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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转移价格的含义
所谓内部转移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结算价格。内部转移价格采取了“价格”的形式,使两个责任中心处于交易的“买”“卖”双方,具有与外部市场价格相类似的作用,但内部转移价格又与外部市场价格有许多不同之处。内部转移价格所影响的买卖双方都处于同一个企业之中,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内部转移价格的变化,会使买卖双方的收入或内部利润呈相反方向变化。也就是说,调高或调低内部转移价格,导致买卖双方内部利润的一增一减数额相等。因此,从企业总体来看,内部转移价格无论怎么变动,企业利润总额是不变的,变动的只是内部利润在各责任中心之间的分配情况。
(二)内部转移价格的作用
内部转移价格作为一种计量手段,它在责任会计体系中发挥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内部转移价格是明确各责任中心经济责任的依据。正确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可以合理地调节各责任中心之间的收入和支出,明确各责任中心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从而保障这些经济责任的落实。
2.内部转移价格是考核和评价各责任中心生产经营成果的依据。企业以内部转移价格作为计量手段,提供产品的责任中心可以根据提供产品的数量及内部转移价格计算本身的“收入”,并可根据各种生产耗费的数量及内部转移价格计算本身的“支出”。将提供产品责任中心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比较,可以反映其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据以进行考核。而接受产品的责任单位按内部转移价格对转入产品进行计价结算,也可以剔除其他责任中心工作好坏对本中心经济效益的影响。因而,内部转移价格的合理制定有利于对各责任中心的具体利润的计算和分配,使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得到正确的反映,让企业能客观、公正和合理地评价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
3.使各责任中心在经营中与企业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利用内部转移价格,使企业能根据各责任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结合最优化生产计划,使企业的资源得到最佳利用,从而保证各责任中心的经营活动始终与企业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内部转移价格的变化,会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中心的成本或收入发生相反方向的变化。但是从整个企业角度看,一方增加的成本可能正是另一方增加的收入,反之亦然,一增一减,数额相等、方向相反。因此,在理论上看,内部转移价格无论怎样变动,都不会改变企业的利润总额,所改变的只是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收入或利润的分配份额。
由于各类责任中心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的条件和使用范围来制定相应的内部转移价格,在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企业制定的内部结算价格,应当使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责任中心和接受产品的责任中心都认为公平合理,为结算双方自愿接受,并能够要公允地反映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防止某些责任中心因价格优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某些责任中心因价格劣势而遭受额外的损失,力求不能偏袒某一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内部结算价格制定得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责任会计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二)全局性原则
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必须强调企业的整体利益高于各分权单位(责任中心)的利益。在制定内部结算价格时,既要考虑有关责任中心的利益,又要考虑企业的总体利益,尽量使两方面的利益保持一致。由于内部转移价格直接关系到各责任中心的经济利益大小,每个责任中心必然会为本责任中心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企业应从整体利益出发合理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以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激励性原则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目的是要激励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员工,使其更加努力地工作,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内部结算价格作为实施责任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应能激励各责任中心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使他们的努力工作与所得到的收益相适应。
内部转移价格一般包括市场价格、协商价格、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和双重价格法等四种类型。
(一)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根据企业外部同类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基价的价格,即以单位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内部转移单价。采用市场价格,一般假定各责任中心处于独立自主的状态,可自由决定从外部或内部进行购销,同时产品或劳务有完全竞争的市场,并有客观的市价可供参考。
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并不等于直接将市场价格用于内部结算,而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减去必要的调整项目,所以其通常会低于市场价格。这些调整项目是由内部购销与外部购销的不同特点引起的,一般包括与外销有关的销售费用,如包装、发运、广告、结算等,销售税金,以及与外销相关的交货等成本。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具有的主要优点是:市场价格比较客观,对买卖双方均无所偏袒,比较正确地评价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更好地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由于转移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所以可以在保持一定的外部市场压力的前提下,更多地促成中间产品的内部转移;因为内部转移与外部购销相比,具有质量、交货期易于控制,谈判费用可以节省等优点。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内部转移价格的不足之处则是:如果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相互提供的中间产品与外部市场交易的产品存在显著的差异,则中间产品的市场价格就很难确定;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其代表性也就大大降低。因而,在市场价格不能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各责任中心之间的苦乐不均。
尽管以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对于可以向内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而言,仍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计价方法。
(二)协商价格
为了弥补因直接采用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所带来的缺陷,可以用协商的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协商价格也可称为议价,是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定期共同协商所确定的为双方所接受的价格。采用协商价格的前提是责任中心相互转移的中间产品或劳务应有非竞争性市场可供买卖,在这种市场内买卖双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买卖这种产品或劳务。如果买卖双方不能自行决定,或当价格协商的双方发生矛盾而又不能自行解决时,或双方协商定价不能导致企业最优决策时,企业高一级的管理层要进行必要的干预。 一般来讲,协商价格通常要比市场价格稍低一些,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转移价格中包含的推销和管理费用,一般要低于外部市场价格所包含的相应费用;(2)内部转让的中间产品一般数量较大,故单位成本较低;(3)卖方责任中心大多拥有闲置生产能力,因而协商价格只要略高于单位变动成本即可。
协商价格的上限是市场价格,下限是单位变动成本,具体价格应当由买卖双方责任中心在其上下限范围内协商确定。当各责任中心之间相互转让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没有适当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也只能采用议价方式来确定。通过各相关责任中心的讨价还价,形成企业内部的模拟“公允市价”,作为计价的基础。
协商价格的优点在于: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协商确定转移价格,就使得转移价格存在一个可供选择的范围。这种转移价格就不再是某一单一的数值,而具备了一定的弹性,它可以照顾双方的利益,得到双方的认可,显然有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协商价格也存在一定缺陷:协商价格时不可避免要花费很多时间,而且还要耗费很多人力、物力,当需要协商价格的产品相当多时,情况更甚;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往往需要企业高层人员的裁决,这不仅与分权管理的初衷相违背,这样产生的内部转移价格也不利于责任中心的业绩评价。
(三)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
成本转移价格就是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为基础而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由于产品成本的形式有多种,如实际成本、标准成本、变动成本等,成本转移价格也有多种不同形式,其中用途较为广泛的成本转移价格有以下四种:
1.以实际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直接以中间产品生产时发生的完全生产成本作为其内部转移价格,便于利用财务会计信息。但这种价格作为一种内部价格不能划清各责任中心之间经济责任,不能有效引导供需双方作出有利于企业的明智决策。因为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责任中心通过这种转移价格将其在成本控制上的失误转嫁给另一个责任中心,从而使接受产品或劳务的责任中心承担不受其控制、由其他责任中心造成的低效率上的责任。因此,这种价格对产品或劳务的提供部门降低成本缺乏激励作用,不利于加强成本管理。一般来说,实际成本主要适用于各成本中心之间相互转移产品或劳务时价格的确定。
2.以变动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以变动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适用于采用变动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的成本中心之间的往来结算。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成本习性,能够揭示成本与产量的关系,便于考核各责任中心的经营业绩,有利于生产经营决策。但是这种内部转移价格不足之处在于:由于产品成本中不含固定生产成本,不能反映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对单位固定生产成本的影响,从而不利于发挥各责任中心增加产量的积极性。
3.以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标准成本,即以产品(半成品)或劳务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它适应于成本中心产品(半成品)的转移。其优点是将管理和核算工作结合起来,可以避免销售部门的缺陷转嫁,有利于正确评价成本中心的工作绩效,能调动供需双方降低成本的积极性,而且计算简便,克服了实际成本的不足,符合责任会计的基本原则。但制定合理的标准成本,是保证这种内部转移价格不失优越性的先决条件。
4.以成本加成作为内部转移价格
“成本加成”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全部成本基础上,加上按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作为计价基础。它主要适用于内部转让的产品或劳务没有正常市价的情况。成本加成按选择的成本概念不同,通常有实际成本加成和标准成本加成两种做法:(1)实际成本加成,即根据产品或劳务的实际成本加上按一定的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作为计价基础。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保证卖方责任中心有利可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缺点是把卖方的功过全部转嫁给买方承担,从而削弱了双方降低成本的责任感;另外,确定加成的利润率,往往带有很大程度的主观随意性,它的偏高或偏低都会影响对双方业绩的正确评价;(2)标准成本加成,即根据产品或劳务的标准成本加上按一定的合理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作为计价基础。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分清买卖双方的经营责任,但其缺点是在确定加成的利润率时,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
(四)双重价格
双重转移价格是指企业内部不同责任中心在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时,对于同一产品或劳务,供应部门和购买部门分别采用不同的价格进行计价,按不同的价格计算收入、确认成本,其差额由会计部门进行调整。双重价格通常有两种形式:(1)双重市场价格,就是当某种产品或劳务的市价不同时,供应方采用最高市价,使用方采用最低市价;(2)双重转移价格,就是供应方按市场价格或议价作为基础,而使用方按供应方的单位变动成本作为计价的基础。采用双重价格的原因是内部转移价格主要是用于对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只要能保证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各相关责任中心所采用的内部转移价格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可分别选用对自己最有利的价格作为计价依据。例如,对产品的卖方责任中心,可按协商的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进行计价;而对于买方责任中心,则按卖方产品的单位变动成本计价;其差额最终由会计调整。
双重价格的好处是既可较好满足企业内部买卖双方的不同需要,有利于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励双方在经营上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卖方责任中心而言,通常采用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往往高于其成本,并能获得一定的利润,较好地解决了业绩评价问题。对于买方责任中心而言,以供应部门的变动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使购买部门的购入成本低于从外部市场购入的成本,从而激励购买部门更多地从内部供应部门购买中间产品的积极性,防止出现由于外部购买而造成的供应部门生产能力闲置的情况。另外,从整个企业的角度看,卖方责任中心的固定成本不会转化为买方责任中心的变动成本。买方责任中心按照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确定的产量水平能够与企业整体的利润最优目标保持一致。
但双重转移价格比较烦琐,供应部门和购买部门的收入和成本之间缺乏勾稽关系,而且实行双重价格法后,会使买卖双方都有较大的边际贡献,各责任中心的边际贡献之和大于企业整体实际获得的边际贡献,从而虚增边际贡献。所以,双重转移价格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行之有效,并对企业有利。
采用双重价格的前提条件是:内部转移的产品或劳务有外部市场,卖方责任中心有剩余生产能力,而且其单位变动成本要低于市价。特别当采用单一的内部转移价格不能达到激励各责任中心的有效经营和保证责任中心与整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达成一致时,应采用双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