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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前儿童家长的教育素质



知识点一:家长与子女的职责与关系


在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教育职责非常重要。家庭中父亲、母亲以及祖辈家长(爷爷和奶奶等)在承担教育孩子的任务中虽有所不同,但其意义深远。那么父亲、母亲以及祖辈家长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具体有什么职责呢?亲子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一、父母的职责

职责主要指角色地位和职责。父母的职责就是父母的角色分工和教育责任。父母的角色是家庭角色中一种不可选择的身份,是指父母的权利、义务、行为模式等,对父母特定地位的一种期待。父母角色受父母的社会地位、教育背景、个性特征、成长经历等因素的影响。传统意义上,父母的角色分工及教育责任差别比较明显。传统意义上,父亲的教育责任主要表现是加速孩子的社会化进程。父亲给孩子带来稳定、安全的心理感觉。父亲是力量的象征,父亲参与家庭教育可以增加孩子的兴趣和自信。而母亲的教育责任主要表现是训练孩子的自主能力,满足孩子的情感需要,促进孩子的社会性发展和智力发展。相对来讲,母亲比较了解孩子,而且花费更多的时间管教孩子。人们常说母亲是不可替代的,特别对于学前儿童来说,母亲的微笑、抚摸都能给孩子带来愉悦和满足。

现代教育思想认为,父亲和母亲同等重要,父亲应该履行自身的教育职责,应花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和教导孩子。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导的权利和义务,现代父母应根据法律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督和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二条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因此,父母的教育职责是了解和懂得孩子们在生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职责,合理提出对孩子的教育期望等。

二、祖辈家长的教育身份

祖辈家长是指比父母亲长一辈的家长,如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祖辈家长的家庭类型主要是主干家庭居多。现在根据祖辈家长对孩子的监护和教养程度来说,又有隔代家庭、留守家庭和 监护人家庭等家庭类型。

祖辈家长参与家庭教育的功能和价值有其独特性,祖辈家长在隔代教育中“身份”的表征与“身份认同”是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祖辈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定位和社会认可程度。

“身份”就是某人或群体标示自已为其自身的标志或某一事物独有的品质。身份包括个体或者群体的社会性物质现实基础, 同时也包括対自我客观物质存在的意识和确认。这种确认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主观意识的能动性。这种身份的确认还说明处在某一群体中的个体,主动建立一个认知和表达体系,在“自己是谁,自已是做什么的,扮演什么社会角色,遵循什么规范等问题上形成清晰的主体意识并表现出相应的主体行为”。

那么,祖辈家长的教育“身份”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祖辈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来看:第一,祖辈家长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孙辈身上,能减轻父母的负担,促进家庭关系和谐,还能够成为孙辈与其父母的沟通纽带。第二,祖辈家长具有丰富的抚养和教育孩子的实际经验,对孩子在不同年龄段出现的问题,能够作出是适当的处理,但年龄都相对父母辈偏大且教育观念一般相对保守。第三,祖辈家长在社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人生感悟,这正是促进儿重社会性发展和有效处理孩子教育问题的宝贵财富。第四,祖辈家长与父母、孙辈组建的主干家庭使孩子体验到复杂的人际关系。这种家庭人际关系较核心家庭复杂, 人与人的交往对孩子的成长比较有利,能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第五,祖辈家长平和与宽容的心态,可以缓解孩子的压力,使孩子在宽松、和谐的精神环境中成长。 他们也愿意在与孩子一起生活中获取乐趣,而且能够耐心地倾听孩子的表达,观察他们的表现,因此能够发展良好的祖孙关系,并建立祖孙间的安全感。祖辈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身份”的独特价值体现了身份必须由互动所产生的结构建构起来,而单方面的祖孙家长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建构的,这种“身份”的确认必须是祖辈与孙辈在互动中的共同作用。因此,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祖辈家长会负责孙辈的生活与教育方面的责任,祖辈家长是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者,祖辈家长还会是合法保护孙辈的保护者、监护人等身份。

三、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指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为基础的。人类关系中亲子关系是直系血亲中最近的一种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关于子女的权利和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这样的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及时父母的婚姻破裂但子女仍然是双方父母的子女,子女不论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对子女仍有作为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概括的讲,子女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21条到第27条对父母子女关系做了以下明确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般来说,随着子女年岁的增长,亲子关系也随之变化,称之为“亲子关系的发展”。婴儿幼小时,很依赖父母的抚养,不但要父母喂养、照顾、保护,在心理上也很依赖父母。婴儿由父母那里获得安全感及依赖感,而父母经由婴儿获得身为父母的幸福和满足感。到了子女幼儿时,父母除了继续抚养之外,还要开始给予适当的管教,让幼儿学习生活上所需的基本知识及为人的是非准则,让幼儿逐渐获得管理与控制自己欲望及行动的能力。幼儿学习自律,父母因此儿感到喜悦,并有轻松感。到了儿童阶段,父母要鼓励儿童与外界接触,从生活中学习。父母要鼓励儿童向父母表达他们的意见,参与家庭的讨论,能以家庭一份子的身份发挥作用。父母年老时,一方面学习继续自己生活,一方面适当地接受子女的关心及必要的照顾。总之,亲子关系是随着年岁的增长与发展而动态性地发展与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