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目录 上一题 下一题
   
问 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各国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划分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异同?

答 案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所谓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但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何,则取决于有关法律对此所作的解释和所确定的法律责任。(1)英国的法律规定。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与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违反要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如违反担保或违反次要条件,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但有权请求违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2)美国的法律规定。美国法律规定与英国基本相似,只是把违反要件称为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把违反担保称之为轻微违约(Minor Breach),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即无权除除合同。(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约》的规定。该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此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4)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与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上一致。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