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普通高中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省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接受高质量教育的迫切需求,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起,全面启动省普通高中“示范校”建设工程。在对普通高中全面进行督导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十五”期间,建设和评估验收50所左右各种类型的示范性高中,
一、评估验收的指导思想
建设示范性高中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人才培养的重大措施,对于促进普通高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带动全省基础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具有战略意义。建设示范性高中要以督导评估为机制,全面推动各种办学体制与办学模式的普通高中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通过评估验收,遴选代表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水平的骨干带头学校,使其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设施设备和教育现代化等方面发挥实验、示范和幅射作用,更多更好地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学生,为社会各行各业输送高素质的劳动后备力量。
二、评估验收的范围及对象要求
评估验收的范围为省内国家举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办学的普通高中、普通完全中学高中部。
评估验收的示范性高中必须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模范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学思想端正,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教师素质和办学条件好,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高,办学有特色,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社会和高等院校对其毕业生评价较好,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在省内有较高声誉,在省外有一定影响的普通高中。
三、申请评估验收学校的资格条件
申请评估验收省示范性高中于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按各自体系在近三年接受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结果达到优秀者。
(二)独立普通高中班数18个以上(含18个),完全中学高中班数12个以上(含12个)。完全中学高中与初中有三年内剥离计划的。
(三)国家举办普通高中(含完中)办学历史达20年以上,社会力量举办及其他所有制举办的普通高中(含完中)高中阶段办学两个学制循环以上。
(四)从2001年入学年级起,不分任何形式的重点、非重点班,每班学生不超56人。
(五)学校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端正,近两年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未违反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学校所在地政府、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方面对加强学校建设有承诺或计划。
四、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评估验收内容包括: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质量、办学成果与示范作用。其中以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办学成果与示范作用为重点。评估验收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定性分析。
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总分共计10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其等级分数为:优秀,不低于90分;良好,不低于80分合格,不低于60分,不合格,低于60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认定,等级必须达到优秀
五、评估验收的程序
(一)具有申报资格与要求的学校对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凡自查成绩为良好以上者,通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向市(州)提出申请。
(二)市(州)对各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组织初评,有关县(市、区)配合。初评成绩为良好以上者正式向省申报,并提交《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申请呈报表》一式二份。
(三)省对各市(州)申报学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组织评估验收组赴学校评估验收。
(四)评估验收结束后,评估验收组向当地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反馈评估验收意见,向省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报告结果,经省厅审定批准,予以命名挂牌。
(五)对已认定为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不搞“终身制”,原则上三年检查、复评一次。发现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对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取消其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称号。
六、评估验收的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工作。省示范性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工作,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申报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