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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  银行存款




一、开立和使用银行存款账户的规定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入的一切存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应通过银行存款办理转账结算。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及现金支取的账户。按照规定,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家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为了业务办理方便,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开设的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银行借款的转存以及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立的账户。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企业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业务需要而开立的暂时性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此类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以及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账户。

企业在办理存款账户后,在使用账户时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合法使用银行存款账户,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其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

银行存款的序时核算是指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逐日逐笔的记录银行存款的增减及结存情况。即设立和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企业每天都可能发生通过银行存款结算的业务,为了如实的反映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随时掌握可用资金的支付能力,理清同往来银行的关系,企业应按照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企业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相关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三、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

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是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收支结存情况。为此,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银行存款”科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登记。为减少登记的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把各自的收付款凭证按照对方科目进行归类,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总账科目。“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银行存款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期末银行存款的余额。企业收入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企业支付银行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2-12】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7年7月2日发生如下收入银行存款业务:销售商品收到销售货款58500元,其中应交增值税8500元;收到购货单位预交的购货款30000元。

银行存款汇总收款凭证编制如下:

借:银行存款                  8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预收账款                    30 000

【例2-13】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7年7月2日发生如下支付银行存款业务:采购生产产品用材料支付银行存款70200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元;购买不需安装设备支付银行存款30000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设备已运达企业;预付购买材料货款80000元。

银行存款汇总付款凭证编制如下:

借:材料采购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 300

固定资产                    30 000

预付账款                   80 000                 

贷:银行存款                 185 300

四、银行转账结算

转账结算是指企业单位之间的款项收付不动用现金,而是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存款账户的货币清算行为。为了规范全国的银行结算工作以及方便企业间的国内交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可以使用的各种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这些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有的适用于各企业在本国国内所从事的各种交易及往来业务,有的适用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间的各种交易及往来业务。

(一)国内转账结算方式

1.票据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企业与异地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其中,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都为个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有权不予受理。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目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银行汇票丢失,申请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账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有多余或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账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结算。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其中定额本票分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四种面额。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有权不予受理。持票人可以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该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都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先在“支付金额”栏里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若丢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银行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账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进账单经银行审核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在支票上印有 “现金”字样的支票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在支票上印有 “转账”字样的支票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在支票上未印有 “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支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出票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及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另外,单位和个人在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如购买材料、商品交易等业务。这种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要求提示付款。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在商业汇票到期前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按银行规定的贴现息率支付贴现息。

按承兑人的不同将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属于商业信用范围。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承兑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并联同商业承兑汇票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后,就可以办理收款的账务处理。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付款通知后的次日起3日内(法定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银行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并于付款人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属于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存款人应与承兑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而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将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如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应将到期的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交送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如有多余或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账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科目。

2.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都可以申领单位卡。单位卡若申领多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卡账户余额要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能提取现金。利用单位卡进行结算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金额不能高于100 000元。信用卡可以透支,但是不能恶意透支,而且透支金额有明确的规定,金卡不能超过10 000元,普通卡不能超过5 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3.其他结算方式

(1)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交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存单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诺付款的结算方式。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管理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间的结算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但有些交易,如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收款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做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做账务处理。

(3)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凭借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使用。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果拒绝付款,则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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