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目录 上一题 下一题
   
问 题  
 

  进口索赔的对象有哪些?在进口索赔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案  
 

  进口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对象也不同,主要有:(1)向卖方索赔。凡属下列情况者,均须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2)向承运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者,均须向承运人索赔;到货数量少于运输单据所载数量;运输单据是清洁的,而货物有钱缺情况,并且属于承运人过失所致。(3)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发生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损失或灭失,或属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残损、遗失,而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只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范围以内的,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是:(1)索赔证据。在办理索赔时要注意证据确凿,还必须制备索赔清单和证明文件,并且应随附检验证明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等。同时,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随附有关文件,如保险单、联合检验报告、理货报告、残损短缺证明等。(2)索赔金额。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买方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与因卖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并对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仓租费、合理的预期利润等也应计入索赔金额。(3)索赔期限。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最长期限是自实际收到货物起不超过2年,我国则规定为4年。自轮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但索赔一旦提出,就不再受索赔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