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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国现代学前教育的实践



知识点一:英国学前教育的实践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学前教育的发展

传统教育习惯限制和政府认识上的不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比较缓慢。主要内容是保育学校的创立与发展,以及幼儿教育理论和方法的探索。

(一)保育学校的创立与发展

英国于1870年颁布了《初等教育法》,随后又颁布了其它一些相关法令,规定对儿童从五岁开始进行免费义务教育。但在实施中,未到学龄的儿童也随其兄姊大量涌入小学。 1905年教育院公布的报告”,提出要为3-5岁的幼儿设立“保育学校”。“保育学校”的开创性的工作是由麦克米伦姐妹来完成的。

姐姐拉歇尔•麦克米伦是一位医生,曾从事卫生检查工作。妹妹玛格丽特•麦克米伦是福禄倍尔协会的成员及地方教育委员会委员。

从蒙台梭利的环境论中受到启发精心设计环境、制作教具。麦克米伦的保育学校 还倡导感觉训练、运动神经的控制训练,以及通过家政活动让孩子得到实际生活训练。格雷斯·欧文及苏珊·艾萨克斯对理论的充实作出了卓越贡献。到20世纪30 年代,已初步形成了体系。

(二)《费舍教育法》(1918)

目的是在英国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行政系统和初步确立一个包括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各种职业教育在内的学制。

(三)《哈多报告》(1933)

1.内容

(1)良好的家庭是5岁以下儿童的最佳教育环境,但同时认为保育学校对城市儿童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2)指出5岁并不是区分儿童重要发展阶段的界限,建议成立以7岁以下幼儿为对象的独立的幼儿学校。

(3)幼儿学校的教师也应遵循保育学校的原理,即注重对6岁以下儿童开展户外体育、游戏等自然性活动和进行会话、唱歌、图画等表现能力的训练。

2.评价

《哈多报告》既遵循了幼儿发展的规律性,又注重了教学的传统性。被认为是英国学前教育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学前教育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意识到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颁布一系列教育法律来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权由民间慈善事业变为政府。

(一)《巴特勒法案》(1944)

1.内容

法令规定初等教育由三种学校实行:(1)为2-5岁的儿童设保育学校(这一年龄的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之内);

(2)为5-7岁儿童设幼儿学校;

(3)有的地方如果设立5-11岁的初等学校,则可在校内附设保育班,招收3-5岁的儿童。

2.积极影响

《巴特勒法案》把保育学校或保育班的设置规定为地方教育行政当局不可推卸的义务,有利于学前教育的发展。

3.局限

未能将保育学校和幼儿学校连贯起来的思想形成制度,幼儿学校仍包括在初等教育之中;幼儿教育以5岁为界被割裂开来,是不科学的。

(二)幼儿游戏班运动

它以为幼儿提供游戏场所为明确目标,以大城市为中心开始设立,收容2-5岁的幼儿。

1.活动时间与设备

多数在早晚活动,保育时间为2-3小时,保育人数每班15-20人,每周2-3次,其设备、玩具和电费均由儿童救济基金会提供或负担。

2.管理人员

主要是中产阶级家庭妇女,教师或保育员多半由孩子的母亲自愿担任,轮流值班。

(三)《普洛登报告书》(1966)

1966年,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普洛登女士发表了一篇关于“儿童与初级学校”的报告书。报告提议共六条:

(1)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大量增加保育设施的数量,尤其要在教育不发达的地区尽快设立“教育优先地区”;

(2)应在学前教育中增加更多的教育成份,由教育部门把日托机构接管过来;

(3)凡年满3-5岁的幼儿,开学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入学,等。

(四)《教育白皮书》(1972)

1972年12月,教育科学大臣萨切尔发表《教育白皮书》,提出将“扩大幼儿教育”定为内阁将要实行的四项教育政策之一。

第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除政府外,还要依靠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周密规划,以及自由团体、教师和家长的大力协助。

第二,确保有相当数量的教师队伍。在改革大学幼儿教师培训课程的同时,对非正式教师进行特别训练。

第三,政府为实现上述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援助。

(五)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

1、保育学校和保育班

保育学校招收2-5岁儿童,是英国主要学前教育机构;保育班招收3-5岁儿童,附设在小学中。

教育目的

(1) 为幼儿提供医疗服务;

(2)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品行;

(3)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教育内容

不开设正式课程。多为半日制 , 也有全日制,教育内容由校长决定。幼儿日常活动由他们自己选择,以自由游戏为主,教师适当给予帮助。

2、幼儿学校

属于义务教育体系,学制2年,收5-7岁幼儿。

第一年被称为“接待班”,与保育学校区别不大。第二年,教学较为正规,有正式的教学大纲。

3、日托中心

属于社会服务性质,招收社会救济部门选送的5岁以下幼儿,或劳动妇女的无人照看的幼儿,为全日制。

(六)学前教育师资

幼教师资主要由教育学院培养,所培养的学前教师要求入学前应有半年以上从事学前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学习期限3-4年。所学课程包括:( 1 )普通教育课程。(2)职业教育课程。(3)教学实习。学生毕业后,尚须经过一年的实习考核,合格者由教育部颁发合格教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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