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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存货的确认条件,分类及其初始计量。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符合存货定义
二、存货的分类
为了有效地组织各项存货的会计核算,应对存货进行科学分类。存货一般要依据存货的用途、存放地点和存货的来源进行分类。
(一)按经济用途分类。制造企业以加工或生产产品为主,其存货的构成最为复杂。一般分为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周转材料、商品。
(二)按存放地点分类。存货按其存放地点一般可分为在库存货、在途存货、在制存货和在售存货四类。
(三)按来源分类。存货按不同的来源,主要分为外购存货、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三类。
此外,企业的存货中还可能有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盘盈的存货等。
三、存货的初始计量
企业的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存货的来源不同,其实际成本的构成内容就有所不同。
(一)外购存货
企业购进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应包括买价、相关税费、进货费用(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以归属于存货的采购成本。
企业外购存货时,由于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的不同,材料入库和货款的支付在时间上不一定完全同步,相应地,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1.对于结算凭证与存货同时到达的采购业务。企业在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验收入库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材料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应付票据面值,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2.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采购业务。应根据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待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收料单,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3.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后到达,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待收到存货验收入库时,再根据结算凭证按照第一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但如果月末仍未取得存货,为了反映企业存货及负债的真实情况,应按存货的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 “应付票据”等科目。
4.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采购材料。应在预付材料价款时,按照实际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已经预付货款的材料验收入库,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价款、税额等,借“原材料”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预付款项不足,补付上项货款,按补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上项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5.采用赊购方式购入存货。应于存货验收入库以后,按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确定的存货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未付的货款,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待支付款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再根据实际支付的货款金额或应付票据面值,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赊购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则其会计处理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总价法是指存货和应付账款按实际交易金额入账,若购货方在折扣期内付款,少付的金额看作是理财收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净价法是指存货和应付账款按实际交易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若购货方超过折扣期限付款,则把丧失的现金折扣金额看作是超期付款的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一种处理方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要求使用总价法进行会计处理。
6.外购存货发生短缺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存货短缺、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应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2)属于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存货短缺,应由责任人补足存货或赔偿货款,不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报经批准处理后,将扣除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尚待查明原因的短缺存货,先将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上列短缺存货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二)自制存货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检验合格入库的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借记“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贷记“生产成本”;生产车间从自制半成品库领用半成品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自制半成品”。
(三)委托加工存货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其实际成本应包括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往返的运杂费用及税金(税金是否计入成本视税法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1)拨付委托加工物资时, 企业应按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2)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应负担的运杂费、增值税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 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四)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五)接受捐赠存货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存货实际成本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有关存货科目,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与现行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减去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