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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八王寺汽水厂、沈阳八王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纠纷一案
上诉人:沈阳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口可乐公司)
被上诉人:沈阳市八王寺汽水厂(以下简称八王寺厂)
被上诉人:沈阳八王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1993年11月10日,八王寺厂与嘉里饮料(沈阳)有限公司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可口可乐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合营公司”以税后利润和留存收益向各合营方支付利润,支付时间及支付金额由董事会决定,但是,应先按本章程所述提取各项基金。“合营公司”的利润应按合营各方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八王寺厂、食品公司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供1993年至2005年12月28日在其持股期间公司的会计报表,以了解当时公司的盈利情况。但可口可乐公司以八王寺厂、食品公司不再是公司股东,无权查阅该公司文件为由,拒绝提供。同时言明公司对2003至2005年12月28日年度利润分配至今未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
该案件经最终审理,认为:
股东知情权,该权利的合理行使,有利于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最终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一项重要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股东知情权是一种社员权,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即丧失公司股东资格。八王寺厂及食品公司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还要求对曾任股东期间的公司有关经营收益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论向其支付拖欠的股份收益,没有法律依据。
可口可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八王寺厂、食品公司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截留巨额利润,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它救济途径解决。原审判决可口可乐公司向八王寺厂提供2003年12月28日至2005年12月28日合营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八王寺厂对2003年12月28日至2005年12月28日所持7.1%股权期间公司利润享有处分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述案例中,已知公司章程规定,“合营(可口可乐)公司以税后利润和留存收益向各合营方支付利润,支付时间及支付金额由董事会决定”。公司型企业的股东依法享有股利分配权,八王寺厂、食品公司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截留巨额利润,损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上诉,最终却因知情权的原因而败诉。股利是指公司型企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发放给股东的投资报酬,其实质是公司财富中属于股东收益盈余的一部分。本单元我们学习留存收益的相关知识,那么有关股利分派的限制因素和种类是什么呢?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今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