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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固定资产概述、确认与初始计量。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固定资产的概述
(一)固定资产的含义及特征
国际会计准则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企业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②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特征:(1)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2)可供企业长期使用;(3)不以投资和销售为目的;(4)具有可衡量的未来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在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数量是很多的,为了便于固定资产的实务管理和价值的核算,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一般可以按照如下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2.按使用情况分类:使用中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和不需用固定资产。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往往采用综合的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为进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和价值核算提供依据。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额。
1.原始价值(实际成本/历史成本)
原始价值是指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时和直至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实际支付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支出。
一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费、场地整理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其他税费等。
它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
2.重置完全价值
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在现时的生产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代价。
由于重置完全价值本身是经常变化的,在会计实务中不具有可操作性。通常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补充、附注说明,以弥补原始价值计价的不足。此外,在取得无法确定原始价值的固定资产时,应以重置完全价值为计价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
它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
3.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折旧后的余额,也称折余价值。
将其与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相比较,还可以大致了解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企业根据这个计价标准可以合理制订固定资产的更新计划,适时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等。
它是计算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出售、报废、毁损等溢余或损失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与初始计量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的确认是指企业在什么时候和以多少金额将固定资产作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进行反映。
确认条件: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要求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对所确认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公司的确定程度做出可靠的估计,只有在公司能够通过该项资产获得报酬时才确认为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确认固定资产时,这个条件是容易满足的。如外购固定资产,在交易时就确定了它的成本;自建的资产,可以根据公司购买的材料、发生的人工费和建造过程中的其他投入对其成本进行可靠的计量。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企业最初取得固定资产时对其入账价值的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重要和主要的方式。
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费用(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应交增值税税额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应交税费)。
采用一揽子购买方式进行购买的固定资产,将购买的总成本按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各项资产公允价值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价款、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待固定资产安装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再将“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的固定资产成本一次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应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为了便于归集和计算固定资产的实际建造成本,企业应设置“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营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营工程和出包工程。
(1)自营工程
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书“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些间接支出,如制造费用等并不分配计入固定资产建造工程成本。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结转。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负荷联合试车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2)出包工程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委托建筑公司等其他单位进行的固定资产建造工程。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主要包括以下:
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注意:工程的具体支出,由建造承包商核算,与发包企业没有关系。
待摊支出: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
如果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均采用外包方式,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就主要根据企业按合同规定,由工程的进度预付的工程款和最终结算的工程款构成。设备安装工程,全部的设备安装业务出包给外单位,由此支付的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对于整体建设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待摊支出,需要将待摊支出在各单项工程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法如下:
待摊费用分配率=累计发生的待摊费用/(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100%
某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分配率
3.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接受投资者以固定资产形式对企业进行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为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成本,按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价入账。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其入账价值。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按照上述会计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以后,按接受捐赠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5.盘盈的固定资产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盘盈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价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