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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收入的确认及会计处理情况,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收入及其分类
(一)收入的概念与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具有如下特征:
1.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除了日常活动以外,企业的有些活动不是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收入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收入无论表现为资产的增加还是负债的减少,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企业的收入。
3.收入不包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资本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
收入只包括企业通过自身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向企业投入资本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入。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增加资产的同时,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
(二)收入的分类
1.按交易性质分类
收入按交易的性质,可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商品实现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作业实现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实现的收入。
2.按在经营业务中所占比重分类
收入按其在经营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或称基本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同行业的企业,具有不同的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经常发生,并在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2)其他业务收入,或称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除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经常发生,金额一般较小,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在日常核算中,企业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别核算主营业务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和其他业务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但在利润表中,应将二者合并为营业收入项目反映。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可以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情况,但必须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能仅仅依据形式。
(1)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
(2)有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也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而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则该项交易就不是一项已实现的销售,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仍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受托方或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此项安装或检验工作又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购货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将商品售出后,如果仍然保留了与该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可以对该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则说明此项销售交易没有完成,不能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销货方对售出商品实施的管理与所有权无关,且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地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就销售商品而言,指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配比原则,与同一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予以确认。一般来说,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与所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与所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企业就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二)销售商品的一般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应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销商品的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尚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则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对于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