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C. C. (A)的承保范围较广,采用了“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规定办法,除外责任中不包括“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条款”,只包括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和罢工除外责任等。
I. C. C. (B)的承保责任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把承保的风险列出来,如火灾、爆炸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害,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等造成的灭失的损害。除外责任是I.
C. C. (A) 的除外责任再加上I. C. C. (A)的承保的“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
I. C. C. (C)的承保风险比I. C. C. (B)更少,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I. C. C. (B)中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雷电等)和非重大意外事故(如装卸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等)。I. C. C. (C)的除外责任与I. C. C. (B)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