切活动;缔约国要遵照规定的方式、顺序和时间销毁在其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及生产设施;缔约国要承担义务销毁其遗留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禁止把控爆剂(指用于控制国内动乱、维持社会秩序的化学品的总称,这些化学品对人体呼吸道或视觉系统具有强烈的暂时性刺激作用)用于战争。3 个附件是化学品附件、核查附件和保密附件,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多边国际军控法律文书。公约建立了严格的核查制度,包括“初始宣布”、年度数据报告、现场监测和现场视察。为实施公约,设立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由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三个主要机构组成,总部设在海牙,其基本任务是确保各缔约国遵守公约、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同时也为缔约国提供一个协商和合作的论坛。
公约作为国际安全和军控、裁军及防扩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防止化学武器扩散,进而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公约实施总体顺利。首先,公约普遍性显著增强。缔约国总数由生效之初的87个增加到2009年的188个,成员国人口达到全世界人口的98%,涵盖了世界化学工业的99%。其次,作为公约核心目标的化学武器销毁取得积极进展。已宣布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全部停止活动,绝大多数已被销毁或改装用于和平目的;截至2007年,30%的化学弹药及其装填装置和25%的化学战剂已被销毁。再次,公约的核查机制行之有效。从公约生效至2010年9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对81 个缔约国的化学武器相关设施和工业设施进行了4167次视察。最后,作为公约重要支柱之一的国际合作,也在有限的资源下取得了稳步发展。 公约生效以来得到较好的履行,宣布了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已经百分之百地停止活动,全部被置于严格的核查制度之下。但也面临一些问题,还有一些缔约国未提交“初始报告”,如何处理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转用问题也需要研究,以及科技进步可能给化学武器裁军提出的新的课题,等等。因此,如何进一步维护公约的权威,加强其普遍性和有效实施,推动化学武器的尽早彻底销毁,给国际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
五、外层空间军备控制
外层空间军备控制是国际军控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主要表现在:一是外空、外空军备的定义和外空军控的范围在国际上至今尚未取得共识;二是外空军控的出现是冷战时期美苏核军备竞赛从地球延伸到外空的反映,外空军控与美苏核军控密切相关;三是迄今尚无一个国家在外空部署武器,外空武器都还处于试验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外空军控主要是着眼于未来,旨在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确保外空只用于人类的和平目的。
(一)外层空间军备控制的内容
外空军备竞赛的目的是争夺军事制高点,追求太空指挥控制能力和信息作战能力。因此,外空军备竞赛主要围绕研制各类军用卫星、发展外空武器、夺取制天权而展开。军用卫星已成为一些国家作战指挥系统和战略武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种武器系统作战效能以及武装力量威力的强大倍增器。大量军用卫星的部署,促进了外空军事化的发展。外空武器是进行天战的基本手段,可以攻击地面、海上、空中和外空的目标,通常有反卫星武器、轨道轰炸系统和天基反导武器等。外空的日益军事化和不断加剧的外空军备竞赛,使国际社会深感不安,认为必须采取措施以保证外空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和限制外空武器的发展,防止外空成为继陆地、海洋和大气层之后的第四战场。
为争取外层空间的和平利用和防止军备竞赛进入外层空间,国际社会进行了长期努力。从20 世纪50年代末联大把外空问题列入议程以来,经过各国共同努力,先后达成了一些与外空军控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外空条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改变环境公约》《月球协定》等。这些条约虽然不是专门的外空军控条约,但对限制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起到了一定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应当指出,由于受到当时的政治、军事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这些条约存在严重的缺陷或漏洞,不足以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必须补充、修订乃至谈判缔结新的外空条约。但是,自1981年和1982年联大和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开始审议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国家在外空的定义、外空武器、外空的和平利用与非和平利用等问题存在原则性分歧,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谈判迄今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2008年,欧盟提出《外空活动行为准则》草案,征求主要国家意见后准备提交日内瓦裁谈会、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和联大等多边机构,欧盟此举对于进一步推动国际社会关于外空建立信任措施问题的讨论具有积极意义。
(二)有关外层空间军备控制的条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空条约》。1966 年12月1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截至2000年1月1日,已有101个缔约国。主要内容是: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所有国家都可以不受歧视地、平等地、自由地进行外空活动;各缔约国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与占领或以其他方法把外空(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各缔约国在外空的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保证月球和其他天体绝对用于和平目的;各缩约国不得在绕地球轨道、天体或外层空间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防御工事及试验任何种类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外空条约》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有重要意义,但是,条约没有禁止在外层空间部署非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没有禁止发展、生产和使用外空武器,使条约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作用受到限制。《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协定》。1979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84年7月11日生效,截至1992年12月31日,共有8个缔约国。主要内容是:月球为人类的共同财产,应专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使用武力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禁止在月球设置或使用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试验任何种类的武器及进行军事演习。《月球协定》为和平探索和利用月球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基础,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有积极意义
六、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早期主要是指核武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主要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20 世纪80年代开始,防止生化武器以及导弹运载工具的扩散也包括进来,从而扩大了防扩散的范畴。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破坏世界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增加战争危险。因此,联合国成立之初,就授权原子能委员会“处理由于原子能的发现和使用原子武器所引起的问题”,研究“从国家军备中消除原子武器及所有其他的主要可用于大规模毁伤的武器”。为此,国际社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立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机制(简称防扩散机制)。
(一)防止核扩散机制
防止核扩散的主要目标是防止核武器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国际防核扩散机制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制度、核供应国出口控制制度和无核武器区条约等部分组成。
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亦称《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是国际防核扩散的基础法律文件,是国际防核扩散机制的基石。1968 年6月 12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0年3月5日生效,有效期25年,每隔5年召开一次审议会议。1995年5月1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决定条约无限期延长。截至2005年5月,已有18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条约,是参加国最为广泛的国际军控条约。目前,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三国没有加入条约,朝鲜曾于 1993年3月12日和2003年1月10日两度宣布退出该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为核武器国家;有核武器绪约国不得向任何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其控制权,也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核爆炸装置或取得其控制权;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核爆炸装置及此种武器和装置的控制权,不制造核武器也不要求任何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绪约国承诺,谈判制定早日停止核武器竞赛与核裁军的有效推施,以及在国际监督下普遍初底裁军的条约;本条约不影响各结约国为和平用途而班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剩夺的权利,但进行一切和平核活动,均应依据和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和安全保障制度,以防止核能由和平用途移作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在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期大会上,通过了《核不扩散与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就条约普遍性、不扩散、核裁军、无核武器区、安全保证、保障监督、和平利用核能等七个领域规定了20项原则和目标,要求核国家履行核裁军的承诺,定期审议全面执行条约的情况。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把世界各国划分为核国家和无核国家,并在两者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把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三个目标联系起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推进核裁军的依据。条约在维护国际战略稳定、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以及促进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核大国片面强调防止核扩散,忽视核裁军,引起无核国家的极大不满,条约机制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其权威性和完整性一再受到冲击。
2.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制度
这一保障监督制度是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建立的。1957年,联合国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核能和平利用和实施保障监督,以核实接受保障监督的核材料和核设施未被转用于核爆炸目的。根据联合国的授权,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对无核缔约国和平利用核能进行核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权限明显不足,仅有权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已经公开的和平核活动进行核查,对不愿遵守规则的国家却无能为力,无力监测和发现无核国家的秘密核活动。此后的条约《附加议定书》虽然授权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未经公开的以及被怀疑的核活动进行现场质询和核查,但是《附加议定书》只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3. 核供应国出口控制制度
有两个非正式的国家集团对可用于发展核武器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出口控制,一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出口国委员会,又称“桑戈委员会”,由一些有核出口能力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于1971年组成的非正式组织。截至2000年7月15日,共有35 个成员国,其目的是贯彻落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向无核国家出口核材料和设备的控制条件和程序。二是核供应国集团,又称”伦敦俱乐部”,是核供应国为对核贸易出口实行全面控制,于 197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的非正式组织。截至2000年7月,共有38个成员国。
4. 无核武器区条约
无核武器区是无核武器国家为维护本地区安全自愿建立的,是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补充。建立无核武器区对推动核裁军与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无核武器区条约包括多项多边条约,现行有效的无核武器区条约有:《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无核武器区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禁止以任何方式在区内试验、制造、取得、部署、控制和使用任何核武器;二是要求核武器国家尊重该地区的无核化地位,承诺不对缔约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三是缔约国国内的核设施以及进口的核材料、核设施要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全面保障监督。无核武器区条约在防止核武器和相应地区的核扩散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条约是自主建立、自愿参加的,而有意发展核武器的国家不参加,因而难以发挥控制作用。同时,缔约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载核舰机在本国停留或从本国通过,对于核国家的军事行动也没有约束力。因此,无核武器区条约的作用实际上十分有限。
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核心的国际防核扩散机制,对核武器扩散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但是,由于核大国片面强调防止核扩散,忽视核裁军,在极力推动防核扩散的同时,又坚持核威慑战略,拒绝向无核国家提供无条件的安全保证,不放弃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引起无核国家的极大不满。同时,条约对非缔约国无任何约束力,也难以解决非国家实体的核扩散问题。因此,防核扩散机制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其权威性和完整性一再受到冲击。
(二)防止生物、化学武器扩散机制
防止生物、化学武器扩散有以下特点:一是生化武器与石油、制药、化肥工业和生物工程等民用工业紧密相关,特别是许多民用化工品就是化学战剂的前体,很难核查和禁止。因此,由于生化武器的特殊性,至今难以掌握世界上有多少国家拥有生化武器;二是 1928 年生效的《日内瓦议定书》只禁止使用生化武器,而没有禁止研制和生产生化武器,从而难以防止生化武器的扩散。要弥补这一缺陷,严格的核查措施和对与生化武器有关的进出口贸易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国际上防止生物、化学武器扩散的机制包括《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澳大利亚集团的控制制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化武器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
1.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公约禁止缔约国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武器和毒剂武器及销毁这类武器,1972年签署,但至今尚未签署核查协议。
2. 澳大利亚集团的控制制度
这一控制制度是 1985 年成立的澳大利亚集团为控制化学品出口、防止生化武器扩散而采取的措施。这一制度要求所有的化学品在出口时都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并制定了化学品控制清单。该集团于 1992 年对与生物武器相关的生物制剂也采取了出口控制,并制定了可用于生产生物武器的两用技术和设备的控制清单。
3.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公约禁止缔约国发展、生产和以其他方式获得、储存、保有、转让、使用化学武器以及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军事准备。缔约国要遵照规定的时间表、方式和顺序销毁在其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三)防止导弹扩散机制
20世纪60年代东西方对峙,美苏为了争夺发展中国家,各自都在帮助一些国家发展外空技术。至20世纪80年代,十几个国家有了导弹计划,近30个国家装备了弹道导弹。美国对这种状况深感不安,认为如不及时制止导弹的扩散,势必破坏地区稳定,危及西方的安全。1982 年11 月美国里根政府颁布国家安全决策指令,把控制弹道导弹扩散作为其战略防御措施的一部分。随后,美国开始和工业七国秘密磋商防止导弹扩散办法,并于1987年公布《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
《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七国制定的旨在限制各国导弹和导弹技术出口的规章制度,它不是条约,也不是协议,而是施加于所有国家(不管是否成员国)的某种限制。《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由“准则”和“设备与技术附件”组成,把导弹及其分系统、部件、生产设施和有关技术分成两类限制项目:一类项目为“最敏感项目”,一般不得转让;二类项目为军民两用项目,出口时要以许可证方式逐件审批,保证不用于包含一类项目的系统。由于它要求成员国根据本国国内法律来实施,因而为美国等西方国家以其国内法对其他国家进行控制和制裁提供了便利。
截至2009年5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共有34个成员国,另有中国、印度、巴基斯坦、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13个国家正式申请加入MTCR。中国、以色列、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等虽是非成员国,但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准则。MTCR“准则”历次修改情况。1987 年MTCR 成立之初,控制重点为可运载核武器的导弹。1993 年改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工具。2002年,“准则”中增加了防止相关物项和技术落入恐怖组织和个人之手的内容。2003年,引入“全面控制”条款。2007年,针对受控技术非法无形转让风险大幅度增加的情况,明确MTCR的“控制”不仅包括物项或技术数据的“有形转让”,也包括受控技术的“无形转让”。
案例:
标题:美俄举行战略安全对话,就军备控制和战略稳定等展开讨论
新华社华盛顿1月16日消息,美国国务院16日说,美国和俄罗斯当天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战略安全对话,双方就军备控制和战略稳定等议题展开讨论。
美国国务院当天在一份声明中说,负责国际安全和不扩散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克里斯托弗·福特与俄罗斯副外长谢尔盖·里亚布科夫率团在维也纳举行美俄战略安全对话。双方就各自的国家战略政策展开讨论,以降低双方在重大安全问题上的误解。
声明说,美俄双方还讨论了核储备、核战略以及军备控制的作用和未来前景等问题。双方决定在近期就特定议题开始专家级接触。
美俄两国2010年签署的《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将于2021年到期,该条约旨在限制美俄两国部署的核弹头和运载工具数量。美俄《中导条约》去年失效后,《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成为两国间唯一的军控条约。俄方已多次表示愿意不设前提条件延长该条约有效期,但美方目前对此仍未有明确态度。
(原题为《美俄举行战略安全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