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双方是一种买卖关系,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后,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加工产品的销售也是随货款的支付即伴之以所有权的转换形成下一环节的买卖关系。
来料加工则相反,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由外方(委托方)提供,其所有权属外方,其产品的所有权也属外方,因此整个交易过程不发生所有权的更换,加工方仅受外方委托从事某些或全部生产环节的加工活动,交易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2) 进料加工的收益与来料加工的收益表面上看似无多大差别,都是加工方的加工劳动所得,但实际上两者具有质和量的差别。
在进料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要承担进口原料的收购、生产环节的技术、管理和产品出口销售等一系列环节的工作,同时相应承担这些工作的风险,因此其收益中应包含这些投入因素,其收益应是整个加工增值的部分。
来料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承担生产环节的管理和风险,其余则由委托方承担,因此加工企业不可能获取加工增值的全部,只能获取其中加工费那部分。
从收益量上相比较,进料加工的收益量要比来料加工的收益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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