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发出之后,在其到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撤回是可以的。按照《公约》第15条第二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这是因为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还没有生效,对发盘人没有产生约束力,所以发盘人可以将其撤回。
如果发盘已到达受盘人,发盘即已生效,对发盘人产生了约束力,这时发盘人再想改变就不是撤回的问题,而是撤销的问题。对于发盘生效后能否再撤销的问题历来分歧很大。(1)普通法的规定。英美等国采用的普通法认为,发盘在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在接受做出之前,发盘人可以随时撤销发盘或变更其内容。但当受盘人给予了“对价”(Consideration)或者发盘人以签字蜡封的特殊形式发盘则不得撤销。(2)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中的德国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有约束力,除非他的发盘中已表明不受其约束。法国法虽然允许发盘人在有效期内撤销其发盘,但他必须承担损害的赔偿的责任。(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约》的规定。《公约》第16条规定:①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②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一是发盘中写明了有效期或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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