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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鼓励购货方多购商品或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价款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的目的是鼓励购货方多购商品,通常根据购货方不同的购货数量而给予不同的折扣比率。商品标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为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即发票价格。由于会计记录是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的,而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之前予以扣除的折扣,它只是购销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一种方式,因此,并不影响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11—3】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商品的标价为每件100元。乙公司一次购买A商品2 000件,根据规定的折扣条件,可得到1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税率为17%。
发票价格=2 000×100×(1-10%)=180 000(元)
销项税额=180 000×17%=30 600(元)
华联公司根据发票金额及其他有关单据,于销售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10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折扣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未来收现金额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全部的发票金额,也可能是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要视购货方能否在折扣期限内付款而定。因此,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会计处理将面临两种选择:
1.总价法,按发票金额对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计价入账。在总价法下,如果购货方能够在折扣期限内付款,销货方应将购货方取得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2.净价法,按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对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计价入账。在净价法下,如果购货方未能在折扣期限内付款,销货方应将购货方丧失的现金折扣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即涉及现金折扣的商品销售,应采用总价法进行会计处理。
【例11—4】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乙公司赊销一批产品,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700元。华联公司开出发票账单并发出产品。根据合同约定,产品赊销期限为30天,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包括增值税。
(1)华联公司采用总价法的会计处理。
①赊销产品。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②假定乙公司在10天内付款,可按2%得到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10 000×2%=2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③假定乙公司超过10天但在20天内付款,可按1%得到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10 000×1%=1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④假定乙公司超过20天付款,不能得到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700
(2)华联公司采用净价法的会计处理。
①赊销产品。
销售净价=10 000×(1-2%)=9 800(元)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②假定乙公司在10天内付款,可按2%得到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 5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500
③假定乙公司超过10天但在20天内付款,可按1%得到现金折扣。
乙公司丧失的现金折扣=10 000×1% = 1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500
财务费用 100
④假定乙公司超过20天付款,不能得到现金折扣。
乙公司丧失的现金折扣=10 000×2% = 2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 500
财务费用 200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后。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前,销货方应直接从原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作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据以确认收入;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销货方确认收入之后,销货方应按实际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1—5】20×6年12月15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生产成本为15 000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 400元。
(1)假定合同约定验货付款,华联公司于乙公司验货并付款后向其开具发票账单。20×6年12月20日,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华联公司给予15%的价格折让,华联公司同意给予折让,乙公司按折让后的金额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华联公司发出产品时尚不能满足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发出的产品应从“库存商品”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待乙公司验货并付款后,华联公司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实际交易价格给乙公司开具发票账单,并据以确认销售收入。
华联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6年12月15日,华联公司发出产品。
借:发出商品 15 000
贷:库存商品 15 000
②20×6年12月20日,乙公司按折让后的价格付款。
实际销售价格=20 000×(1-15%)=17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1-15%)=2 890(元)
借:银行存款 19 8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8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发出商品 15 000
(2)假定合同约定交款提货,华联公司于乙公司付款后向其开具发票及提货单。20×6年12月20日,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华联公司给予15%的价格折让,华联公司同意给予折让,并退回多收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华联公司在向乙公司收取货款并开具发票、提货单时,已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待乙公司提出给予价格折让时,华联公司按给予乙公司的销售折让冲减销售收入。华联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6年12月15日,华联公司收款后向乙公司开具发票、提货单。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库存商品 15 000
②20×6年12月20日,华联公司退回多收货款。
销售价格折让=20 000×15%=3 000(元)
增值税额折让=3 400×15%=51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 3 510
(3)假定合同约定交款提货,华联公司于乙公司付款后向其开具发票及提货单。20×7年1月5日,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华联公司给予15%的价格折让,华联公司同意给予折让,并退回多收货款。华联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所得税税率为25%。
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区别在于乙公司提出折让货款的时间是20×7年1月5日,因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华联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6年12月15日,华联公司收款后给乙公司开具发票、提货单。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库存商品 15 000
②20×7年1月5日,华联公司退回多收货款。
销售价格折让=20 000×15%=3 000(元)
增值税额折让=3 400×15%=510(元)
销售折让影响所得税金额=3 000×25%=750(元)
销售折让影响净利润金额=3 000-750=2 250(元)
销售折让影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额=2 250×10%=22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贷:银行存款 3 51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250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5
同时,调整20×6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此处略。
三、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企业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果企业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则不论是本年销售本年退回,还是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外,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1—6】20×7年12月5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生产成本为18 000元,销售价格为25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 250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对产品验收无误后再付款,华联公司于乙公司验货并付款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0×7年12月15日,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退货,华联公司同意退货,并于当日为乙公司办理了退货。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约定乙公司对产品验收无误后付款,华联公司于乙公司验货并付款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华联公司发出产品时尚不能满足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发出的产品应从“库存商品”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待乙公司付款、华联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账单后,再据以确认销售收入。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则直接将发出商品转回为库存商品。
华联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7年12月5日,发出产品。
借:发出商品 18 000
贷:库存商品 18 000
②20×7年12月15日,为乙公司办理退货。
借:库存商品 18 000
贷:发出商品 18 000
【例11—7】20×6年12月10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产品生产成本为400 000元,销售价格为5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 000元,合同约定货款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验货付款。20×6年12月10日,华联公司发出产品并向其开户银行办妥托收手续;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向其开户银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华联公司予以退货,华联公司于20×6年12月25日为乙公司办理了退货。
托收承付,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验单或验货后向其开户银行承诺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销货方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因此,销货方应当于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华联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20×6年12月10日,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
借:应收账款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0 000
②20×6年12月25日,为乙公司办理退货。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
贷:应收账款 585 000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四、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根据协议,委托受托方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委托代销具体又可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支付手续费方式两种。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价格收取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一种代销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委托方应于发出商品时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对取得的代销商品应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发出的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时也不作为商品购进处理,收到的代销商品通过“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随后期间,受托方将受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所列的已销商品确认销售收入。
【例11—8】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B公司代销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 000元,协议价为16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 720元;B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华联公司无关,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由B公司自定。B公司将该批商品按20 000元的价格售出,收取增值税3 400元,并给华联公司开来代销清单、结清协议价款。
(1)华联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委托代销商品。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8 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7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②收到B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及汇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8 72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8 720
(2)B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
借:库存商品 1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720
贷:应付账款——华联公司 18 720
②售出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 000
贷:库存商品 16 000
③按协议价将货款汇给华联公司。
借:应付账款——华联公司 18 720
贷:银行存款 18 720
2.支付手续费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一种代销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一般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在支付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向受托方交付代销商品时,与代销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应将发出的代销商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或“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对收到的代销商品也不能作为商品购进处理,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单独核算。受托方将受托代销的商品售出后,应根据代销商品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计算应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所列的已销商品金额确认收入,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例11—9】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C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商品成本15 000元。根据代销协议,商品售价为20 000元,增值税额为3 400元,C公司按销售价款(包括增值税)的5%收取手续费。C公司将该批商品售出后,给华联公司开来了代销清单,华联公司根据代销清单所列的已销商品金额给C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华联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发出委托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 15 000
贷:库存商品 15 000
②收到C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C公司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贷:发出商品 15 000
③确认应付的代销手续费。
代销手续费=23 400×5%=1 170(元)
借:销售费用 1 170
贷:应收账款——C公司 1 170
④收到C公司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22 230
贷:应收账款——C公司 22 230
(2)C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②售出受托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付账款——华联公司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应付账款——华联公司 3 400
④转销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受托代销商品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⑤计算代销手续费并结清代销商品款。
借:应付账款——华联公司 23 400
贷:银行存款 22 230
其他业务收入 1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